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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村金融
供给
短缺
困境
应对
举措
论农村金融供给短缺困境应对举措
。我国农村经济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开展,农村金融需求日益呈现出旺盛的态势。但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在实践中其“农业色彩〞越来越淡,没有很好地满足“三农〞的金融效劳需求,不能将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进行合理、有效地配置,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较大的非均衡性。因此,农村金融在总结农信社存量改革经验与教训的根底上,正面临以形成和扩大“增量〞、建立创新体制、改变观念和效劳为中心的新一轮改革形势。
关键词:农村金融;供给;对策
近几年,我国农村金融需求特点表现为。传统产业资金需求不减并略有递增、多种产业需求快速增长、农村根底建设资金需求趋旺、农业结构调整资金需求量大幅增长。然而,我国广阔农村地区又普遍存在金融机构网点减少、覆盖率下降、金融供给缺乏、竞争不充分等情况。为提供有效金融供给,农村金融改革下一步必须触及制度层面,走制度、体制创新和扩张的道路,这也是解决农村金融压抑的根本思路。
目前,我国农村流动性缺乏、金融资源短缺正面临逐步扩大之势。
一、农村金融资源的供给数量缺乏
从总体上讲,我国正规金融机构配置在农村地区的信贷资源相当有限,以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短期贷款发放情况为例。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放短期贷款总额在逐年增长,但农村短期贷款在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中的比重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仅从1997年的15.2023%上升到2023年的22.22%,而且到2023年该比重又下降到了19.20%)。从金融机构对农业开展的金融支持来看,尽管短期农业贷款自1997年以来也在逐年增长,但在2022年以前,该项贷款占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的比重却一直低于2023%,只是在近4年来才突破2023%,2023年底上升到13.40%的低水平。到202322年2023月,短期贷款中的农业贷款余额仍缺乏1.6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仅6.1%。可见,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农业贷款发放方面,并没有把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开展对资金的需求作为重点,没有向农村地区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
由于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三农〞资金缺口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据测算,2022年至202322年,全国几乎每年平均都有超过1500亿元的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202322年底,随着农村金融需求的台阶式上升,资金缺口已经突破了1万亿元。到2023年,新农村建设需要新增资金15-20万亿元,以2023年用于新农村建设的3397亿元衡量,资金缺口之巨大,可以用杯水车薪来形容。
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供给方面的缺乏,很自然地诱使了各种民间非正规金融的开展。民间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供给的一种补充型融资渠道。当然,目前的民间金融依然还处于地下开展状态,尚不具有相应的合法性,从而在满足农村地区金融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局限性。
二、农村金融资源供给质量缺乏
(一)农村金融主体供给缺位。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可分为正规金融机构和非正规金融机构两大类型。前者为农村金融的主体,后者为补充形式。在现实的运作过程中,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职能分工存在严重错位的现象,造成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少,缺乏适宜有效的金融机构为农村和农民提供金融效劳,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开展,导致了农村金融供给主体出现局部断层或空白,农村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二)农村金融制度供给缺乏。目前,商业银行普遍推行扁平化管理,处于扁平化神经末梢的农村机构,受全国“一盘棋〞的影响,很难发挥应有的支农作用。一是金融机构缺失,金融体系不完善。二是机构缩减,从业人员减少。随着商业银行扁平化管理的推进,机构改革及其战略定位向大城市转移,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的营业网点锐减。三是管理权限上收,授权、授信难。“机构扁平化,管理垂直化,经营集约化〞,导致基层商业银行信贷权限缺失,农村市场符合授权、授信承贷对象的稀缺,使中小企业很多工程缺少资金支持,流动资金严重短缺。四是信贷投放萎缩,资金供需矛盾加剧。五是资金大量外流。
(三)农村金融效劳供给缺乏。由于机构缩减、竞争不充分,农村金融效劳功能不断弱化,农民难以得到优质的金融效劳。一是效劳设置落后。由于金融机构被大量撤并,大局部网点集中到了县市区域,在地域广阔的农村集镇,网点分布很少。二是效劳方式落后。其繁杂的贷款手续、一浮到顶的贷款利率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三是效劳手段落后。在商业银行瞬息可到账的资金,信用社往往要1—3天才能到账。
(四)农村金融创新供给缺乏。除金融结算和少数乡镇开通了针对单位的代收水电费之类的中间业务外,代销国债、基金、银行卡等科技含量稍高的业务几乎没有。当农村资金需求出现多样化,农业产业化需要大资金、大投入之时,农村信用社依然钟情小额农贷。支农实力的制约,导致农村信用社不能根据农业种植、养殖产业化的周期规律来合理安排贷款期限。农村金融信贷效劳品种创新的缺乏,造成了农民贷款难的现象,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开展速度。
(五)农村金融人才供给缺乏。农村金融从业人员来源缺乏开放性、公平性和竞争性,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正规高学历人才奇缺。现有金融制度安排使农村地区很难留住优秀的金融人才。
(六)农村金融生态畸形。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金融业的经营方向。农村金融生态畸形主要表现是农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和社会环境外部畸形。农村金融环境内生畸形,一是经营收益低,商业银行不愿介入。二是农村信贷本钱高,商业银行不能介入。三是银行资产保全困难,商业银行不敢介入。社会外部环境畸形表现在企业方面,一是企业有效抵押能力缺乏,难以满足银行贷款条件,主要是土地、房产两证不全。二是抵押评估中介收费高,担保中介机构缺失或担保基金运作不到位。三是中小企业贷款、农户贷款等特殊贷款的税收优惠和监管豁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业务盲区多。表现在农民个体方面,一是农民的金融意识冷淡,投融资意识缺乏。二是金融知识宣传不到位,农民使用金融工具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滞后。三是农民间融资活动频率加大,融资纠纷和债务纠纷呈上升态势。农村经济金融错位导致农村资金大量外流,法制建设滞后导致金融维权难以受到保护,征信体系欠缺,导致贷款人道德风险加剧,信息披露失真导致银企关系扭曲。
