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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发展党员
制度
开展党员五项制度
开展党员民主推荐制度
1、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开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2、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真培养、比较成熟的积极分子;民主推荐的开展对象必须是经党组织培养一年以上、根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
3、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开展对象由党支部负责组织,一般每年年底或年初举行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和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讨论决定。
4、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首先报党委备案。民主推荐开展对象,一般应从备案的积极分子中择优提出的人选中进行,然后按照有关程序确定开展对象。
5、推荐开展对象时,党支部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年度考察的根底上,组织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人数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局部群众代表参加测评。民主推荐票数较高和民主测评情况较好的对象方可提交支委会讨论决定。
6、推荐28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开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开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开展对象时,必须形成书面材料,同时应附团支部推荐意见表。
7、共青团、妇女等群团组织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8、经民主推荐并经党支部确定的开展对象,首先需要报党委备案,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列入年度开展方案进行培训开展。开展开展党员公示制
(一)公示对象
拟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入党人员;拟列为方案开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拟开展为预备党员的开展对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二)公示内容
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根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23支委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拟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开展对象。
(二)票决范围
开展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有表决权的党员。
(三)票决方法
参会党员人数到达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参会党员在听取开展对象汇报、入党介绍人和支委会对开展对象审查及征求情况的报告后,发表意见,对开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在充分讨论的根底上,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对票决未过半数的开展对象,半年内不得再次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开展为预备党员,但要做好思想工作,继续跟踪培养教育和考察。
(四)票决组织
票决由党支部委员会负责组织。要分别设立计票员和监票员。计票员和监票员由本支部党员中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担任。计票员和监票员名单由大会主持人提名,具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举手表决通过产生。开展党员预审制
(一)适用范围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并经过民主测评、公示、确定为开展对象、政审、培训等过程,拟提交支部大会研究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开展对象。
(二)预审程序
1、党支部将开展对象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基层党委审查(设党总支的,应先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应于7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基层党委审查)。
2、基层党委应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天内,认真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填写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上级党委审查意见〞栏内,并据实填写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员预审表,连同开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综合政审材料、自传、培训情况、民主测评及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等材料报送上级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预审。
3、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对基层党委上报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在收到上报材料的15天内形成审查意见,签署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和中国共产党开展党员预审表内,并及时将有关材料返还给基层党委、党支部。
4、经预审合格的开展对象,由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和表决,形成是否同意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三)预审内容
组织部门要对开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情况、自传、培训情况、民主测评和征求意见情况、公示情况以及基层党委的考察情况、审查意见等材料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主要看开展对象是否按规定向相应党支部提出申请,培养考察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综合表现是否符合党员条件,开展党员材料是否齐全,开展程序是否标准等。
(四)预审方法
1、预审一般由县级党委(党工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建工作根底较好、党务干部力量较强、开展党员工作比较标准的基层党委,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研究并授权,可负责预审工作。授权预审要十分慎重、严格掌握,并以正式文件形式确定。如发现授权的基层党委开展党员工作出现问题、党务干部力量跟不上、无法胜任预审工作时,要及时收回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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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开展党员四项制度开展党员四项制度
一、入党积极分子储藏制
第一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储藏,就是通过宣传发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择优确定的方式,建立一支数量足、质量高、结构合理的入党积极分子队伍,不断扩大农村开展党员工作的根底。
第二条积极分子的条件
