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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研究民生与社会保障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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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研究 民生 社会保障
研究民生与社会保障法 1民生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民生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具体来讲就是处理好就业、教育、分配、社保、稳定方面的事务。“就业是民生之本、教育是民生之基、分配是民生之源、社保是民生之依、稳定是民生之盾。〞那么民生到底有何含义呢。总的来说它是动态的概念,与政治、经济、文化、人权、需求及责任有关。从权力角度看,有两个方面:生存权与开展权。所谓民生就是人的全部生存权和普遍开展权。从需求的角度看,民生是指与实现人的生存权利有关的全部需求和与实现人的开展权利有关的普遍需求;从责任角度看,民生是指执政党和政府施政的最高行为准那么。与生存权有关的,当下中国主要是指劳有所得、住有所居、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与开展权有关的如教育、居住条件、环境质量、公共平安、群众文化、社会福利等。根据人需求方面讲,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指出:“对于一个劳动者而言,他的必需品有两种,一种是生活的必需品,一种是维持效率的必需品。〞民生与法治的关系问题可以反映如下几点:第一,保障民生需要发挥法治的价值。首先,保障民生要求法治改善公民的物质生活;其次,保障民生要求法治营造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最后,保障民生要求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第二,法治能够为民生提供切实的保障。其一,法治可以将公民利益转化为法律权利;其二,法治是协调利益关系的根本方式;其三,法治对弱势群体的权利给予特殊保障。第三,法治保障民权是民生保障的根本所在。其一,法治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其二,法治保障公民就业权;其三,法治保障公民劳动报酬权;其四,法治保障公民物质帮助权;最后,法治保障公民平安权。法律是用来促进自由、平等和平安的,这是人类本性中根深蒂固的倾向性所驱动的。一个旨在维护正义的法律体系都力图实现自由、平等和平安这三者之间卓有成效的配合和协调,同时每种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规定它们的界限和协调它们与其有可能冲突的权利关系任务。“公共福利作为一种概念工具,它用来指明分配和实施个人权利时不可侵犯的外部界限,以免国家蒙受严重的损害,它是正义的主要方面之一,用以建立个人权利和社会利益的适当平衡。在正义的条件下,要求给予人们自由、平等和平安在最大程度上与公共福利相一致。在不同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社会的需求是不尽相同的,如在危机紧急和战争与和平繁荣时期相比,公共福利通常对个人和团体提出的要求更紧迫、更繁重。有理由相信,公共福利更符合我们这个时代大多数人的愿望。〞毫无疑问,公共福利对于民生而言是更高层次上的社会保障,同时也是人类更高层次的表现。民生是社会开展的根底,一个国家如果民生问题解决不好,那么这个国家的开展就希望渺茫。而社会保障是国家建设的标尺,是起决定作用的民生工程,它在政府的主导下,对经济开展发挥着平安网和稳定器的作用。就民生问题而言,社会保障是集经济成果之共享、社会公平之维系、政治文明之促进以及精神和谐之润滑为一体的机制。社会保障是民生的平安网,这种保障的维持按照从个人生活平安到整个社会平安的层次,层层递进、逻辑清楚。社会保障的健全与否直接决定着社会的和谐程度,只有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了,人们的生活才会有平安感,安定民心才有根本的保障,通过实现个人生活平安的保障来促进整个社会的经济平安,从而进一步维护国家的政治平安。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与否是一个国家和谐开展程度和文明进步程度的显著标志,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保障到达什么程度,社会和谐就可以到达什么程度,要缩小收入差距、缓解社会冲突、化解社会矛盾,还是应该从社会保障制度入手。应该确立社会保障与经济建设同步增长的开展理念,使制度的公平性、标准性不致与社会经济的开展相冲突,确保社会保障制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共享的原那么,做到“以人为本〞,让人们健康、快乐、有信心、有平安感、生活有保障才是经济社会开展的目标,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将经济开展成果转化为全民福利,才能使整个社会迈上和谐、进步之路。 2社会保障制度的法理分析 2.1社会保障是人权的客观反映 古往今来,社会对待社保问题,不乏“思恶〞或“慈悲〞心理,但随着人们对时代变迁认识能力的提前,现代学者认为:“慈悲虽然是一种善心,是一种情操,却无法持久,因而它不是经常的,也不是固定的,因为它不是制度化的正义的公理,而只不过是一种施舍与怜悯,所以随着社会的开展进步,我们看到社会保障内容从救灾济贫而向社会保险扩张,再开展到几乎覆盖一切生活的福利。不仅如此,这种制度的建制理念在经历了矫治、怀柔这样一个阶段后,早就进入到一个奉行公正、公平的原那么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满足人类需要的机制,几乎得到人类社会普遍的认同,尽管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背景大相径庭,各个国家都已经使社会保障制度适用于本国人民,即使在新兴的国家和不兴旺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空缺的情况也几乎是不存在的。人类社会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历经了一个由恩惠到权利、由慈悲怜悯到公平正义的开展过程。就其本质而言,社会保障就是人权的客观要求和反映,保障人权既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逻辑起点,也是其归宿点。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社会保障的目的是为了经济良性循环、加快经济开展、营造更好的和谐经济气氛、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等。从政治学的观点出发,社会保障的目的是实现国家社会的各种社会秩序平安的需要、稳定稳固阶级统治等。根据国际人权宪章的有关规定“:人权是终极的,人权本身就是目的,国家政府相对于人权而言,只是工具性的。〞人权之所以是社会保障的本质,在于人权的两重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其自然属性主要表现在深层权利方面具本原性、不可剥夺性、普遍性等;其社会属性主要表现在开展权利方面具法定性、历史性、开展性。