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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政党制度“类型归属”与“理论概括”的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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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政党 制度 类型 归属 理论 概括 思考
关于我国政党制度“类型归属〞与“理论概括〞的思考 提要:我国的政党制度不属于“多党制〞,而应归属于“一党制〞,或曰“一党制X8226;第二模式〞。说我国政党制度有特色,并无必要否认它也归属于“一党制X8226;第二模式〞这一事实,同样,说我国政党制度归属于“一党制X8226;第二模式〞,也并非要否认它所具有的特色。我国政党制度的理论概括中不宜包括“政治协商制度〞,而宜概括为:“中国共产党执政与领导的多党参政合作、互相监督制度〞,或“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互相监督制度〞。我国政党制度的理论概括中直接凸现党际“互相监督〞,具有多方面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政党制度类型归属理论概括 人类政治开展的历史与现实说明,现代民主政治离不开政党。民主及其伴生物----政党与法治,可以说是现代政治文明的三大支柱,是现代政治开展的三股潮流。有政党,就需要有标准与保障政党地位、政党行为、政党与政权关系以及政党与政党间关系等的制度,即政党制度----包括法内的或法外的[1]。政党制度作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构成局部,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然而,在一个长时期内,我们除了重视论述党的领导,时而也论及党际关系外,很少从“政党制度〞的角度论述与研究我国的政党现象,甚至连“政党制度〞的概念也鲜有使用。这一状况直至改革开放初期才开始有了变化。其直接动因是:一,邓小平在总结“文革〞教训的根底上,突出地说明了“制度〞的价值,并且明确将“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多党派的合作〞纳入了“政治制度〞的视野。[2]二,邓小平提出“政治学〞等学科应当“赶快补课〞[3]的要求,推动了政治学研究在我国的恢复与开展。而现代政治学的一个重要研究对象便是包括政党制度在内的政治制度。 最近20余年,有关我国政党制度的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它对于坚持与完善这一制度,促进我国政治与社会的健康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的政党制度----无论在根底理论层面还是在实际运行层面,均还存在着一些有待深入探索与研究的课题。本文仅就我国政党制度的“类型归属〞与“理论概括〞问题,阐发笔者近年来的假设干学术思考,以讨教方家。 一、类型归属。“多党制〞还是“一党制〞。 当今世界的政党制度形形色色、林林总总。除了用阶级分析观点将其区分为“无产阶级国家的政党制度〞、“资产阶级国家的政党制度〞外,政治学上较为通行的分类法是,以一个国家“实际上可以执政的政党数量〞为标准,将其区分为“一党制〞、“两党制〞与“多党制〞。例如,美国、英国是两党制,法国、德国、意大利是多党制,前苏联和一些开展中国家是一党制。----那末,我国的政党制度应当归属于何种类型呢。或曰:我国实行的是何种政党制度。可能有人以为这早已不成问题,但在笔者看来,仍然有继续研讨之必要。 显然,我国的政党制度不属于“两党制〞,这是毋庸争辩的。但,它是否可以归属于“多党制〞抑或“一党制〞。 有一种观点曾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多党制〞,理由是共产党加民主党派,计有九个政党存在,而且已形成为制度。这种观点当然很值得商榷。因为,判断一个国家实行“一党制〞、“两党制〞抑或“多党制〞,关键不在于其存在的政党之数量,而在于其实际上(不是理论上)有多少个政党可以执政。“美国除民主、共和党外,还有共产党、社会党、社会劳工党、社会主义工人党;在英国,除保守党和工党两大政党外,还存在自由民主党等假设干别的政党〞[4]然而,美英两国被公认为是典型的“两党制〞而不是“多党制〞,其依据就是“实际上(不是理论上)有多少个政党可以执政〞。法、德、意等国之所以被称之为“多党制〞国家,也不在于它们存在着多个政党,而在于它们实际上有多个政党可以执政,----或者是多个政党轮流着单独执政,或者是一党为主多党联合执政。 