除党章规定的条件要求外,在农村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突出以下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年富力强,有带头致富和带着群众共同致富的本领;
3、有一定的群众根底;
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
第三条积极分子的推荐
1、党支部要通过党员会、村民代表会、村务公开栏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入党积极分子的条件,发动党员群众积极参与推荐工作;
2、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党员、村民代表,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可以个人或组织名义向党支部推荐积极分子;
3、村级组织管理人员、外出务工经商人员、村内致富带头人中符合条件的,党支部要引导他们积极申请参加党组织。
第四条党支部要通过党员大会讨论,确定积极分子人选,并报镇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各村每年度入党积极分子原那么上不得少于2名。
第六条各村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由镇党委组织部统一安排,重点讲解党的根本知识、根本纲领、根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农村实用技术,党在农村的政策法规。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5至7天(或不少于40学时)。
第七条具备村级后备干部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根据个人特长,在村内安排适当岗位进行重点培养。
二、开展党员公示制
第八条开展党员公示制,就是在接收新党员时,把党员开展对象的根本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增强开展党员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开展党员的质量。
第九条公示对象。经支委会讨论通过,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开展对象。
第十条公示时间。在党支部确定接收其为预备党员之前。公示期为15天。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家庭成员情况、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养教育情况、入党介绍人意见。
第十二条公示形式。一般在公示对象所属行政村内,以张榜公布或播送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公示工作由镇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镇党委应公布举报 或设立举报信箱。公示期间,党员群众可以向镇党委组织部如实反映公示对象在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对公示反映出的问题,镇党委要在一个月内指派有关人员(2人以上)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工作除走访党员群众、查阅相关资料之外,还应听取公示对象本人对反映问题的说明和申辩。经调查核实确有严重问题的,不得批准开展。
第十五条对公示没有反映出问题的,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公示对象入党的,公示期满后,镇党委组织部应及时批准公示对象进入下一程序,确保成熟一个开展一个。
第十六条公示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存入公示对象的个人档案。
三、开展党员票决制
第十七条开展党员的投票表决,就是为扩大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接收新党员时,在党员充分讨论的根底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表决对象
1、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根本具备党员条件,通过政审、公示后,拟提交支部大会表决是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入党积极分子;
2、预备期满,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提交支部大会表决能否转正的预备党员。
第十九条在票决中,有表决权的到会党员以无记名方式,客观、公正地投好每一票。票决对象在两人以上的,要分别投票。
第二十条对每一个票决对象,投票人只投一票,不得代替未到会的党员投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或由党支部指定专人按其本人意愿填写。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会前要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表决时,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参加(虽超过半数,但缺席人数较多,一般应改期进行)。赞成票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才能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者批准预备党员按期转正。
第二十二条支部在召开党员大会时,上级党委要派专人参加,监督指导大会全过程。
第二十三条在开展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大会上,支部负责人要通报到会人数,介绍对每一个票决对象的教育、培养情况;提出监票人(2名)、唱票人(1名)、计票人(1名)的建议人选,交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四条投票结束后,唱票人、计票人要当场清点收回票数,确认是否有效(如收回表决票多于发出票数,投票无效,应重新投票),并公开唱票,当众公布票决结果。未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书面意见应统计在内。
第二十五条支委会将票决结果,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连同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审批,并存入本人档案。
四、开展党员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六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
1、不认真组织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考察和培训工作,出现明显失误的;
2、在审批预备党员和批准预备党员转正时,对公示、票决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不认真调查核实的;
3、在开展党员公示、票决过程中,不派人监督指导,出现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4、通过审批的对象不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不完备,草率予以审批的;
5、对本镇各村入党积极分子推荐、教育管理重视不够,解决三年以上不开展党员问题措施不力的。
第二十七条在开展党员过程中,各村党支部书记要切实履行相应职责。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要追究其责任:
1、不积极推荐本村入党积极分子的;
2、对入党积极分子不指定专人培养教育,不对开展对象进行培训教育的;
3、不对入党积极分子严格审查,或不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公示、票决情况的;
4、不召开支委会和党员大会,由个别人决定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
5、本村党支部三年不开展党员,或开展党员违反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八条在开展党员过程中,各包村干部要协助村党支部书记做好相应工作:
1、协助党支部发现和推荐所包村优秀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2、在所包村开展党员工作中,做好与镇党委的联系沟通,并参加所包村开展党员工作的全过程,提出合理化建议;
3、监督和指导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及开展对象的公示、票决等各项工作。
对协调、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