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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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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教育厅 科学技术 研究 项目 管理 暂行办法 新编
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管理暂行方法2023年 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管理方法 (202223年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工程(以下简称科技工程)的管理,确保其顺利完成并取得预期成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及高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科技工程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开展总体规划,结合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开展需要,着力提升高校科学技术研究水平和科技效劳能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开展。 第三条科技工程的立项范围为XX省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科技工程分为重点工程、面上工程和指导工程。 第五条科技工程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立项 第六条科技工程采取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那么,每年受理一次,一般6月份开始申报。 第七条工程要求。研究思路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提交成果的形式具有可考核性。 1.根底研究应立足于研究领域或交叉学科的前沿进行探索性研究,以产生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等理论性成果为目标。 2.应用根底研究应结合本领域开展需要,为解决实际需求而进行应用理论根底及技术根底研究,以解决应用中的根本问题为目标。 3.应用研究应以解决本领域关键技术问题为主要研究任务,以创新技术、工艺、方法、标准或研制新设备来促进本领域的开展。 第八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1.重点工程主要面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平台,围绕自身研究方向开展科学研究,力争取得本方向的标志性成果;面上工程面向全省省属本科高校,围绕学校学科特点和区域特色开展科学研究,力争为促进本地域经济社会开展效劳;指导工程主要面向全省非省属本科高校,研究经费由学校或课题组自筹解决。 2.工程申请人必须是高等学校在编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工程组成员必须是高等学校或合作单位的教学和科研人员。工程申请人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较强的凝聚力,年龄原那么上不超过55周岁,重点工程的负责人必须是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的专职人员。 3.工程申请人及工程组成员前两名不能有在研工程,且不能再作为工程的申请人或工程组成员前两名参与其他工程申报。 4.工程具有研究根底,具备完成条件。 5.当年度省教育厅申报通知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申报、立项程序 1.工程申请人填报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申请书一式三份,经所在系(部)、院审查,报送到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经学校审核、网上申报后,统一将书面材料报送到省教育厅,不受理个人申报。 2.工程申请人所在学校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工程的科学意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人员的素质与水平以及保障研究方案实施所需的各种条件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3.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经形式审查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或委托有关评审(评估)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专家由省教育厅负责聘请,依据评审结果和当年我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开展需要,择优确定支持的工程。 4.省教育厅下达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工程审批通知书作为批准立项的依据,同时将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申请书作为工程管理和验收的依据。 5.工程立项后,经费当年拨付或分年度拨付,研究周期为一般为3年。 第三章管理 第十条工程立项后,由依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通知工程负责人按方案实施并负责对工程进行日常管理,学校应为工程完成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十一条工程负责人要按照工程申请书的方案任务开展研究,研究期间于每年年末向学校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学校应将工程执行情况汇总并上报到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十二条工程立项后不得擅自变更与工程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时,应通过学校审定报省教育厅批准。 1.变更工程负责人。 2.变更工程组成员。 3.变更工程研究内容。 4.申请延期。 5.改变研究成果形式。 6.撤销工程。 7.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三条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由省教育厅撤销该工程: 1.工程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工程组其他成员无法继续开展研究的。 2.工程研究过程中,国内同行已率先取得了研究成果的。 3.受研究条件限制,前期论证不充分,不能到达预期的研究目标的。 4.擅自变更工程内容的。 5.申报材料不真实的。 6.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依托高校应对撤销工程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科技工程至多可申请延期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章经费 第十五条立项工程的资助经费属省财政拨款,资助的工程经费应按XX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方法(试行)(黑教财﹝202223﹞238号)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集中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工程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工程预算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工程有关的内容,不得超出工程申请书中所列的开支范围。 第十六条工程完成后,工程负责人应填写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经费决算表加盖学校财务部门公章后,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作为工程验收鉴定的材料之一。 第十七条科研经费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费。指研究工程所必须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改装、维修费用,研究工程的样品、样机购置、试制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零星土建的费用(其中从国外购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工程研究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配件、试剂、药品、标本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以及为此发生的采集加工、运输包装费用等。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所需带料外加工或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计算、查询等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工程研究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的购置、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因工程研究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旅差、会议费。指因工程研究进行调研等公务所发生的交通、住宿、学术会议等费用。 7.出版、鉴定、验收费。指科研成果在出版、发表、鉴定等费用。 8.管理费。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为了向工程承担机构和个人提供良好效劳与工作条件,用于组织工程申报、前期论证、执行、结题等所发生的费用。 9.通讯、劳务和其他费用。指与研究直接有关的用于信息沟通的通讯费用和必须雇用或聘请课题组以外人员的劳务费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的费用。 第十八条工程研究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未完成工程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工程的结余经费,可用于工程组下一个科技工程前期预研支出。 第五章验收 第二十条科技工程完成研究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后须进行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提交的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专利(新品种登记、软件著作权等)、应用证明等形式,研究成果应注明“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工程资助〞和工程编号。 1.学术论文。必须发表一篇以上(含一篇)且唯一标注省教育厅资助的学术论文,期刊源包括我省本科高校学报、国家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目录为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sci和ei索引的期刊、istp索引的国际学术会议。 2.学术专著。不包括编著和教材。 3.专利(新品种登记、软件著作权等)。必须是已授权且与研究内容一致。 4.应用证明。必须提供本行业具有鉴定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和采用单位的应用报告。 第二十一条工程结题验收程序: 1.工程负责人填写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结题报告,结题报告包括验收审批表、审批通知书、工程申请书、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和其他相关材料,所有验收材料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由工程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学校科技管理部门。 2.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送省教育厅,不受理 个人申请。 3.省教育厅对有关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二十二条对于以下情况省教育厅将不予结题: 1.未提供本方法第二十规定的研究成果。 2.提供的验收材料不完整、数据不真实。 3.研究成果未标注“XX省教育厅科技研究工程资助〞。 4.工程负责人没有以第一作者身份的研究成果。 5.工程组成员前两名无研究成果。 6.研究工程拖期两年以上。 不予结题的工程,工程组全体成员5年内不得申请省教育厅科技工程。 第二十三条科技工程统一进行结题验收,时间为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最后2023个工作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四条其他专项类科技工程按照此方法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XX省教育厅2023年8月18日发布的XX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工程管理方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方法由XX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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