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市平安生产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催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受县(市、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平安生产管理工作。第三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印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各有关部门平安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要求,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四条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的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或管辖范围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作业场所以及其他需要平安生产监督检查的部位、场所。第五条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简称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和相应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业务知识,依法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六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秉公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第七条各地区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现状、危险程度以及平安生产需要,确定平安生产重点单位,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组织检查。确定的平安生产重点单位名单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市政府平安生产委员会第2页共3页备案。第八条市和市(县)、区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乡镇(街道)对平安生产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周期,由各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平安生产的实际需要确定。第九条组织平安生产监督检查,可分行业或地区采用随机方式确定抽查单位,也可以事先告知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检查的范围、内容、要求和时间,或采用突击检查、约见法人代表等方式进行检查。第十条监督检查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第十一条监督检查的结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予以通报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