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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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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许可 实施 程序 制度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标准本厅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提高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那么(试行)和xx省实施行政许可假设干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厅行政许可的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政务效劳中心司法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登记、分办; (二)承办行政许可的业务管理部门审核办理; (三)窗口向申请人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及相关证件。 第三条窗口、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共同负责有关行政许可事务的来访接待、来电和来信询问的答复工作。 第四条行政许可格式文本由窗口或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免费提供。 第五条窗口接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xx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二)核对申请材料; (三)分送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办理。 xx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三份,一份送交申请人或初审机关,一份送交行政许可办理部门,一份留存窗口用于催办。 第六条窗口处理行政许可事务文书应当加盖“xx省司法厅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专用章〞。 第七条窗口接受材料后应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将xx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一份、申请材料送交行政许可办理部门。 第八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分派给承办人员,并办理相关手续。 承办人员接受申请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接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填写xx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交由窗口统一编号、用印,其中一份留存。 窗口应当在接到承办人员转来的xx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1日内办理送达手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办理行政许可事务中需要的其他文书,按本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予以审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但当场可以补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四)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受理的,除本规那么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外,应制作xx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交窗口送达。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窗口,由窗口按规定退回申请人或初审机关。 第十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23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情况应当记录,并提交核查报告。 第十一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根据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情况,提出对该行政许可申请的拟办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载明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报厅长或主管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023日,并于前述规定期限届满前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按照xx省司法厅实施行政许可听证规定执行。 听证中涉及的文书及送达方式,按本规那么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经听证的行政许可申请,准予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均由本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可以集中制作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一)经初审机关集中申请的;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业机构统一申请的; (三)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一定数量的执业机构或初审机关相对集中申请的。 第十七条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应当制作加盖厅机关印章的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于决定作出之日起3日内送至窗口。窗口自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八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需要颁发证照的,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的同时,将有关证照制作完成连同决定文件送至窗口,由窗口统一向申请人颁发。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告的,由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公告或上网发布。 第十九条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窗口应当保存决定原件三份,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按本规那么规定的程序、方法办理。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按本规那么规定的程序、方法办理,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应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一条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行政许可请求的,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按本规那么规定的程序、方法,提出是否撤销该行政许可的意见。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发现有应当撤销行政许可情形的,应当依据职权,提出撤销意见。 撤销行政许可,应报主管厅领导审核、厅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按本规那么规定的程序、方法送达利害关系人和被许可人。 第二十二条本厅在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注销情形的,由行政许可办理部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将注销的理由和依据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并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必要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变更、撤销、延续行政许可,由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制作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和依据,交窗口送达被许可人。 第二十四条窗口应于行政许可决定、证照等送达后5日内将办理该事项的送达回证等材料转交行政许可办理部门。 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应当于接到窗口转交的送达回证等材料后2023日内建立行政许可事务档案。 第二十五条行政许可事务档案由该许可办理部门送交厅档案室保管。 办理该行政许可事务的xx省司法厅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登记表、催办记录等,由窗口负责保管,其他相关材料存入行政许可事务档案备查。 第二十六条窗口工作人员、行政许可办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那么规定的,法制工作部门以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移交厅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依法对窗口、行政许可办理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规那么规定造成程序、时限违法等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那么由法制工作部门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那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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