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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环保
2023
安全管理
环保
交通
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
管理办法
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7号
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已于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经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七年发布的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
部长 钱永昌
一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根据国家公布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交通行业中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根本建设项和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
第三条 交通行业引进的建设工程(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建设工程),在执行本方法的同时,还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对环境有影响的交通行业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改(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工程,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同时,必须对原有的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建设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五条 交通行业各级方案、工程管理、财务、物资等部门都应按本方法规定将交通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方案。方案部门须将方案安排的交通建设工程通知同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
第六条 各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一)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审查评价费用;
(二)参与评审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环境篇章;
(三)监督检查设计、施工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施落实情况,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后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和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工作;
(五)定期向一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第二章 建设工程立项阶段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工程可行性工作的组成局部。建设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时,应将有关文件送同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应与建设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同步进行。
第八条 有关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邀请工程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交通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必须附有相应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议书批准后,安排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同时,委托持有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任务。建设单位在正式委托大中型或限额以上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之前,必须将拟委托的评价单位报交通部环境保护部门,经认可后,方可办理委托手续。
第十条 承担交通行业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熟悉交通行业建设工程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治理技术,并具备工程分析能力。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评价协议书后,在正式开展评价工作前,应根据建设工程周围环境和工程特点,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明确各专题评价深度和进度,同时提出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概算。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根据各专题业务性质确定专题评价单位和有关协作单位。主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必须承担总评价任务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作。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借“评价证书〞或变相转包评价任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在征得主管建设工程的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报负责审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经该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评价单位可与建设单位签订评价合同,合同必须标明评价证书的级别和编号。合同生效后,评价单位应按评价大纲所列内容开展评价工作,加强管理,保证评价质量,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所需评价工作量而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高评价费用。评价费用在拟建工程前期工作费用中列支,并实行分期支付方法。合同生效后,建设单位预先支付给评价单位的评价费用,不得超过总评价费用的百分之七十,其余费用应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通过后,再行支付。
第十五条 交通行业大中建设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工程,原那么上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但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大中型建设工程,经主管工程的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报省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后,可以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六条 由交通部直接投资或补助投资的以及列入交通部方案的大中型根本建设工程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一律由建设单位报交通部环境保护部门预审,提出预审意见。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预审意见报工程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由地方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建设单位报工程所在地省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交通行业小型根本建设工程和限额以下的技术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各地区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
对环境问题有争议的建设工程,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可提交上级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的交通环境保护部门,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分别于两个月和一个月内提出预审意见。
特殊性质和特大型建设工程的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应事先向工程审批部门声明。
第三章 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阶段
第二十条 承担交通行业大中型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按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定中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要求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和审批意见所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完成各阶段的设计任务。并对建设工程防治污染措施的设计负有技术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会一个月前,应将初步设计文件中有关环境保护篇章报送主管该工程的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工程审批部门同级的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初步设计审查会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和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参加。
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通过初步设计。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施工时应尽可能采取有效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和减轻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噪声、振动、废水、废料等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建设工程工程竣工后,应恢复由于施工受到破坏的环境。
第二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主管该工程的政府和交通环境保护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处理能力,试运转情况。工程主管部门在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政府和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参加。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使用。没有执行“三同时〞和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建设工程,不得通过验收。
第二十四条 交通行业有关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交通部环境保护部门报送当年方案安排的建设工程名称、建设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等。年终前,还应将对建设工程执行“三同时〞的检查情况向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方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交通部一九八七年发布的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