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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
诊疗
许可
现场
审查
基本要求
3.153.15行动医疗美容机构行动医疗美容机构 卫生监督检查要求卫生监督检查要求 开展医疗美容机构监督检查主要依据 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广西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监管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 202号)、关于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4号)、2011年全区315保障健康权益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等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 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美容医疗机构 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二)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广西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 重唇修复术、眉修整术、重睑成形术、下睑袋矫正术、隆鼻术、鼻尖成形术、酒窝成形术、处女膜修补术、穿耳孔术、体表小肿瘤切除术、腋臭手术、毛发移植术、皮肤肿物切除术、激光和其它光(电磁波)治疗:激光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磨削,去瘢痕,去文身和文眉,去除色素性皮损,治疗血管性疾病所致皮肤异常,治疗皮肤增生物。强脉冲光(IPL)治疗:包括除皱、消除皮肤松弛、脱毛、皮肤瘢痕IPL治疗。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执法检查范围及 重点内容 包括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以及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重点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未向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机关备案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技术服务的;(2)医疗美容机构超出核准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服务,诊疗活动超出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未按照其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级别开展医疗美容服务;(3)医疗美容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4)执业医师超执业范围或在非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诊疗活动;(5)未取得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没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并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等相关经历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6)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违反会诊有关规定行医,未按照规定聘请境外医师短期行医;(7)医疗美容机构擅自使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用材料的;(8)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存在 未经批准和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美容广告行为。医疗美容机构卫生监督现场检查表 使用说明 根据2011年全区315保障健康权益卫生监督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为确保医疗美容机构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现就检查活动中使用的检查表进行说明:1、该检查表主要便于在卫生监督员在对开展医疗美容机构进行检查时,对执业活动基本情况进行记录。如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违规应追究行政处罚时,还应按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作执法文书。2、检查表的内容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医疗美容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3、检查表中第“一、二”条内容主要是检查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是否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对该机构核准的医疗美容项目进行确认。这里要注意的是:在检查美容项目时,要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及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广西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桂卫医2010183号)的规定进行确认。4、检查表中第“三、四”条内容主要是对该机构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从事医疗美容护理的护士的资质进行检查,规定的条件表上已列有,这里要注意的是对医师、护士提出同时具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及“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的要求,一般应持有医疗美容培训相关合格证明资料或从事医疗美容执业记录材料。5、检查表中第“五”条内容主要是检查该机构是否存在超出核准登记的医疗美容科目开展诊疗活动,注意按照卫生部下发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及自治区卫生厅下发的广西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桂卫医2010183号)的规定进行确认。6 6、检查表中第“六”条内容主要是检查该机构执业医师、护士是否都按照执业医师法办理注册登记、注册执业地点是否与执业机构一致,是否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规定开具处方、记录病历、建立病案档案等。注意检查医师是否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类别开展诊疗活动。是否存在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是否按照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相关执业手续。7、检查表中第“七”条内容主要是检查该机构对使用的医用材料是否能出示有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分别核准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等,要求该机构提供进货手续。8、检查表中第“八”条内容主要是检查病案是否存在实施美容项目存在非主诊医师签名实施的情形;另外,对现场正在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医师进行资质检查。9、检查表中第“九、十”条内容主要是检查该机构医疗美容病案档案中,是否有书面告知材料,就医者或家属、监护人是否签字同意。10、检查表中第“十一”条内容主要是检查该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情况,各市卫生监督所应事先做好监测相关医疗美容机构在媒体发布医疗广告情况,根据监测情况,在现场检查时,对该机构进行调查核实,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