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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承担
行政
职能
事业单位
改革
意见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3)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那么要求
按照政事分开原那么,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原那么,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那么,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标准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对局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缺乏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根底上综合设置。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三、组织实施
中央一级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地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组织实施,由省级党委、政府负责。改革过程中,可积极探索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具体形式,涉及行政机构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过渡期内使用的事业编制,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严格管理。
第二篇: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几点思考
冯达
【内容提要】
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在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都有着一定的探索和创新。本文作者结合XX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见解,比方职权性事业单位、授权性事业单位以及委托性事业单位,并就所涉及的行政职能问题、改革路径、地方性法规授权提出了解决思路,为各地深入推进改革工作提供了借鉴。
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发布标志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按照国家要求,XX省已于2023年年底完成了事业单位的分类工作。结合分类工作实际,笔者通过对有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对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问题予以探讨。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类型
从根源意义上说,事业单位的存在主要是为了提供公共效劳,并不应该承担有关行政职能,但是基于现实工作需要,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承担着行政职能。按照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同依据,可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1.职权性事业单位,即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应当作为行政机构,其上级部门也是行政机构,但因受本级行政机构数额和行政编制数量的限制,被列为事业单位,我们俗称为“事业局〞,如有些地方的知识产权局、测绘局。
2.授权性事业单位,根据指导意见指的是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我们对授权性事业单位的认定,主要是进行三个层次的判断,一是承担的职能是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授权;三是授权明确指向了事业单位。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标准性文件。法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指导意见将其确定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排除在外。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行政法规的名称通常为“条例、规定、方法〞,也就是说除此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标准性文件都没有授权地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
3.委托性事业单位,此类事业单位分为有法律法规委托的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事业单位。有法律法规委托是指有文件明确授权行政机关可以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自行委托是行政机关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事业单位承担。
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
1.职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职权性事业单位行使的行政职能,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政府的固有职能。固有职能与授权职能不一样,固有职能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不得由其他组织行使;而授权职能可以基于法律法规授权,由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行使。所以,应当将职权性事业单位改革为行政机关。
2.授权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对局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其行政职能划归为行政机构;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根底上综合设置。我们可以看出,指导意见将行政类事业单位单独设置是比较审慎的,只有在确需单独设置的情况下,才予以单独设置,一般情况下是要将该行政职能交回行政机关。
3.委托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的归位问题。在行政委托中,受委托单位只能以委托单位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职能,不能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这样就造成了权责别离的情况,所以从长远来看,应该将委托性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交回行政机关。但又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行政机关自行委托的行政职能应该立刻交回机关,因为自行委托从其本质上来讲是违法的;而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委托,是合法的委托,行政职能可以暂时由事业单位行使。
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1.委托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委托性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剥离后,工作任务严重缺乏的,可以撤销或者并入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任务足以撑起一个单位的,仍然将其保存在事业单位序列中。
2.在行政机构限额不突破情况下,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职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需要结合大部制改革统筹进行,具体来说,就是把大部制改革减少的机构个数,调剂给职权性事业单位使用,做到“有增有减,动态平衡〞。
授权性事业单位,应当将其单独设置,具体形式可作为行政机关直属机构,这样既可以不增加行政机构个数,又可以保证其相对独立的行政主体身份。
3.在行政编制总量不突破情况下,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的改革路径。
由于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实有人员数量众多,仅凭接收机关使用空余编制和自然减员的方式,在短时间内难以解决接收人员的身份问题,还需要设置改革过渡期,以不同手段完成改革任务。
在改革过渡期内,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调剂行政编制,一是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目前,XX省乡镇存在一定数量的空余行政编制,暂时可通过上提使用的方式盘活存量。二是跨部门调剂行政编制,将政府部门存在的空余编制和因接收军转干部增加的行政编制,调剂给用编单位,用以消化接收人员。
在改革过渡期内,还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式控制行政编制使用数量,一是对职权性事业单位和授权性事业单位实行“退一减一〞的管理方式,以削减编制规模。二是按照公务员法“凡进必考〞的规定,只把通过公务员考试的事业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中来,对于无法通过考试和不愿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可以探索聘任制公务员制度、政府雇员制度等方式解决有关人员的身份问题。
近日中央九号文件要求,严禁各级机关挤占乡镇一线工作人员行政编制,这对上提调剂使用乡镇编制有了严格限制。如何在遵守中央规定的前提下完成好事业单位改革任务,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应当抓好乡镇管理体制改革,乡镇管理体制不仅要理顺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更要在此次乡镇体制改革中核定乡镇一线工作所需要的行政编制,要把一线行政编制作为一条红线,不能找任何理由予以突破。另外,已经享有行政编制身份的优秀乡镇公务员,在一轮又一轮的遴选考试和正常的人事调动中不断流失。乡镇行政工作更多的是依赖长期在当地工作、却又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事业人员和政府雇员。所以,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客观上存在着调剂乡镇行政编制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探索“有偿调剂〞制度。把乡镇行政编制跨层级调剂和公务员考录制度相结合。对于大量从事乡镇工作却又没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应该积极探索通过专项公务员考试或者参加普通公务员考试予以加分的照顾政策。当然,如何厘清这局部人员是比较难的问题,这需要当地的组织、编制、财政、人事部门联合确认,以保证公正性。
二是要探索“有偿回报〞制度。使用乡镇编制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应该对乡镇有偿“回报〞。当然“回报〞的方式有很多种,就本文所要探索的是录用考试和人事调动方面的“回报〞,无论是省级、市级还是县级部门,只要跨层级使用了乡镇行政编制,都应该在自己单位有空编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从所调剂乡镇中选用工作人员,尤其是那些表现优秀的人员。当然,选用程序还必须遵守公务员法有关规定。
三是要探索“下放管理〞模式。对于那些行政类事业单位,由于其编制规模大,省一级政府的空余编制难以解决其现实需要,同时根据其日常的管辖范围来看,也确实存在着分地域管理的现实问题。有些省级事业单位在地级市设有工作机构,但是人员编制和财政经费都由省级部门保障;还有些省级事业单位原本就设置在地级市。这样,应该探索机构“下放管理〞,一方面减轻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难度,另一方面为从当地招聘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四是应当赋予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编制调剂使用权。目前跨层级调剂行政编制需要中央审批,跨部门调剂行政编制需要省政府审批。地方编制无论是纵向跨层级使用还是横向跨部门使用,都是地方性事务,应该适当的给予地方权力,尤其对于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来说,更需要拥有这样的调剂权来保障全省的各项改革任务,尤其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关于地方性法规“授权〞的问题
按照效力等级,地方性法规是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地方性法规能否成为授权依据引起了地方机构编制部门的重视。XX省也有大量事业单位基于地方性法规的授权而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比方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和凌河保护区管理局。有关地方性法规的授权探讨,实际上就是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问题的探讨,这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
1.我国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内容
我国宪法对中央立法权限和地方立法权限并未做细致区分,实际上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确认的是立法法。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规定以下事项。
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这一规定是指在有上位法的情况下,为保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行,地方性法规制定执行性法规。这类法规的制定,必须要以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为根底,不能有任何“超越〞权限范围的条文。为方便起见,下文称之为执行性地方性法规。
二是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权外,中央尚未立法的事项。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除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