我国当然不存在多党轮流执政。但有人以为,我国民主党派的“参政〞其实也包含着“参与执政〞,也就是说,各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一起“联合执政〞,不过,共产党还担负着“领导(联合)执政〞的重任。由此推论,我们就比较接近于法、德、意等国的那种“多党联合执政〞。因此,我国的政党制度似乎可以在这一意义被确认为“多党制〞。笔者认为,这里有一个对“执政〞与“联合执政〞两个概念的理解问题。所谓“执政〞,即执掌政权,一般指执掌与支配国家政权中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职位与权力。比方,在总统制国家(如美国),以竞选获取总统职位,从而执掌与支配国家行政权为“执政〞的标志。在议会制国家(如意大利),以竞选取得议会多数席位,从而执掌与支配国家立法与行政两大权力为“执政〞的标志。由于实行多党制的议会制国家,政党林立,选票分散,一个相对较大的政党在无法获得议会多数席位以单独执政的情况下,只有与一个或几个小党结成政党联盟,这样才能占居半数以上的席位而上台执政。这就是所谓“联合执政〞。那么,我国是否存在“联合执政〞呢。 从半个多世纪的事实看,在我国,始终是一个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牢牢“执掌与支配国家政权中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职位权力〞。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中国共产党党员历来占有绝大多数;政府等其他政权机关中,中国共产党通过其党员也一直执掌与支配着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职位与权力。这说明,中国共产党一党足以执政,根本不存在也没有必要与其他政党“联合执政〞。我们国家权力机关中,有一定比例的民主党派成员当代表,我们的政府与司法机关中也有民主党派成员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这是“多党合作〞在政权中的表达,也可以说是民主党派“参与政权〞,但不能说是民主党派“参与执政〞,因为他们并没有也不可能“执掌与支配国家政权中最为关键最为重要的权力〞。 何况可以追溯一下历史。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的理念与我国的国情就决定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根底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需要保存民主党派,实行多党合作,但担当领导与执政重任的只能是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中国没有其他政党“参与执政〞,中国不实行多党“联合执政〞。这是参与建国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民族和各方面的代表一致达成的共识。作为当时建国大纲、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就充分表达了这一点。讲到历史,可能有人会将毛泽东在1945年发表的“论联合政府〞误读为主张“联合执政〞。其实,毛泽东主张的是工农以外的革命阶级也应参加政权。显然,“参加政权〞与“参与执政〞,“联合政府〞与“联合执政〞之间是有着重大区别的。 还可以注意一下“参政〞在我国的特定涵义。众所周知,正式开始将各民主党派定位于“参政党〞的,是1989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如果仅从语义上看,“参政党〞之“参政〞当然可以作多种理解,比方“参与政治(活动)〞、“参与政权〞、“参与执政〞。但,上述的权威性文献在正式提出“参政党〞概念之同时,对各民主党派“参政〞的根本涵义作了明确的规定,归纳起来就是“参加国家政权〞与“参与政治活动〞两方面[5],而不包含“参与执政〞。也就是说,各民主党派“参政〞不是“参与执政〞;“参政党〞不同于“执政党〞,也不同于“参与执政的党〞。有的学者对我国“参政党〞的概念来了个“顾名思义〞,说参政党“即参与执政的政党〞,是“执政党〞中的“一种特殊类型〞[6]。显然是不恰当的。在中国,除了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外,没有其他“参与执政的党〞,因此,也就不存在多党“联合执政〞。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我国既不存在多党轮流执政,也不存在多党联合执政,我国的政党制度不能归属于“多党制〞。 在笔者看来,我国的政党制度属于“一党制〞。