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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隐患
排查
治理
管理办法
新编
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方法5篇范文
第一篇: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方法平安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方法
1.目的
为了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岗位的隐患排查治理。
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4.术语与定义
平安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职责要求
5.1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劳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那么。
5.2平安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认定评估和治理方案评估,负责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定级和治理方案。
5.3综合管理部(平安环保办)负责监督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的立项、汇总上报以及对隐患治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负责组织公司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
5.4各级管理人员应按本方法要求定期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按本方法要求经常性对责任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5.5各部门及其下属车间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治理。综合管理部(平安环保办)对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5.6财务部负责落实隐患治理资金的支付工作。
5.7辅料采购部负责隐患治理相关物资采购工作。
6.工作要求6.1隐患排查的范围
6.1.1危及平安生产的不平安因素或重大险情。
6.1.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6.1.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6.1.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6.1.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1.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6.1.7丢弃、废弃、撤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撤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6.1.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效劳。
6.1.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6.2隐患排查和报告
6.2.1综合管理部(平安环保办)每年组织各部门对公司危险源辨识分析调查的结果进行及时更新,并依据危险源辨识分析调查的结果制作隐患排查提示表。
6.2.2综合管理部(平安环保办)每月组织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工作。
6.2.3各部门定期组织进行一次隐患互查工作。
6.2.4所有的隐患排查工作应依照隐患排查提示表进行,并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6.2.5各部门总监或经理每月组织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主管每周带队组织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每天对责任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6.2.6各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进行认定评估后,报总经理审批确定。
6.2.7各部门每月将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填写平安环保隐患整改通知书和平安环保隐患整改验收单报综合管理部(平安环保办),综合管理部(平安环保办)汇总各部门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6.2.8综合管理部(平安环保办)每季度、每年对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各部门、总经理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6.2.9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下属有关岗位、人员进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保存相关记录。
6.3事故隐患治理和验收
6.3.1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总监、经理或主管平安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治理责任人,立即治理,及时消除隐患。
6.3.2在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各部门应采取有效的监控和平安防范措施,防止治理期间事故的发生。
6.3.3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由各部门治理责任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部门经理审核签字并报综合管理部(平安环保办)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6.3.4排查中或日常检查发现的、个人报告或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在部门应立即编制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综合管理部(平安环保办)备案。
6.3.5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隐患所在部门向综合管理部(平安环保办)提出验收申请,由综合管理部(平安环保办)向总经理建议牵头组织验收单位,综合管理部(平安环保办)参与或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牵头组织验收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7.考核鼓励
7.1对员工积极参与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的,依据公司奖惩制度给予相应的奖励。
7.2公司所属各部门违反本方法或不认真履行本方法规定职责的,按照公司平安生产责任书和公司有关规定处分。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报告和治理,酿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平安生产责任体系追究责任和进行处分。
8.相关文件与记录
8.1平安环保隐患整改通知书8.2平安环保隐患整改验收单
第二篇: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方法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建立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国家安监总局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部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平安监管部门)实施监管督察,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平安事故隐患(以下简称平安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平安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平安生产的不平安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工艺缺陷、设备缺陷和设施缺陷等。
3.建筑施工过程、生产及经营场所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效劳。
6.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作业标准、作业程序的不健全,平安责任制的不落实。
7.现场指挥人员、作业人员的严重违章违规行为。
平安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平安事故隐患和重大平安事故隐患。一般平安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工程部部停工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工程部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工程部平安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各级平安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对所属工程部排查治理平安事故隐患工作依法依规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程部和个人发现平安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平安监管部门报告。
各级平安监管部门接到平安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部,并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第二章平安事故隐患排查管理责任
第七条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平安事故隐患按照其发现途径和方式,共分三类:
1.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平安事故隐患;
2.各有关部门上报平安事故隐患(包括书面或口头反映);
3.受理举报的平安事故隐患。第八条平安事故隐患的处理方式:
1.一般性平安事故隐患。平安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那么,由有关工程部或工程部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限期排除。
2.重大平安事故隐患。由发现隐患工程部的平安监管部门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催促其进行限期整改。
第九条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一)工程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全面了解掌握本工程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定期组织筹划和参加本工程部的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
3.保证本工程部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
4.组织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的制定、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治理的机构和人员的落实;保证平安措施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组织对重大平安事故隐患的上报。
(二)安监部门的责任:
1.定期开展平安监督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平安事故隐患;全面组织排查本工程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平安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按照“五定原那么〞(即定措施、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定时间),对本工程部潜在和存在的平安事故隐患进行现场整改或下达整改指令;
3.按照确定的平安事故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跟踪落实本工程部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落实保障本工程部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的资源配置,参与和组织平安措施、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5.对工程部和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的平安事故隐患,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实,并认真协调、催促有关工程部(部门)进行彻底整改;
6.下达停工停业指令;
7.对平安事故隐患现场实施跟踪监控;
8.建立健全平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定期汇报、上报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报表。
第十条成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定期对本工程部的平安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发现平安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排除;因生产技术、工艺、设计等原因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并采取有效的平安防范和监控措施。
凡三日之内无法整改完毕的平安事故隐患必须上报工程部平安监管部门。
第十一条各级平安监管部门的检查、督察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平安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工程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工程部鼓励、发发开工发现、举报和排除平安事故隐患。工程部平安监管部门对平安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对发现、排除和举报平安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2023-300元的奖励;对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