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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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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商行政管理 职业 风险 思考
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思考 一、选题背景 1、20xx年〞期间,伴随着包括两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近千名官员或xx、或因防治工作不力而被罢官去职,“问责制〞频频“亮相〞媒体,为广阔公众所知晓,进而成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看点。 2、近年来,我国先后制订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公务员法等一系列包含问责内容的法律法规;很多部门依据自身职能,相应制订了配套的责任追究规定,这说明“问责制〞正逐步走上了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 3、梳理各地频现的“问责〞事件,不难发现,“问责制〞在操作层面上呈现出拓展深化的轨迹,即由“运动式问责〞转向“经常性问责〞,由“权力问责〞转向“制度问责〞,由“事权问责〞转向“行为问责〞,由“单一问责〞转向“公众问责〞,由“生产事故多发部门问责〞转向“多领域各部门问责〞,问责正逐步涵盖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注。 4、阜阳劣质“奶粉事件〞、“齐二药〞假药的问责说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干部,不再是游离于“问责制〞之外的“旁观者〞,而是切切实实已经成为被追究的“局中人〞。这也是这些事件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引起了强烈震动、乃至出现一定心理恐慌的“症结〞所在。 综上所述,从自身职能定位及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分析现阶段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面临的职业风险,积极探寻防范化解之策,应是我们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 二、风险评估 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职业风险,主要表达在以下四方面: 1、职能分工中的“先天性风险〞。在我国实施的商品质量分段监管模式中,国务院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流通领域作为一个中间环节,上承生产领域,下启消费领域(含消费者),是矛盾的自然交汇点:一是生产领域所生产的各种产品,几乎都要进入流通领域后才能成为可供消费选择的商品,产品存在的质量瑕疵或在流通领域、或经过流通领域后才会得以暴露;二是消费领域发现的商品质量问题,其往往上溯到流通领域,问题排查、责任追究首当其冲;三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由于一局部市场主体社会责任的缺失,要完全靠工商部门涵盖对流通领域上百万种商品质量的监管,显然存在着可行性上的折扣,只要在消费领域发生商品质量带来的突发事件,往往都能从流通领域的监管上寻找出所谓的“疏漏之处〞;四是工商机关在行使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存在着“三缺乏〞现象,即检测手段缺乏、专门人才缺乏、专业知识缺乏,这些“先天性缺乏〞导致了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上的“后天性缺陷〞。而现代公共行政的理念要求权力与责任对等,既然工商机关承担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职能,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给工商部门带来了具有自然存在性质的、回避不了、也无法回避的“先天性风险〞。 2、职能到位中的责任风险。依托自身职能,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开展、完善中实现职能到位,进而推开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开展,这是现代工商人的使命和期盼。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部门职能定位的偏差、一些不切合实际要求的存在、以及个人素质的上下不一等因素,极易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带来一些不确定性,或是“好心办不成好事〞,或是“做得好〞中也蕴含着风险,或是虽然没有主观成心,但责任风险难以防止。 一是“缺位〞带来的不作为风险。指没有按照法定的职责保证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行使到位,该管的没有管,该制止的没有制止,该处分的没有处分,该许可的没有许可,因失职不作为的过错导致不良社会后果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如对涉及消费者健康、生命及财产平安的商品及效劳的检查不部署、不落实,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没有被及时发现,导致出现责任事故。比方经济户口管理、市场巡查、取缔无照经营等,有职能、有规定,但没有依法开展而导致的不良社会后果等。 二是“错位〞带来的作为不当风险。指由于对执法授权在理解上产生偏差,对国家赋予我们的职能认识出现误区,执法监管的目的出现异化,导致作为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所带来的责任风险。一是执法趋利化。行政执法权不仅仅是用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且还作为谋取部门经济利益的手段,导致执法行为与执法者自身利益挂钩,造成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的严重背离,从而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二是监管情绪化。由于市场监管面广量大且情况复杂,一些执法人员放任情绪,不能正确地履行法定的监管职能,工作中避重就轻、挑肥拣瘦,该管不管、管而不当,能管就管、难管就放,有利那么管、无利那么让,有的把管事片面地当作管人,在监管执法中居高临下、语言失当、行为失范,颠倒了“公仆〞与“主人〞的位置,造成不良社会后果;三是处分随意化。主要是对法规设置自由裁量权的目的理解不清,使用自由裁量权不合理,处分标准不统一,畸轻畸重,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和统一,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 三是“越位〞带来的乱作为风险。指我们在履行自身职能的过程中,承担了本该由他人(其他机关)承担的职能,行使了一些自己不能或虽能但不该行使的权力,导致乱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所带来的责任风险。比方不合理地衍生、延伸职能,插手其他机关执掌之事;将调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法律法规适用到生产领域、消费领域等。 四是作为过程中的不到位、不标准风险。