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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和完善
法学专业
我国
代位继承
制度
特点
完善
题 目: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特点和完善
摘 要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公民私人财产顺利转移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针对我国代位继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代位继承的性质采用代表权说及产生的缺陷,发生原因种类单一,适用范围过窄,其他与代位继承相关的制度设计不甚合理等四个问题。进而提出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措施。建议在坚持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的大前提下,将代位继承的性质改采用固有权说,扩大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扩大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坚持现有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的规定,明确代位人继承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进一步完善《继承法》中与代位继承相关的其他规定。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实现公民的私人财产继承权得到足够的保护。
关键词:代位继承;法律依据;存在问题;立法完善
ABSTRACT
Substation inheritance, which is a kind of inheritance system corresponding to the standard inheritance, is a special case of legal succession and an important legal basis for the smooth transfer of private property of citizens. Aiming at the main problems of our subordination inheritance: the nature of subordination by the representation theory and the causes of defects, single type, narrow scope, other related system design is not reasonable four problems and subordination. Finally,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the legislative measures to perfect the system of subordination inheritance in our country. The major premise in subordination applies only to adhere to the legal successor, will change the inherent nature of subordination right, expand the causes of subordination inheritance, expand the scope of subordination inheritance, adhere to the provisions of existing legal subordination, subordination inheritance remedies clear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to further improve ". The inheritance law" and other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ubordination inheritance.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to achieve the protection of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of citizens to get adequate protection.
Keywords:Subordination succession;Legislative authority;Existing problems; Legislative perfection
目 录
第一章 引言 1
第二章 代位继承制度概述 2
2.1 代位继承的涵义 2
2.2 代位继承的特征 2
2.2.1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血亲继承 2
2.2.2 “固有权说”的基本观点 3
2.3 代位继承的性质 3
2.3.1 “代位权说”的基本观点 3
2.3.2 “固有权说”的基本观点 4
第三章 我国代位继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5
3.1 代位继承性质采用代表权说的负面影响 5
3.1.1 代表权说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 5
3.1.2 违反现代法律责任自负的原则 5
3.1.3 存在因继承而引发代位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制度风险 6
3.1.4 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代位人利益 6
3.1.5 不符合我国民间传统继承习惯 6
3.2 代为继承发生原因种类单一 6
3.3 代位继承适用范围过窄 7
3.4 其他与代位继承相关的制度设计不甚合理 7
第四章 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措施 9
4.1 代位继承性质改采用固有权说 9
4.1.1 固有权说具有合理性 9
4.1.2 能够弥补对代位人继承权保护不足的缺陷 9
4.2 扩大代位继承的发生原因 9
4.2.1 被代位人先于或同时与被继承人死亡,适用代位继承 10
4.2.2 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的,适用代位继承基于固有权理论的合理结论 10
4.3 扩大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 10
4.3.1 扩大被代位人的范围 10
4.3.2 扩大代位人的范围 10
4.4 坚持现有代位继承的法律效力 11
4.5 完善《继承法》中与代位继承制度相关的其他规定 11
4.5.1 取消丧偶儿媳、女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地位 11
4.5.2 扩大后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应包含侄子女、外甥子女 12
第五章 结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第一章 引言
