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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讲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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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公共场所 卫生 法律制度 监督 讲稿
公共场所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讲稿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监督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随着卫生监督范围和作用的不断扩大,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已逐渐渗透到人们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所以,正确认识和掌握这种关系,对于卫生法规的贯彻、执行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节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指卫生法律标准所调整的卫生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属于社会关系中的意志关系,而不是物质关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人们按照卫生法规的规定进行实际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换句话说,这种关系发生在卫生行政机关的实际监督过程之中,并根据卫生法律标准形成了卫生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卫生监督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卫生行政机关在进行卫生监督活动时,卫生监督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对使用射线装置的企业进行审批,并发放许可证,从而使行政机关与企业产生了关系,即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当然,卫生行政机关在履行其卫生职能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并非都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如卫生行政机关建议公民不要吸烟、提倡饮食营养科学化等,这些行为固然也是履行公共卫生职能的具体表现,但它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因此不属于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只有那些受到卫生调整的社会关系才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从实践上而言,每一个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生,不仅仅需要卫生法律标准,还要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只有当一定的卫生法律事实发生后,卫生法律标准中的抽象卫生法律关系,才能转化为具体的卫生法律关系,即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因而也具有卫生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也存在着权利主体、权利客体以及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构成要素。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点 卫生监督所涉及的卫生法律关系,既有卫生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同时又拥有自身的特殊性: 第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双方,必有一方是卫生行政机关。卫生行政机关是国家卫生行政权力的代表和实施者,其依据国家赋予的权力实施的卫生监督,是国家意志及国家权力的反映。任何其它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公民个人都不可能拥有这种权力。因此,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一方必须是卫生行政村赚。而一般卫生法律关系既可以在公民和国家之间,也可以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 第二,卫生行政机关作为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一方参加者,其意志和行为往往具有单一性。一方面,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成立往往由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确定,无须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不管相对人是否同意,都得参加该项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如执行职务的医生发现法定报告传染病患者,必须报告疫倩。无论该医生愿意与否,报告疫情是法定的义务,他必须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制约,参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某些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也往往因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的行为而确定,可不征求相对人的意见或同意,甚至违反相对人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如撤消某商场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机关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的意志单一性与民事法律关系、于般卫生法律关系的平等性、有偿性,显然是不同的。 第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从卫生立法的角度讲,每个卫生法规的出台,都是国家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保证国家整个利益出发,以法的形式来表达的。如果卫生法规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受到干扰,就会有损于国家利益的实现。所以,为了保证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实现,国家在卫生立法时,总是要加上一些强制性的标准,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当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国家即采取强制手段对其实行制裁。如卫生检疫机关对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相对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那么直接进行处分;卫生行政机关有权对系艾滋病病人或感染者强制采取预防、治疗和消毒措施等。而在一般卫生法律关系中,当卫生法律关系参加者的一方不履行义务时,如病人获得相应的医疗护理,却拒绝向医院支付应付的诊疗费用,另一方医院却不能直接给病人施加强制力,一般只能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解决,直到请求国家审判机关运用审判权使自身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上述这些特点,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的,只有把它们综合起来认识才能了解和掌握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所具有的性质。 第二节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大要素构成。 一、主体 1、概念。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参加到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2、主体需具备的条件:一是必须参加到该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去;二是必须在该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构成:卫生监督主体——执法主体和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守法主体 卫生监督主体。是指享有国家的卫生监督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卫生监督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是指在卫生监督管理法律关系中,与卫生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卫生监督主体的监督管理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含有以下特征:处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作为与监督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卫生监督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二、客体 1、概念。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2、客体主要包括: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人的一项最根本的权利,是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是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局部。 卫生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到达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物品。是指在我国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可作为主体权利与义务对象的物质财富。 三、卫生监督法律的内容 1、概念。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能力。 2、权利。是指卫生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赋予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的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卫生监督主体的权利。公务权和制裁权,此权利具有权利与义务的复合性,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不能放弃。 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权利。监督权、知情权、陈述申辩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检举、控告、获得赔偿。 3、义务:是指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含义有三:义务主体应当依据卫生法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者抑制一定行为,以便实现权利主体的某种意志或利益;义务主体负有的义务是在卫生法规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义务是法定的,受到国家强制力的约束。 第三节卫生监督与其他法律行为之间关系 卫生监督、卫生立法和卫生司法三者的关系 一、共同点: 1、均是国家实施卫生行政控制的重要手段 2、三者作出的行为都具有法律效力 3、目的是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最终到达保护人民健康 二、不同点: 1、卫生监督与卫生立法的区别。依据不同、主体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关系不同、表现形式不同。 2、卫生监督与卫生司法的区别。作用不同、法律关系不同、程序不同。 第四节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产生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形成新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如食品平安法的公布,便产生了卫生监督主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审批各种卫生许可证,从相对人申请之日起,卫生监督主体就与其发生了具体的卫生监督法律关系。 二、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某种卫生监督法律关系发生一定变化。包括主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客体的变更 三、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 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现存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包括全部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和具体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消灭。 四、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1、前提和条件。一定的卫生法律标准的存在。 2、依据。一定的卫生法律事实的存在。 卫生法律事实。是指由卫生法律标准规定的、能够引起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包括卫生法律事件和卫生法律行为。 卫生法律事件。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事实,包括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 卫生法律行为。是指能够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人们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即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卫生监督行为的变化。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卫生监督行为的消灭。 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 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局部不适用,从而对局部行为加以改变或使局部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 卫生监督行为的消灭。是指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完全停止、不复存在。 第8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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