面对日益衰弱的农村金融市场,我们应从农村的现实经济水平和经济结构状况出发,根据农村地区对金融效劳需求的结构、数量与特征,来设计和提供相应的制度供给,这是解除农村金融抑制应遵循的根本思路。
(一)充分发挥农信社支持“三农〞的核心作用
1.农信社具有交易本钱最低的比较优势。可用交易费用等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对农信社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优势作一分析。
(1)交易费用是指在事前签订契约和事后监督与实施契约相关的事情上所花费的各种费用。具体地说,交易费用是由于以下一些活动引起的:①搜寻有关商品和要素的价格、质量信息以及潜在的买者和买者行为的信息;②价格未定时,为发现买者和卖者的真实偏好而进行的讨价还价;③签订契约;④监督签约方是否遵照契约行事;⑤当契约方违约时,实施契约规定并商定赔偿问题,甚至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⑥保护产权不受第三者的侵入。上述六项活动引起的交易费用可概括为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
(2)农信社在收集贷款人信息方面具有地缘优势,因此信息费用比商业银行低。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社是土生土长的农村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当地每户农民的经济状况、信誉等级等十分了解,因此在审核农民贷款过程中,人力财力消耗不大。相反,商业银行由于信息不对称,在审核这一关就得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由于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网络普及面窄等原因,商业银行要想获得贷款人的第一手资料相当麻烦,因此交易费用很高。
(3)农村传统的关系型信用决定农村信用社在贷款的监督管理费用方面比商业银行低。长期以来,由于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拿不出有价值的抵押品,农民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时机很少,一般都是向亲戚邻里借钱。因此,我国农村金融根本上不是以正规合约为根底的契约型信用,而是农户之间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关系型信用。在这样一个特殊的背景下,农民如果在当地信用不良,他的时机本钱就相当大。而农村信用社作为土生土长的合作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利用农民的这一心态,因此在监督贷款人行为方面具有天然优势。另外,农村信用社本身是适应农民分散的、小额的融资需求,其管理费用较为低廉。相反,商业银行面对的是集中的、大额的融资市场,小额零售贷款的收益与所消耗的本钱相比较往往无利可图甚至亏本,这也正是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纷纷撤离农村金融市场的原因所在。
从以上交易费用分析可以看出,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所需的信息费用和监督管理费用相对较低,能较好地节约本钱,提高经济效益。
2.为更好提供有效供给,必须对农信社进行重构。宏观方面:(1)政府的行政干预转向政策导向。我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历经屡次变更,与农行脱钩后,1997年起收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而后交给地方政府。但不管是由农行、人行领导管理,还是下放给地方政府,都逃不脱官办色彩,农民一直把农村信用社当作政府的附属机构,而不是属于自己的合作互助组织。因此,政府应适当退出,以政策导向、提供效劳、协调关系等为主,从而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开展提供相对宽松的环境。
(2)明确农村信用社的法律地位。西方大多数国家的合作金融是在相关专门立法通过之后得到蓬勃开展的。美国有联邦信用社法及各州公布的关于信用社的法案;日本有农业协同组合法、农林中央金库法两部综合性的农村合作金融法律。这些法律保护和指导着合作金融的健康开展。在我国,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有关部门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也是比照商业银行法执行,将商业金融和合作金融混为一谈。因此,在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中,应尽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作为配套措施,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组织形式、权力义务及其与社会各方面的民事关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3)借助舆论宣传,重塑农村信用社在农民中的形象。我国自上世纪成立的农村信用社其实是集体经济所有制形式,它否认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农民所有财产归集体所有、充公,最后形成吃大锅饭的局面,农民对合作社有很多认识上的误区。在信用社改革中,观念的转变至关重要,首先得让农民对农村信用社有正确的认识,重新塑造农信社在农民中的形象,这样农民才会心甘情愿地参与和开展农村信用社。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合作金融的真正原那么、意义以及国外合作金融的丰富成果。
微观方面。(1)强化约束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是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以及经营管理层等机构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权责利关系的制度化表现。而长期以来,在农村,农信社三会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没有建立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约束机制徒有虚名,导致农信社出现内部人控制与外部人控制局面。所谓“内部人控制〞是指农信社管理层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自己掌握的控制权,通过经营或决策行为而损害广阔社员利益的现象。按照国际通行的原那么,农信社应是社员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而在我国由于农信社产权不明晰,社员权利没有法律保障,民主管理流于形式,农信社权力控制在管理层手中。“外部人控制〞是指外部人利用直接或间接的权力影响农村信用社管理人作出不一定符合经营原那么的决策。或者说,在产权非人格化情况下,行使委托人权力的人以放弃对代理人的制度控制权,换取以非制度控制权控制代理人的行为。从农村信用社诞生之日起,农村信用社就与政府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带有浓厚的官办色彩。与国际通行的合作制“倒金字塔〞体制相比,目前我国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和权力分布形成了“正金字塔〞结构。
因此,农信社改革必须解决内部人和外部人控制问题,建立现代企业的管理机制,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开展的需要。在内部,明确社员对信用社法人财产最终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