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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厦门
经济特区
商事
登记
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5篇范文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2023年11月29日XX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XX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创立效劳型政府,促进市场经济开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根本原那么,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内的商事登记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支机构等。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机关,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约束和鼓励机制,建立公平、标准、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第五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便民的原那么,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效劳。
第六条商事登记机关负责商事登记工作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未依法取得经营工程行政许可的经营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和催促商事登记机关及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共同做好查处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查处工作机制。
第二章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作为法定载体,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商事登记簿上记载的事项具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可供查阅、复制。
第八条商事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
(三)商事主体类型;
(四)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姓名;
(五)商事主体的出资额;
(六)投资人姓名及其出资额。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商事主体类型分别规定商事登记事项内容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商事备案事项包括:
(一)章程(协议);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分支机构登记情况;
(四)公司秘书的姓名。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备案。
2第十条设立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商事主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前方能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商事主体设立登记前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备案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第十二条商事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说明要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一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登记的,经商事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登记,不收取登记费用。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公司和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企业分支机构,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个体工商户,由商事登记机关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十四条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成立日期。
第十五条营业执照记载事项与商事登记簿不一致时,以商事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营业执照的式样和记载内容由商事登记机关发布。
第十六条申请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申报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商事主体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作为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
3商事主体的经营场所是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一致。经营场所和住所不一致的,可以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也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商事主体可以在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经营场所。
第十七条商事主体申请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只需提交对住所和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商事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和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申请人对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负责。
根据商事主体的经营工程,其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规划、环保、消防、文化或者卫生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批准的,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前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在珠海经济特区的办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家商事主体的住所。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其登记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商事登记机关不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的缴付比例等出资事项由股东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公司可以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实收资本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由公司及其股东负责。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办理商事登记,可以自行选择是否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本市实行有利于商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制度改革,具体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范围由商事主体通过章程载明。商事主体章程中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当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为商事主体提供指引。
4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分为一般经营工程和许可经营工程。
一般经营工程是指不需批准,商事主体可以自主经营的工程。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凭营业执照经营一般经营工程。
许可经营工程是指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前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工程。经营资格许可不作为商事登记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三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商事主体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的,商事主体不得擅自改变商事登记事项。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根据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解散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被依法予以解散的;
(五)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商事登记推行网上申报、受理、审查、发照、存档的登记模式。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商事登记机关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商事主体根据需要,可以申请商事登记机关颁发纸质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合一的登记制度。
第三章年度报告
第二十七条商事登记实行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不实行年检验照制度。
第二十八条商事主体应当在每年的成立周年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报告。
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为商事主体按时提交年度报告提供提示效劳。
第二十九条商事主体提交年度报告时,应提交商事登记机关指明格式的周年申报表,并附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四章经营异常名录
第三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名录记载的内容可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商事主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不按期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通过住所无法联系的。
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可以继续经营。
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商事主体及其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秘书涉及经营行为的相关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第三十一条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的,其名称仍受保护,其他商事主体申请登记的名称不得与其名称相同。
第三十二条商事主体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满三年,且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事由不存在或者消失的,商事主体可以提出恢复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审查核实后,从经营异常名录中删除,重新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6第三十三条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商事主体,剔除其企业名称,不得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企业名称被剔除的,其名称不受保护,企业以注册号作为企业名称。
第三十四条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剔除名称错误的,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决定,将商事主体恢复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商事主体对商事登记机关作出的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剔除名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管
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商事登记机关依法查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未依法进行商事登记,从事经营行为的;
(二)办理注销登记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照经营行为。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当事人涉嫌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或者移送商事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依法负责查处,商事登记机关依法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一)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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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无需办理商事登记,但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未取得,擅自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三)行政许可被依法撤消、撤销、注销以及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的。
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查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当事人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知会相关部门及时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发现当事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应当采取建议、劝告、辅导、告诫等行政指导行为,加强对商事主体的效劳,引导其合法守信经营。
第六章信息公示
第三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相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并将信息予以公示。
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范围应当包括商事主体的登记信息、备案信息、年报信息、载入异常经营名录信息、行政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诉讼信息、商事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