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化作为城市结构中的自然生产力主体,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着重要作用,因此城市绿化建设倍受各国政府的关注。下文是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开展,改善生态环境,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绿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其规定执行。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城市绿化法律、法规;(二)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制订年度绿化方案;(三)指导、催促和检查城市绿化工作;(四)负责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核和申报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城市绿化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绿化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及其科学研究,多渠道筹措资金,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提高城市的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共绿地标准和绿化艺术水平。第六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实行绿化责任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业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七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花草树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绿化指标,科学地安排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本城市的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迹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为原那么,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