人类基于生存和开展的需要,必须得到相应的权利保障,否那么一切虚有。社会保障权利性的根底在西方起源于自然法,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自然权利是每一个人都应当具有的权利,自然就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理性自然法高于人定法,理性法是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属于全人类的,而人定法是有限的,自然法是永恒正确的。〞再如,卢梭的“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等。在中国,孔子曾言“: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君子周急不济富。〞继孔子之后的孟子说“:老而无妻曰鳏,老而无夫曰寡,老而无子曰独,幼而无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穷民而无告者,文王发政施仁,必先斯四者。〞社会保障权法律制度是社会法对自然法的回应,是对自然权利的肯定和尊重。英国学者米尔恩认为“人权就是最低限度的普遍道德权利〞,同时指出,“人人都应得到物质帮助以保证生存的权利,要求国家社会作为,以使人们的经济、文化、社会权利,诸如就业权、休息权、社会福利权等得以实现。〞当然,作为权利要得到社会的保障,必须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加以实现。 2.2社会保障是正义平等的要求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就必须从正义平等的层面上来进行考量。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结构制度安排,正是为了实现社会的正义,法律制度无疑在其中扮演非常主要的角色。“法律的秩序功能是社会生活中专横的和完全不可预见的方法对人们行为产生的不安定的影响,但必须认识到,采用适当的、十清楚确的规那么来保证所期待的某种平安却几乎缺乏以创立一种令人满意的社会生产模式,这主要是因为消除人们关系中的偶然性,并保证禁止不合理的、不实际的、暴虐的规那么统治。〞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正义就是某种平等,在分配方面,正义要求这一世界上的物品都按照比例的平等原那么公平地分配给社会成员,相同的物品给相同的人,不同的物品给不同的人,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衡量平等的标准就是荣誉和公民的美德标准,如果甲得到的是乙的两倍,那么他分配的份额就应该是两倍那么多。〞实施正义的善良意志必须通过旨在到达正义社会的目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手段来实现。正如圣·托马斯·阿奎那把正义描述为“一个人借助于永恒不变的意志给予每个人以其应有之物的习惯〞时,他改进了查士丁尼的定义,谈清了正义包含着一种行为模式和某种思想倾向。当代瑞士神学家爱弥儿·布龙内尔把正义的精神和制度成分结合起来,提出了以下公式:“不管谁和什么事物给了每个人以他应有之物,这个人和这个事物就是正义的,在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种法律、一种关系之下,每个人能得到他应有之物,那就是正义的。〞 2.3社会保障是收入再分配的表达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社会制度的构建与资源分配的正义是我们人类经久不衰的主题。社会保障制度是对在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的保护,国家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原那么来加以实现,由于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过程中实行优胜劣汰,必然会导致财富的分配不均、上下悬殊甚至两极分化,这是初次分配即自然分配的结果,其危害性也是很明显的,主要表现为经济垄断造成经济秩序的破坏、市场机制得不到健康的开展和有效的运行,同时伴随着经济效率低下,社会各种矛盾接踵而来。首先是财富分配不均的经济矛盾,继而扩大为社会政治矛盾,最终导致国家处在混乱崩溃的边缘。正是由于自然分配(初次分配)的弊端,所以需要政府出面干预进行再分配,即二次分配,矫正和调节初次分配的不合理局部,以维持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使国家经济和市场动力重新合理地配置并健康地开展,从而稳定社会秩序。社会保障法本质上是国家政府人为地通过法律强制力分配社会财富,修复遭到破坏的市场机制,最终保障各市场要素的合理配置。 2.4社会保障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相别离 社会成员、国家公民因某种特殊的原因陷入困难,在传统观点上看来是自己的事情,但作为整体的人类社会来看,人们虽有贫穷富裕之分,为了全社会整体和谐的开展,陷入困境的人类同胞的事就是全社会的事情。传统的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权利主体是生活发生困难的公民,生存权是公民根本的人权形态,任何公民无论是什么原因而陷入困境时都有权要求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根底生活的必需品,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作为社会保障权利主体的核心问题是权利的享有资格问题。根据传统理论认为,只有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才享有这项权利。作为一项权利,应该是全体公民平等地享有,而不是特权。传统的观点将使人们闯入一个误区,即社会保障权是一局部特殊公民才享有的特权。这违背平等原那么的根本要求,从而造成一个不平等的结果。事实上,每一个公民都时刻面临各种各样突如其来的风险,如:生老病死等。只有用法律刚性的标准编制起一张平安之网,无时无刻地守候着每一位公民有效地防范着风险的发生,才能营造和谐公平的环境。在客观现实生活中,公民享有的社会保障待遇虽有差异,但并不代表享有权利上的差异。关于社会保障责任主体方面,国家是义不容辞的主要角色,这得从国家与人民的关系中去理解,毫无疑问,现代国家早已不是奴役专制人民的暴政机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成认,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唯一主人。对于责任主体的问题上关键是国家是否应当有责任以及怎样的责任。正如列宁所言,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应为国家,即应将国家对公民承担社会保障责任作为社会保障立法的核心。国家责任本位是以列宁1912年提出的“工人最好的保障是国家保险〞的论断为理论依据的。列宁之所以强调国家责任,是与其对资本主义国家工人的状况的分析相关的,他认为,由于工人工资少,“根本不能从工资中拿出一些钱来储蓄,以备在伤残、疾病、残废丧失劳动能力时以及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紧密联系的失业时的需要,所以一切保险费都应当由企业主和国家负担。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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