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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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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监督 检查 规定
市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受县(市、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各有关部门平安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作业场所以及其他需要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的部位、场所。 第五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依法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秉公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 第七条各地区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现状、危险程度以及平安生产需要,确定平安生产重点单位,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检查。确定的平安生产重点单位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市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市和市(县)、区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街道)对平安生产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周期,由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平安生产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九条组织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可分行业或地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抽查单位,也可以事先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或采用突击检查、约见法人代表等方式进行检查。 第十条监督检查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实施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同时,需告知被检查单位监督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第十三条进行监督检查时,可进入生产、经营现场检查及调阅有关资料,也可以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记录有关证据资料,制作询问笔录须有被询问人的签名。 检查完毕,现场检查记录应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对发现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对不能当场立即纠正或排除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发出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整改的期限进行跟踪复查,并做好复查情况记录。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对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对发现的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接到对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举报、投诉,应当派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核查;对查实的举报、投诉内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的平安隐患,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二十条乡镇(街道)监督检查人员在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平安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有权要求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予以整改,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上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人员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应当保密。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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