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17号○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已于一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经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交通部一九八七年发布的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试行)同时废止。部长钱永昌○一九九年六月十六日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根据国家公布的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管理方法,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交通行业中所有对环境有影响的根本建设项和技术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第三条交通行业引进的建设工程(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建设工程),在执行本方法的同时,还应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开发地区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对环境有影响的交通行业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改(扩)建和进行技术改造的工程建设工程,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同时,必须对原有的污染进行综合治理。建设工程投产后,其污染物的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第五条交通行业各级方案、工程管理、财务、物资等部门都应按本方法规定将交通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方案。方案部门须将方案安排的交通建设工程通知同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第六条各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各项工作:(一)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审查评价费用;(二)参与评审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环境篇章;(三)监督检查设计、施工中与环境保护有关的设施落实情况,参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四)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正式投入生产后环境保护设施运转情况和环境质量常规监测工作;(五)定期向一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工作情况。第二章建设工程立项阶段第七条建设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工程可行性工作的组成局部。建设主管部门在下达建设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时,应将有关文件送同级交通环境保护部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工作,应与建设工程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作同步进行。第八条有关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邀请工程所在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交通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参与环境保护篇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