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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失误
责任
追究
制度
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主体主要是指:
1、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不按程序进行考察,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考察人员。
2、在干部考察谈话工作中,提供不真实情况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被谈话人及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不听取考察组考察意见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知情的党委(党组)负责人。
4、与干部考察工作相关,对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包括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定期考察。
第四条责任主体应负的主要责任
1、对考察过程负责
(1)干部考察都要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工作做到统一领导。考察组由2名以上干部组成,要指定负责人。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地组织考察工作,拟定考察方案,标准考察步骤。
(2)考察工作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进行,考察要时间服从质量,不准突击考察、草率行事。考察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考察对象的表现,尤其要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对反映的问题,要注意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得出正确结论。
(3)干部考察实行回避制度。考察组成员一般不去自己的原籍、出生地、生长地和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单位考察干部。凡被考察对象涉及考察人员的亲属、同学、同乡、战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
(4)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要坚持集体活动,严于律己,不准吃请,不准收礼,不准参加公费娱乐活动;不准借考察之机拉关系、办私事、进行权钱交易;不准向被考察对象许愿,不准泄露干部考察情况。
2、对考察结果负责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那么,公正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撰写考察材料以及提出干部使用意见,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隐瞒歪曲考察真相。
3、对所提供的意见负责
向考察组提供被考察对象情况的有关人员,所反映的情况要属实,不得有成心歪曲、隐瞒的行为。干部考察中,被谈话人特别是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如实提供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并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真实准确地提供被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提供的情况和材料负责。
4、派出考察组的部门要认真听取考察组的汇报,研究提出干部使用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五条责任追究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造成干部任用失察、失误的,分别对考察责任主体依照处分条例和处理规定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调离组织(人事)工作岗位:
1、组织不当,使考察工作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
2、工作不负责任,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3、应该回避而本人没有回避的;
4、不遵守考察工作纪律的;
5、不提供被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
6、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反映考察情况或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时限。一般在被考察对象提拔任用后一年内,发现有考察失误,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其后,发现有重大考察失误的,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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