因为,按照前述“一党制〞、“两党制〞与“多党制〞的分类标准看,我国既然只有中国共产党一党执政,那末自然应当归属于“一党制〞这种类型。 不能以为,讲我国是“一党制〞就意味着只成认一个党存在,就会无视民主党派。须知,世界上的“一党制〞在具有共同特征----“一国内只有一个政党执政〞的前提下,又包含着两种不同的具体模式。第一模式是,除了一个执政党外,不存在其他政党(如前苏联)。第二模式是,除了一个执政党外,还存在着多个政党,但这些政党不可能执政(如非洲有些国家)。我们的一党制,显然不同于“第一模式〞,而属于“第二模式〞,是“一党执政〞与“多党共存〞的结合。 不能以为,将我国的政党制度放到世界政党制度的分类中,就是抹煞我国政党制度的特色。须知,任何事物的“特色〞(异)都是在与同类事物(同)相比较相鉴别的过程中显示出来的。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政党制度属同一类事物,即都是“政党制度〞。但,在“同是政党制度〞这个“同〞的前提下,我国的政党制度与美、英的“两党制〞以及法、德、意的“多党制〞又属不同的类型(异);我国与一些国家的“一党制〞属同一类型。而在“同是一党制〞这个“同〞的前提下,又有不同的具体模式(异)。比方,我国的“一党制〞与前苏联“一党存在,一党执政〞的模式就不同。我国与有些国家“多党共存,一党执政〞模式属“一党制〞中的同一种模式。当然,再细察下去,我国与这些国家的“多党共存,一党执政〞也有不同。扩而言之,世界上的各种文明成果(当然包括政治文明成果在内),都是有同有异的。----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有关各种文明成果应当互相“求同存异〞、“取长补短〞的论述[7]就蕴含了这一哲理。所谓“异〞,往往就是某种“特色〞。比方,实行“多党共存,一党执政〞的其他国家里,那些小党不仅无权执政,大多数还无权参与(加)政权,而我国的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际上都可以参与(加)政权。说我国政党制度有特色,并无必要否认它也归属于“一党制X8226;第二模式〞这一事实,同样,说我国政党制度归属于“一党制X8226;第二模式〞,也并非要否认它所具有的特色。 有的学者还将我国政党制度称为“多党并存,一党独大〞的合作政党制度[8]。笔者以为未尝不可。而且,仅从“多党并存,一党独大〞这点讲,我国与1993年前的日本、2022年前的墨西哥有相似之处。问题是,这类政党制度应当归属于“一党制〞还是“多党制〞。抑或并列于“一党制〞、“两党制〞与“多党制〞。依笔者理解,所谓“多党并存,一党独大〞,是对多党中“只有一党长期执政〞的事实所作的概括,即一党“独大〞在“唯一的执政党〞这点上。既然事实上是“一党长期执政〞或曰“唯一的执政党〞,那无论有几个政党存在,都应归属于前文已分析的“一党制〞,当然是“一党制X8226;X8226;第二模式〞。从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讲,“一党制X8226;第二模式〞都是“多党并存,一党独大〞的[9]。笔者发现,有的论著也将日本(1993年前)、墨西哥(2022年前)的“多党并存,一党独大〞归属于“多党制〞(由此推理,我国的政党制度也当归属于“多党制〞),或者将此与“一党制〞、“多党制〞等并列起来,恐怕欠妥,因为这会导致划分政党制度类型的标准前后不一。 总之,笔者不赞成将我国的政党制度归属于“多党制〞,而主张将其归属于“一党制〞,或曰“一党制X8226;第二模式〞。----这并不意味着否认其自身所具有的特色。 二、理论概括。“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的政党制度归属于“一党制〞(“第二模式〞),但它又具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首先表现在:没有(参与)执政的各民主党派不是在野党和反对党,而是同执政的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友党和参政党。这里根本上涉及了政党制度中最重要的两个要素:政党与政权关系----一党执政,多党参政(参加政权);政党与政党关系----一党领导,多党合作。[10]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是在中国的历史与现实中逐步形成与开展的,它有别于其他实行“一党制X8226;第二模式〞的国家,也有别于实行“一党制X8226;第一模式〞的国家,更有别于实行“两党制〞与“多党制〞的国家。 那末,怎样才能更好地将上述“特色〞显示在有关我国政党制度的理论概括之中。或曰,对于我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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