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农牧区人口转移补贴资金管治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补贴资金(下称转移补贴资金)管理,标准补贴资金的核定、申报、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中所指的补贴对象是指我市二轮土地承包时及其以后在册农村牧区户籍人口,且实现转移的农牧民。第三条转移补贴资金指我市对农牧民在转移过程中设立的转移培训、生活扶持和安居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分为转移培训补贴、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第四条转移补贴资金实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程资金和市旗财政投入捆绑使用的筹集机制,各部门能用于转移补贴的资金必须用于转移补贴,缺乏局部由市旗两级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第二章补贴资金核定与申报第五条转移培训补贴资金的核定。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机构(下称旗区人口办)对当年转移任务中需要培训的劳动力进行摸底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按人均补贴3000元的标准,测算、核定培训补贴资金额,并报市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下称市人口办)备案。第六条生活补贴资金的核定。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指导意见(府发()43号)及其补充意见所确定的补贴标准,和当年落实的农村牧区人口转移任务,测算、核定生活补贴资金额,并报市人口办备案。第七条住房补贴资金的核定。旗区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牧区人口转移的指导意见(府发()43号)及其补充意见所确定的补贴标准和当年转移的任务,测算和核定住房补贴资金额,并报市人口办备案。第八条市人口办根据旗区核定上报的培训补贴资金额、生活补贴资金额和住房补贴资金额,核定全市转移补贴资金总额。第2页共3页第九条市人口办会同市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核定当年能用于农村牧区人口转移工作的工程资金。第十条市人口办在转移补贴资金总额中扣除用于转移补贴的工程资金后,计算出市旗两级财政应投入补贴资金总额,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市、旗区两级财政投入的补贴资金纳入当年本级财政预算。第三章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第十一条用于转移补贴的工程资金要按照资金使用要求,专款专用,按时到位;市财政投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工作进度拨付旗区;旗区配套资金要按时足额到位,同市财政投入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农村牧区人口搬迁转移的各项补贴。第十二条转移培训资金的使用。农村牧区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