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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文化局
效能
监察
制度
文化局效能监察制度
一、文化局主要职责
第一条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执行全区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版权、文物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研究制定全区文化事业开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文化事业的长期开展规划和年度方案,促进文化事业的协调开展。
第三条研究、指导、推动全区文化、新闻出版、版权管理体制改革,参与制定文化事业劳动人事工资方面的管理方法。
第四条研究拟定全区文化经济开展政策,规划、指导、协调全区文化产业开展,规划、指导文化设施建设。
第五条管理全区社会文化事业,指导社会文化事业的开展,管理群众文化,指导、协调、推动少年儿童文化事业的开展。
第六条管理全区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组织和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活动。
第七条管理全区公共图书事业,调查研究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事业的标准化、网络化、现代化建设,促进各类图书馆、室相互合作、协调开展。
第八条管理全区文物事业,指导全区文物考古工作的开掘、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综合管理全区电影事业,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第十条管理全区文化市场,制定文化市场的开展规划和市场管理制度,做好文化市场、新闻出版市场和著作版权市场的稽查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审核、报批书报、音像出版单位和管理电子出版物市场,组织审读各类出版物,查处违禁出版物;管理全区著作权工作(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负责区“扫黄打非〞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图书发行工作。
第十二条管理全区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工作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首问责任制度
第一条接受企业、投资者、经营业主和群众首次问询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第一责任人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问题和要求,要按照岗位责任(政务公开)认真接待和登记,但凡在本岗位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
第三条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问题和要求不能一次办结的,要做出耐心、细致、准确的解答,不得推脱和误导。
第四条不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的事项,应主动、热情、负责地介绍到有关科室。
第五条涉及到相关科、室及下属单位的,要与有关主管人员进行对接,并跟踪督办,直到事情办结。
第六条对所提咨询事宜是本部门的,应告知负责科室、负责人姓名、办理程序等;所咨询事宜非本部门的,应告知应去的部门名称、 、联系方式、地址等。
第七条接待要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忌语。
三、效劳承诺制度
第一条承诺效劳内容
1、加大文艺创作生产力度,提高艺术教育水平,扩大对外交流渠道。
2、加强基层文化建设,活泼群众文化生活。
3、继续组织“扫黄打非〞专项斗争。
4、坚持繁荣与管理并重的原那么,坚持依法行政,加强文化市场建设。
5、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条承诺效劳质量
1、组成文艺创作和生产专项推进组,推出优秀节目。
2、努力争取资金,改变“两馆一站〞落后面貌、广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不断提高活动层次、品味和质量。
3、稳固“扫黄打非〞成果,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力度。
4、以“网吧〞和音像市场为重点,在开展扶持的同时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力度。
5、推行政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承诺效劳标准
1、工作人员要文明开展工作,做到效劳热情、主动、周到,举止言谈注重礼仪,使效劳对象快乐而来,满意而去。
2、行政执法人员要遵纪守法,勤政高效,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文明礼貌,清正廉洁,维护和树立文化工作者良好的形象。
第四条效劳承诺监督
1、设立机关效能监察投诉热线,面向社会公开投诉热线 号码:4434561。
2、聘请“文化市场义务监督员〞,对效劳承诺内容进行监督。
3、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提出的各种意见、举报、投诉,责成有关科室认真查处。
四、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对申办文化、新闻出版市场经营工程的,承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核发相应许可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
第二条对换证、补证的,符合要求随到随办,不符合要求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指导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条有“法定时限〞的,要本着高效便捷的原那么测算出“承诺时限〞,“承诺时限〞要比“法定时限〞原那么上至少缩短30%。
五、失职追究制度
第一条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而导致经营者申报事项延误、漏办甚至申报材料丧失、损失的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的轻重和造成后果的程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科室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馈赠、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三条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以无偿或少付钱款等方式占有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除令其补交差额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不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视其情节予以党政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第五条挪用或贪污公款的,取消其执法资格。数额在500以上的给予警告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不满202300元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处分。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引起行政诉讼并导致败诉的,或者违反法纪,产生其它严重后果的办案人,应承担法律责任及局部或全部赔偿费用,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违反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
2、违反法定行政处分程序;
3、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
4、超越权限,滥用职权;
5、非法扣压、冻结、没收行政相对人的财物;
6、给予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纵容、包庇、唆使其逃避打击的。
第七条在许可证申办审查、登记、收费和无证查处工作中,滥用职权以证谋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八条私自处理、截留、罚没的财物;使用、损毁依法扣押并登记保存的财物,责任人应予以赔偿,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九条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相应处分,还要追究其主管领导责任,视情节分别给予检讨、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条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要从重处分。
六、文化局否认报备制度
第一条1、但凡申请审核事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要向当事人实事求是说明原因;
2、同时将不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呈送主管领导签字备案;
3、备案材料作为日后查询审核未通过原因的依据。
第二条对根本符合批准条件但手续不完备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申报审批缺少的工程内容,并当时给予无偿咨询指导,以使当事人准确进行整改。
第三条对申报审批事项经整改到达审批条件要求的,要及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办理。
七、文化局无偿代办制度
第一条凡办理属于文化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各科要无偿受理经营者的申报事项,无偿开展业务咨询,无偿受理投诉、申诉和复议等。
第二条优惠办理事项。对下岗职工、老弱病残等特困群体创办的经营工程,特事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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