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强化
政策性
水稻
保险
办法
市强化政策性水稻保险方法
一、队伍建设和主要职责
参与政策制定,各镇(街道)农办、农技指导员、责任农技员全面负责政策性水稻平安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政策性水稻平安相关工作的宣传和解释工作;负责对农户投保资料的审核与确认,协助平安公司向农户收取农户自交局部保费和分发保单工作;协助平安公司对投保农户种植地点与面积的核查工作;当灾害发生时,负责对片区内承保的水稻损失情况进行确定与核实;协助平安公司做好承保与理赔的公示工作。
由金、吴等26位同志组成,市里成立政策性水稻平安专家组。市农林局副局长金为组长,粮油首席专家吴为副组长(详见附件)专家组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政策、确定损失,并参与各地水稻平安相关工作;承担承保农民生产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平安公司做好现场踏勘、灾情定损等理赔工作;加强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工作。
二、承保方案
(一)投保对象确定。
以市农业局和种粮大户协会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市种粮大户协会会员中早稻种植面积0亩(含)以上的水稻种植大户作为投保对象。对早稻种植面积小于0亩,或种植面积大于0亩,但非协会会员的一律不予承保。考虑到我市中、晚稻的实际风险较小,农户投保积极性不高,因此延续上年的做法,不再开展中、晚稻的政策性保险工作。
(二)投保资料要求。
1.大户有意愿投保的,向所在村提出(也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并填写投保单(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一卡通银行账号、政府补贴名单等相关材料),经所在村村委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以村为单位统一上报镇(街道)农办。
2.镇(街道)农办对投保人的会员资格、投保面积等进行初审后,统一报保险公司审核。
3.自年起,投保人需同时提供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流转合同。
(三)保险期限。
起始日零时起至当年月日24时止(考虑到从填写投保单、收集相关投保资料到送单需要一些时间,在填写投保单的保险起始日期时统一往后推3天)。
(四)水稻保险的保额金额统一为400元/亩,保险费率为7.%。每亩保险费为30元,农户每亩自交保费为2.1元。
(五)加强投保审核工作。为了防止小户拼大户、虚报投保数量等违规现象的发生,承保公司将协同专家组成员对准备投保或已投保的种植户进行检查,凡发现虚报面积的,一经查实坚决不准承保,如已承保的立即予以退保,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今后其本人或其家庭成员都不得投保任何政策性保险工程。
承保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农办要协助保险公司在各村公布当地政策性水稻的承保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人保财险瑞安支公司监督 :,各镇(街道)监督 自行确定。
三、理赔方案
(一)出险报案。
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镇(街道)工作人员应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报案 :),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理赔组人员报案,保险公司理赔组人员收集相关情况后再统一向91转报案。
(二)核定损失。
保险公司或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获知灾害发生时,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当地专家组成员,由保险公司和专家组成员一起或由保险公司委托当地专家组进行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如果对损失情况有争议的,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进行裁定。
(三)赔偿处理。
1.投保水稻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且每次事故受损田块的损失率高于30%时(低于或等于30%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保险公司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受损田块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生长期赔偿比例
损失率=平均损失产量/平均正常产量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在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观察期结束后进行二次定损,以确定确切损失程度。
2.投保水稻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又遭受非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对于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在计算损失时予以扣除。
3.投保水稻遭受损失,投保面积小于其种植面积时,可以区分投保地块与非投保地块的,保险公司以投保单上确定的投保面积为赔偿金额计算标准;无法区分投保地块与非投保地块的,保险公司按投保单确定的投保面积与种植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投保单载明的投保面积大于其种植面积时,保险公司以种植面积为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4.投保水稻遭受损失时,假设投保水稻每亩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受灾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以每亩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假设保险水稻每亩保险金额高于受灾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5.投保水稻遭受损失后,如果有剩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种植户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6.以上规定与实际情况有矛盾的地方,以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7.双方协商一致后,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汇入投保人账户。按照政策性水稻保险的理赔规定,每次事故的赔款分2次支付。
当季水稻的理赔工作结束后,镇(街道)农办要协助保险公司在各村公布当地政策性水稻的赔付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凡发现保险欺诈行为的,一律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5页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