指虽然履行了的职能,实施了行政作为,但由于没有严格按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从事监管活动,人情监管、弹性监管或执法程序违法,导致作为不到位、作为不标准,造成不良社会后果所带来的责任风险。如对市场主体准入的行政许可虽然实行了审查但审查不严、把关不到位;由于来自上级“打招呼〞、“给压力〞式的行政干预,把不符合条件或不该进的市场主体放进来;在处理投诉举报中(如食品类)就事论事,大事化小,没有一查到底;行政执法人员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该移交不移交等,都有可能会埋下行政、乃至司法的责任风险隐患。 五是揽职过多带来的“代过风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重要的经济监督部门,在地方的经济、社会开展中一般都被委以重任,一方面常常会被地方政府要求充分履行职能而赋予不少难以推却的临时性工作,承担着不少应该由社会和市场或其他部门来完成的任务;另一方面为了获取地方党委、政府好的职能评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会主动承担一些地方要求、但属职能之外的工作,从而导致揽职过多,如招商引资、城市环境的整治、市场的消防平安和物业管理等等。而按照权责对等的要求,“揽职〞意味着“揽责〞,揽职过多等于揽责过重,既然我们承担了本应由他人承担的工作或职能,也就必然会给我们带来“代人受过〞的风险。 3、职能评价中的社会风险。对工商职能的评价是指地方政府、社会和群众对工商部门的效劳水平和公共形象进行价值判断的活动,如地方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评议、行风的民主测评、文明单位和文明行业的考评与推荐、地方营造良好开展环境的检查等等,这对工商部门提升效劳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评议中一些非科学和非理性因素的存在,使评议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难以得到保证,由于其多以“人民的名义〞,故一旦评议结果不理想,就会带来许多的非议、部门形象的贬损等,因而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干部带来难以承受其重的社会风险。 一是评议主体对评议对象职能了解的浅显化影响了评议结果的客观性。目前行风评议活动大多项选择取不同阶层人员来组成一个综合的评议主体,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及企事业代表等,而评议主体对评议对象的了解或不充分、或不全面(有不少人对工商部门的职能认识仅停留在“发发执照,管管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的层面上),特别是对表达部门职能个性差异的不掌握,势必带来评议凭感觉、凭印象,这种评议要素之间的错位和失调对整个评议过程有着很大的干扰,难以保证评议结果的客观性。 二是评议标准的单一化影响了评议结果的准确性。被评议的部门由于职能分工不一样,其工作性质不一样,接触范围也不一样。如有的部门主要是宏观上的政策研究指导效劳,相比照拟超脱;而工商部门的市场监管、行政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要直接和企业群众打交道,接触的社会面广,潜在影响评议结果的隐患就多,特别是执法监管容易产生矛盾。因此,把职能反差较大的部门放在同一层面并用同一标准来进行评议,难以保证评议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三是评议人员素质的差异化影响了评议结果的公正性。评议主体总体上素质在不断提高,科学评价、理性判断的能力在不断增强,但在实际运作中,也不排除个别评议人员凭个人的好恶、个人(或亲戚朋友)的经历来评价一个单位工作的好坏,类似这些“非理性〞的想法和做法,必然使评议结果的公正性存有变数。 4、职能履行中的廉政风险。在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新的标准、价值观、道德观都在重构过程中,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影响,如拜金主义、利益至上等时刻侵袭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干部;同时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社会上也把我们作为“有权部门〞来看待,所谓“官不大,权不小〞、“人不多、事不少〞,发执照、办案件、抓监管,手中之“权〞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经受着考验,切不可等闲视之。 一是“权力寻租〞带来的腐败风险。由于工商干部在办理证、照、案、摊、费的过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特别是在自由裁量、单处或并处、许可条件的掌握等具有“两可〞选择的环节上,如果把握不住,就会出现以原那么做交易、以权力觅好处,小那么违纪,大那么违法,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影响了部门的形象,更葬送了个人的人生之路。 二是“人情渗透〞带来的渎职风险。工商干部也是一个现实之人,生活在社会现实中,免不了有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如领导、亲戚、朋友、战友、同学等等,在履行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等具体职能时,常常会遇到这样那样的人出来打招呼,如果不能理性地审视或适用手中的权力,或把持不住自己,有时就会碍于情面而导致“人情执法、人情监管、人情许可〞的现象,甚至徇私枉法,走上渎职犯罪之路。 三是“交往不慎〞带来的廉洁风险。工商干部作为社会关系中的一分子,离不开与他人交往,这是人之常情、人之常态,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一局部人受利益驱动,按照“逐利性〞的取向,有目的地与工商干部交往,熟悉熟悉、意思意思、放松放松,不断地接触、接近乃至揣摩,外表上和你称兄道弟,实质是看中你手中的权力,一旦需要,就会露出权钱交易、利用利诱的本质,就会使人掉入美丽的“陷阱〞而难以自拔,酿成一足失成千古恨之悲剧。 三、对策措施 基于工商行政管理职业风险的客观存在性,我们必须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寻找有效的防范措施,尽量躲避、减少和化解工作中的各种风险。 1、增强职业风险意识,确立“责任〞新理念。随着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立,权责对等的理念将得到进一步的明确,行政问责制将越来越完善,问责的力度也将越来越大,只要有了过错,就必须承担责任,这是躲不掉也避不开的,就此意义上说,我们所承担的责任也就是面临的风险。因此,只有敢于正视风险,牢牢树立风险意识,强化“责任〞新理念,才能躲避、减少和化解风险。一是要从以往的“我有多大权力〞转到“我有多大责任〞的理念上来,实现由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尽职尽责,让责任成为一种习惯、成为一种使命,真正使工商行政管理管理机关的每一个人都充分确立“全面履职就是全面承责〞的意识。二是要充分认识到工作意味着责任,责任就是份内应做的事,也包括没有做好份内事而应承担的过失。三是要把“责任〞转化为“落实〞,即落实职能、落实工作,在落实中分解责任、化解责任,在落实中实现由责任风险向责任平安的转换。四是确立“自己的行为只有自己负责〞的理念,因为一旦有了过错而被“问责〞时,没有“救世主〞,也不要指望他人来替你开脱、承担责任,因此要“慎用权〞。 2、增强职权法定意识,有效控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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