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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交通厅
工作
规则
条例
省交通厅工作规那么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一、为推进省交通厅工作法制化、标准化、制度化,全面提高工作质量和行政效能,着力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依据省交通厅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那么。
二、省交通厅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落实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做好“三个效劳〞,加快开展现代交通运输业,努力建设效劳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效能政府、廉洁政府。
三、省交通厅工作的准那么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四、履行省政府赋予的职责,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展工作。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部门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做到标准有序、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
五、省交通厅全体工作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六、省交通厅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厅长领导交通厅的全面工作。副厅长协助厅长工作。
七、厅长召集和主持厅长办公会议。省交通厅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厅长负责签发向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请示、报告、省交通厅公布的标准性文件和涉及交通工作重大事项的文件。
八、副厅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厅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总工程师分工负责重大工程技术方面的管理工作。
十、厅长出国访问期间,委托一位副厅长主持日常工作。
十一、厅机关日常协调工作由厅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事项及时向厅长和分管副厅长报告。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部门职能
十二、按照省政府、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效劳职能,加强应急管理,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三、强化交通运输行业的管理。研究制定本省交通运输行业开展战略、开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协调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推动科技进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促进交通运输根底设施建设和客货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十四、加强对交通运输和建设市场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法制环境,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标准交通运输市场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交通运输市场体系。
十五、强化交通运输的社会管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加强水上交通平安监管和专业救助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和机制,完善应急预案,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依法管理和标准交通运输组织和交通运输事务。
十六、强化交通运输的公共效劳,健全交通运输公共效劳体系,努力提供交通运输公共效劳产品。抓好行业文明建设,推进优质便民效劳,促进交通运输根本公共效劳的均等化。
第四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那么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八、交通运输行业开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重要事务、地方性交通法规和规章草案以及厅标准性文件等,由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九、报请省政府、交通运输部审定的重大决策建议,须经过调查研究、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等程序。
二十、各处室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涉及相关单位或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必要时,征求意见的范围可不局限于交通行业内部;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也可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由厅长或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十一、厅直属单位、市州交通局(委)报请省交通厅决定的重大事项,由相关处室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后,由厅长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二、各处室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交通厅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响执行情况。厅办公室要加强催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三、省交通厅及各处室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四、根据交通运输行业开展的需要,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提出修改和废止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建议。
二十五、省交通厅依法起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的标准性文件送审稿,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的方针政策。拟订和制定的综合性、全局性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标准性文件,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公示等形式,广泛征求厅直单位、市州交通局(委)、有关机关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并进行合法性审查。标准性文件要及时报省政府备案。
二十六、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标准性文件送审稿,由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审查或组织起草。标准性文件的解释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意见,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答复。涉及到全局性、综合性问题须经分管副厅长审核同意。
二十七、深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纠,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八、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部门工作透明度。
二十九、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厅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开。
三十、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播送、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一、省交通厅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省交通厅及各处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
完善和加强内部自我监督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重点工程、重点资金的监管,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标准权力行为。
三十三、省交通厅及各处室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积极化解行政争议。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及时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十四、省交通厅及各处室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厅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五、省交通厅及各处室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要加强政府部门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六、省交通厅及各处室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和绩效考核评估制度。明确问责范围,标准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七、省交通厅及各处室要坚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那么不予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八、省交通厅及各处室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标准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属单位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本钱,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九、省交通厅及各处室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严格执行省交通厅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五项廉政承诺、省交通厅机关工作人员廉政守那么。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为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严格落实“四个不准〞的要求,即不准利用职权打招呼、写条子,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物资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接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不准配偶、子女、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
第九章总体工作布局
四十、加强工作的方案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四十一、省交通厅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报省立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立法方案、厅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等事项,形成省交通厅年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四十二、各处室、厅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省交通厅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厅报告执行情况。要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对省交通厅确定的目标任务、重要工作,厅办公室要及时进行分解,制定相应分工和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强化跟踪督办,通过明察暗访、情况通报等多种方式,建立督查信息反响机制,提高督查质量和效率。
第十章会议制度
四十三、省交通厅实行厅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四十四、厅长办公会议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召集和主持,由厅长、副厅长、厅纪检组组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派驻厅监察室主任和各处室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扩大会议增加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厅长办公会议、厅长办公会议扩大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政府、交通运输部重要会议精神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二)讨论需报省人大、省政府审议的交通法规草案和通过由省交通厅发布的标准性文件;
(三)讨论年度交通运输重点工作目标管理方案和会议方案。每季度分析研究交通运输经济运行情况,总结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研究部署下一季度工作;
(四)讨论交通运输业开展规划、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行政执法等重大决策;
(五)讨论交通运输行业重大体制改革事项;
(六)讨论交通运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十五、副厅长、总工程师、巡视员、助理巡视员不能出席厅长办公会议的,向厅长请假;处室主要负责人不能出席厅长办公会议的,可安排处室其他负责人参加,并说明情况。
四十六、厅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厅长或厅长委托的副厅长确定。各处室提请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应事先征求各相关处室的意见。经协商意见尚不统一的,可报请分管厅领导进行协调,提出决策建议,提交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四十七、厅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由厅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厅长签发。
四十八、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厅办公室审核,必要时报主持会议的厅领导审定。
四十九、副厅长按照分工可不定期召集并主持专题会议,有关人员参加。主要任务是研究和协调处理工作中一些重要的专题事项。
五十、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及编写会议纪要、督查会议决定事项等由主办处室负责。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厅领导签发,采用统一的格式和序号,并送厅办公室备案。
五十一、加强会议方案管理,严格会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压缩规模和会期。在符合保密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采用电视 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