代位继承制度作为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形式,是继承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代位继承关系之间的调整,确保被继承人的财产能够在继承人之间合理分配,发挥被继承人的财产赡养和抚养的作用,巩固继承人之间的血缘亲属关系,推动社会法制文明和道德教育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小觑的积极作用。代位继承制度是在特定条件下方可适用的法定继承制度,我国对于继承立法方面作出了大量相匹配的规定。比较其他国家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规定,我国对于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比较空洞,我国在代位继承制度方面不仅在法理依据方面存在某些的缺陷,而且在司法实践上存在大量的盲区,从而使代位继承制度不能完全发挥它预期的作用。
本文采用理论分析、比较研究的方法,从对国外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出发,对其代位继承的要件进行比较分析,并着重针对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及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对代位继承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阐述,指出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立法的不足,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结合国内学者的理论分析,提出完善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立法建议。
第二章 代位继承制度的概述
2.1 代位继承的涵义
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是法定继承制度的不可缺少的部分。各个国家在各自的本国代为继承制度立法中对代位继承制度的涵义、发生条件、继承范围均做了具体的规定和说明,但因为不同国家法律习惯和本国继承行为遵守的传统和风俗的不一,不同国家存在较大明显的不同。所以,怎样区分代位继承的基本涵义,是研究代位继承制度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对代位继承涵义的区分,我国《继承法》中第 11 条法条明确规定:“如果被继承者的子女先于本人死亡的,那么应该由本人子女直系血亲的晚辈来代位继承本人的财产。”在我国民法学术界一致认为上述规定是对代位继承涵义的法律解释。此外,依据我国民法规定,被代位继承人也被称为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子女;而代位继承人也称为做代位人,是替代财产所有者死亡子女来继承财产的本人直系卑亲属;代位继承权是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我国关于《代位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制度的前提是“财产所有者的子女先于本人死亡”,假如被继承人的子女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制度就不在适用。因此我们可以得知,我国代位继承制度适用的范围比较狭隘,而且现在涵义很难彰显代位继承制度的内涵,确保被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的财产继承的价值效益。
2.2 代位继承的特征
尽管各国立法对代位继承的涵义界定各有不同,但是对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问题各国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特有的基本特征。详细分析,代位继承制度的特征包含以下三点:
2.2.1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血亲继承
当下,各国民法普遍把血缘继承当作代位继承制度的继承对象,这彰显代位继承立法根据,代位继承制度的实施目的。一方面,建立代位继承制度主要目的是合理流转遗产,确保被代位人的直系血亲晚辈生活需求得以保障,从根源上讲,代位继承的立法目的是确保被代位人直系血亲晚辈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害。另一方面,代位继承制度是在继承理论基础上建立的,从该理论出发,假设被继承人的其中一分支最近血亲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再者继承人丧失财产继承权,本人原本继承的份额应由该分支内其他直系卑亲属代为继承,并且不能转由其他分支的继承人继承。
2.2.2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人的直系卑血亲
各个国家都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类似的相关原则,这也说明了代位继承的立法根源,从本质上说,代位继承是设立在被继承人、被代位人和代位人血亲关系上的,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了确保被代位人的直系血亲晚辈生活得到保障。因此,关于代位继承人,不同国家均做了详细明确的规定,仅仅包含被代位人直系血亲晚辈。
2.2.3 代位继承制度只适用在法定继承程序,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其中的主要原因:首先,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的代位继承人范围、优先顺序、继承份额以及代位继承资格。而遗嘱继承是根据财产所有者个人意愿制定的,优先考虑遗嘱人指定的人选。假如遗嘱继承适用代位继承制度,当财产所有者的继承人先于其死亡时,这时继承人的血亲卑亲属对继承遗产强制继承,如此一来,财产所有者对选择继承人不能再次选择,遗嘱自由原则丧失意义。再者,从法定继承出发,因为财产所有者的继承人先于本人死亡或者继承人失去继承权,致使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财产,因此代位继承得以实施。假设财产所有者的继承人先于本人死亡,被继承人可以通过修改遗嘱重新确定遗产继承人,因此继承人是不会不存在的,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条件也随之不存在。
2.3 代位继承的性质
代位继承性质指的是代位继承人代替代位人继承遗产的理论依据,针对该问题,很多学者都提出了不同观点,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2.3.1 “代位权说”的基本观点
“代位权说”别称“代理权说”,从这理论观点出发,代位继承是以被代位人拥有继承权为前提的,被代位人的地位被代位继承人代替后而继承人的遗产被继承,当被代位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时,因为缺失代位继承的基础,所以代位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不具备继承资格。我国对该学说持赞同意见。关于代位继承性质定义,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十八条内容规定,如果继承权人失去继承资格,则不能实行代位继承,所以从中可以得知,我国代位继承制度倾向于“代位权说”学说,被代位人由代位人继承权决定,被代位人拥有继承资格时,代位人才能继承继承人的遗产[3]。
2.3.2 “固有权说”的基本观点
依据“固有权说”学说,代位人不是代替被代位人来继承遗产,而是在行使本人既有的代位继承权,无论被代位人是否具有继承资格[1]。因此,当被代位人者失去继承权或死亡时,代位人依然能通过既有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