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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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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人事 档案 工作条例 全文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全文)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道路,落实从严治理干部要求,充分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在建立高素养专业化干部队伍中的重要作用,推进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各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在党的组织建立、干部人事治理、人才效劳等工作中构成的,反映干部个人政治质量、道德品行、思想认识、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以及家庭情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第三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培养、选拔任用、治理监视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根底,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按照,是社会信誉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科学治理、改革创新,效劳广阔干部人才,效劳党的建立新的伟大工程,效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照以下原那么: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治理;   (四)真实准确、完好标准;   (五)方便利用、平安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治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治理工作。    第二章 治理体制和职责   第七条 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主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分级负责、集中治理。   第八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全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立、协调效劳和监视检查。   建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与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协调配合机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业务标准,处理有关征询题,促进工作有机衔接、协同推进。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部署要求,研究处理工作机构、经费和条件保障等征询题,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列为党建工作目的考核内容。   第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机制,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组织开展宣传、指导和监视检查。   第十一条 中央组织部负责集中治理中央治理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参照公务员法治理的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治理的高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集中治理党委(党组)治理的干部(领导人员、治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下同)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组织部门负责集中治理本级党委治理干部的人事档案;省、市级直属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治理党委(党组)治理的干部和本单位其他干部的人事档案。   县(市、区、旗)以下机关(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可以按不同类别、身份,由县(市、区、旗)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分别集中治理。   第十四条 按照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有关机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集中治理下级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和与其档案治理同在一个部门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另行指定专人治理。   第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每治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装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装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治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岗位,下同)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建立、接收、保管、转递,档案材料的搜集、鉴别、整理、归档,档案信息化等日常治理工作;   (二)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档案信息研究等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   (三)配合有关方面调查涉及干部人事档案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指导和监视检查下级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五)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中选配政治素养好、专业才能强、作风正派的党员干部从事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强化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从严治理,加强鼓舞保障。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政治坚决、坚持原那么、忠于职守、甘于奉献、严守纪律。关于表现优秀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培养使用。    第三章 内容和分类   第十八条 干部人事档案内容按照新时代党的建立和组织人事工作以及经济社会开展需要确定,保证真实准确、全面标准、鲜活及时。   第十九条 干部人事档案主要内容和分类包括:   (一)履历类材料。主要有干部履历表和干部简历等材料。   (二)自传和思想类材料。主要有自传、参加党的严峻教育活动情况和重要党性分析、重要思想汇报等材料。   (三)考核鉴定类材料。主要有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聘)期考核,工作鉴定,严峻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严峻任务中的表现,援派、挂职锻炼考核鉴定,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评价意见等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和教育培训类材料。主要有中学以来获得的学历学位,职业(任职)资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中选院士、入选严峻人才工程,制造制造、科研成果获奖、著作译著和有严峻阻碍的目录,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   (五)政审、审计和审核类材料。主要有政治历史情况审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结果及说明,证明,干部根本信息审核认定、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登记表,廉洁从业结论性评价等材料。   (六)党、团类材料。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培养教育调查,党员登记表,停顿党籍、恢复党籍,退党、脱党,保存组织关系、恢复组织生活,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入团志愿书、入团申请书,参加或者退出民主党派等材料。   (七)表彰奖励类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以及撤销奖励等材料。   (八)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材料。主要有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有关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对干部有失诚信、违犯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行为构成的记录,人民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等材料。   (九)工资、任免、出国和会议代表类材料。主要有工资待遇审批、参加社会保险,录用、聘用、招用、入伍、调查、任免、调配、军队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辞职、辞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治理人员)登记、遴选、选调、调任、职级晋升,职务、职级套改,事业单位治理岗位职员等级晋升,出国(境)审批,中选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群团组织代表会议、民主党派代表会议等会议代表(委员)及相关职务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主要有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工作调动介绍信,国(境)外永久居留资历、长期居留许可等证件有关内容的复印件和体检表等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详细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内容建立。   中央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明确归档材料的内容填写、格式标准等要求。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要求制发材料。   干部本人和材料构成部门必须如实、标准填写材料。   材料构成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审核材料,在材料构成后1个月内主动向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移交。    第四章 日常治理   第二十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日常治理主要包括档案建立、接收、保管、转递、信息化、统计和保密,档案材料的搜集、鉴别、整理和归档等。   日常治理工作中,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执行国家档案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同级档案行政治理部门的业务监视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分为正本和副本。   初次参加工作被录用或者聘用为本条例第六条所列人员的,由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以其入党、入团,录用、聘用,中学以来的学籍、奖惩和自传等材料为根底,建立档案正本,同时负责治理。   干部所在单位或者协管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按照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副处级或者相当职务以上干部的干部人事档案副本,同时负责治理。副本由正本主要材料的复制件构成。正本有关材料和信息变更时,副本应当相应变更。   觉察干部人事档案丧失或者损毁的,必须立即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时全力查找或者补救。确实无法找到或者补救的,经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由负责治理档案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协调有关单位重新建立档案或者补充必要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是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利用等技术手段将干部人事纸质档案转化构成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文本。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在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过程中,应当严格标准档案目录建库、档案、图像处理、数据存储、数据验收、数据交换、数据备份、平安治理等根本环节,保证数字档案的真实性、完好性、可用性、平安性,确保与纸质档案一致。   干部人事数字档案在利用、转递和保密等方面按照纸质档案相关要求治理。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要求,建立和维护科学合理的档案存放秩序,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库房,加强库房平安治理和技术防护。档案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应当设置专用房间保管档案。阅档场所、整理场所、办公场所应当分开。   第二十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治理权限发生变动的,原治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对档案进展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真实准确、材料齐全完好,并在2个月内完成转递;现治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一般应当在接到档案2个月内完成审核入库。   干部出现辞职、出国不归或者被辞退、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开除公职等情况,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处分,经保密审查后,原治理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将档案转递至相应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公共就业和人才效劳机构或者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障效劳机构。接收单位不得无故回绝接收人事档案。   转递干部人事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者安排专人送取,转递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当严格履行转递手续。   因行政区划调整、机构改革等缘故单位撤销合并、职能划转、职责调整,国有企业破产、重组等,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制定干部人事档案移交工作,编制移交清单,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移交档案。   干部死亡5年后,其人事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部门保存,按同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规定进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其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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