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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规定
2023
南方电网
公司
安全生产
监督
规定
南方电网公司平安生产监督规定
2022年2023月1日起实施
1、总那么
1.1为标准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平安生产监督(包括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和农电平安生产监督)工作,保证国家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平安生产的规定、规程、制度(以下统称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和公司平安生产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公司系统是指与南方电网公司有产权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生产经营单位组合。产权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生产经营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包括发电、输变电、供电、调度、检修、试验等)、电力建设(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送变电、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调试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和单位,以及管理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公司本部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调通中心〞)。
1.3公司系统内部实行平安生产监督制度,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履行平安生产监督职责。公司系统应自上而下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督组织机构和制度,形成完整的平安生产监督体系,并与平安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保证平安生产目标的实现。
1.4各级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平安生产监督职能的同时,应努力进行平安生产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手段、管理机制的创新,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平安生产管理体系、管理方式和平安生产技术。
2、平安生产监督
2.1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产权和管理关系,实行母公司对子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平安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依据协议实行平安生产监督;单位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平安生产监督。
分公司、子公司、被代管企业、单位内部下级的平安生产监督机构业务上分别接受总公司、母公司、代管企业、单位内部上级的平安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除接受公司系统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2公司平安监察部是公司平安生产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对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调通中心的平安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2.3母(总)公司的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对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的平安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2.4母公司可以授权分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平安生产监督;公司各子公司可以授权下属的地区(市)电网经营单位对纳入公司系统内的县级电网经营企业实行平安生产监督。
2.5公司系统各生产经营单位及所属企业在发包、承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平安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平安生产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平安生产协议应经本单位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审查,并接受其监督。
2.6公司系统内行使代管职能的单位和企业,对委托代管的单位和企业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平安生产监督职能。代管协议中未明确的局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按下属单位同等对待。
2.7平安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2.7.1对被监督对象执行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平安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2.7.2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生产平安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2.7.3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平安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2.8工会组织有权对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三同时)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对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工会有权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平安生产监督机构设置及要求
3.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的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等单位应设立二级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其它与电力生产有关的企业、部门也应设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具体设置要求由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自定。不设独立平安生产监督机构的必须设专职平安员。
3.2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应满足以下根本要求:
3.2.1平安生产监督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能满足从事的平安生产监督工作需要;
3.2.2专业搭配合理,分工明确,并有各岗位职责规定;
3.2.3有完成监督任务所必需的设备和工具。
3.3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的平安生产监督机构由公司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应由行政正职主管。
3.4公司及其各分公司、子公司内部的电力生产、电力建设、农电的平安管理工作由其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但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应归口管理本单位以下的平安生产工作:
3.4.1组织确定本单位的平安生产总体目标,下达下属单位和企业的平安生产目标并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3.4.2组织制定综合性的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3.4.3会签本单位各部门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管理文件;
3.4.4事故统计汇总和统一对外发布生产平安信息。
3.5发电、输变电、供电、施工企业的生产性车间(工区)设专职平安员,其它车间(工区)和班组设兼职平安员。企业和单位平安生产监督人员、车间平安员、班组平安员组成三级平安网。
3.6发电、输变电、供电企业的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组织三级平安网活动,指导车间、班组专职平安员或兼职平安员的工作。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应建立企业、工程工程部、专业工地三级平安生产监督工作程序,指导工程工程部、专业工地专职平安员和班组兼职平安员的工作。
3.7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应提出整改要求,如果所在单位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向该单位下达平安生产监督通知书(见附件)。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平安生产监督通知书由平安生产监督机构提出,主管领导签发。
3.8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应定期分析平安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平安生产保证体系的职能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3.9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应对为平安生产做出奉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分的建议或意见。
3.2023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被监督对象的平安生产状况提供诊断、分析、评价等效劳。
4、平安生产监督机构的职责4.1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平安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上级有关平安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4.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平安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平安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平安生产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组织编制本单位平安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单位和企业对方案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平安工器具、平安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4监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平安教育培训方案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平安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平安网活动。
4.5组织或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到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原那么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4.6参与工程和技改工程的设计审查、平安条件论证、平安性评价、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5、平安生产监督人员
5.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平安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1.1坚持原那么,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5.1.2具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执业资格);
5.1.3熟悉与平安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5.1.4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1.5身体健康。
5.2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监督机构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5.2.1坚持原那么,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5.2.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5.2.3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与平安生产有关的标准、规程、制度;
5.2.4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5.2.5身体健康。
5.3公司系统内部平安生产监督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管理方法另行制定。
5.4发电、输变电、供电和施工企业平安生产监督人员执行正常的现场平安生产监督任务时,应佩带“安监〞标志或出示相关证件。
5.5平安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5.5.1有权参加电力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平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的落实。
5.5.2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查阅有关资料,检查了解平安生产情况。
5.5.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或部门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发现威胁工作人员生命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现场作业人员。
5.5.4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5.5.5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平安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5.6平安生产监督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5.6.1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工作时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5.6.2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5.6.3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5.6.4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5.7平安生产监督人员必须具有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不断学习电力平安生产法规,不断接受有关平安生产知识和管理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平安管理水平。
5.8平安生产监督人员如有不认真履行平安生产监督职责,不及时、如实反映平安生产情况,打击报复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9平安生产监督人员在平安生产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和奉献突出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2023平安生产监督人员在职期间的工资、奖金应与本企业生产技术专业人员同等待遇,并按现场生产人员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6、附那么
6.1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和调通中心可按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那么。
6.2本规定用于调整公司系统内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关系和标准平安生产监督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6.3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
6.4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发出联
平安生产监督通知书
200年第号
签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