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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乡镇党代常任制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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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乡镇 常任 制度
乡镇党代常任制的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党代表作用,切实改善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乡镇党委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加强党内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改革,主要是通过实行代表大会年会制、开展经常性代表活动等形式,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乡镇党委的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监督机构,使党代表经常性的参与到党委的中心工作中来,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扩大民主原那么;权责并重原那么;因地制宜原那么;注重实效原那么。 第二章代表 第四条代表的条件 1、具有坚决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在关键时刻和原那么问题上立场坚决,旗帜鲜明; 2、能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根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成绩较为显著; 3、坚持党性,公正正派,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在党员群众中威信较高;组织纪律性强,顾全大局,能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 4、能够如实反映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有较强的议事能力。 第五条代表的任期。代表任期与本届党委相同,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代表的职责 1、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2、选举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3、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 4、在党的代表大会和年会中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5、密切与本选举单位内全体党员的联系,调查、收集本选举单位党的建设情况和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向党的代表大会及党的有关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6、对涉及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开展、党员群众的思想和生活等有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党委提出工作建议。受代表大会或党委的委托,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项调研、视察; 7、对党委、纪委及其组成人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8、向本选举单位内党员传达党代会和党委的有关精神; 9、带头贯彻执行党代会及党委的决议、决定,带头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2023、积极参加党委或代表团组织的活动。 第七条代表应遵守的纪律 1、代表要正确履行党代表大会赋予代表的职责,坚持党性,增强全局观念、责任意识,严守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应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带头,做“三个代表〞的实践者和“三个文明〞建设的模范带头者; 2、代表不得无故缺席年会,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应向党委请假; 3、代表必须遵守会议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对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4、对于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党委决定,代表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存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八条代表的监督。每位代表必须每年在党员评议中向本选举单位党员述职,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接受本选举单位内党员的监督。 第九条代表活动的形式。代表除了集中参加党内会议和党委组织的集体活动外,在党代会闭会期间,主要利用业余时间开展活动。代表活动的主要形式有: 1、开展视察活动。代表可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2、开展专题调研活动。代表根据党委要求或代表团(组)安排,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交调研报告; 3、开展结对联系活动。代表除了在自己所在支部进行经常性活动外,还应当有分工地联系本选举单位内假设干个党组织和假设干名党员,经常听取和收集党员群众意见。 4、开展民主评议活动。由乡镇党委组织代表有选择地对机关站所和负责人、党员进行1次民主评议和测评,并将评议结果作为站所和干部年终考核的依据。 5、督办议案办理。坚持“重在办理、贵在落实、注重实效〞的原那么,根据党代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代表提出议案,并及时召开议案交办会,落实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明确议案办理负责人,提出办理时限,确保办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程序化。 第十条代表的提案。代表可以采用议案、建议、意见三种形式提案。议案的提出主体是代表团;建议的提出主体可以是代表团,也可以是代表;意见的提出主体是代表。议案和集体形成的建议可以由一个以上代表团提出,但必须经过该团代表表决。对于议案,党委必须及时进行研究并作出书面答复;对于建议和意见,由党委或党委指定的部门研究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代表与选举单位的关系 1、代表在所在支部内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党的活动; 2、代表与本选举单位党组织是工作联系的关系; 3、代表应当维护本选举单位内党员的正当权益; 4、代表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要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代表的权益 1、代表有权要求把他们认为是重要的问题列入会议议程,可以在会上就列入议程的问题充分发表不同意见;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和干预代表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各项活动; 3、代表可以向党委就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提出申诉,党委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代表资格: 1、党委、纪委认为代表不能履行职责或丧失代表条件,经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党委批准,那么取消代表资格; 2、代表被判刑或受留党观察以上处分的,代表资格自行消失; 3、代表的组织关系迁出本地,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4、本人要求辞去代表资格,经选举单位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党员代表会议或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报党委批准,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十四条代表的增补。代表缺额原那么上不再增补。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增补的,经党委提名或选举单位多数党员推荐,由选举单位按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在党的代表大会年会上予以确认。增补后的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本届代表名额。 第三章代表团 第十五条代表团是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一种组织形式。 第十六条代表团组成 1、代表根据区域和工作性质划分假设干代表团; 2、代表团设团长一人,副团长一至两人,联络员一人。团长、副团长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团长、副团长因工作调离本区域的,其团长、副团长资格自行取消,由本代表团全体会议重新推选产生。联络员由党委指定,可以不是代表。 第十七条代表团的职责 1、组织代表对党委、纪委工作报告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2、根据主席团或党委安排,组织代表对有关人事问题进行酝酿或预选; 3、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 4、提出议案、建议。 第十八条代表团的活动 1、在代表大会或年会闭会期间,各代表团一般每年召开代表团会议不少于一次。党委统一安排的代表团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和活动内容由办公室负责通知;代表团自行召集的会议,由团长和副团长协商决定。代表团会议由团长或副团长主持。代表团会议须有本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 2、代表团可以划分为假设干个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各组推选产生,代表小组活动由正、副组长负责召集; 3、代表团或代表小组根据党委统一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开展各项活动; 4、代表团在党代表大会或年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内容。讨论党委提交代表团审议的问题,提出建议;讨论和形成提交党的代表大会年会的议案和建议;讨论本代表团所联系的区域和单位内有关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5、代表团讨论议题由团长、副团长或三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由团长确定提交会议讨论。议事程序:由议题主要提出人就议题内容作简要的说明;代表就议题进行讨论,再由会议主持人归纳。假设需要表决,由主持人提交会议进行表决。对于提交年会的议题应当经过表决,最后由主持人指定人员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党委。 6、代表团活动必须严格遵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进行。要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抵抗宗派主义和本位主义,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第四章代表大会年会 第十九条年会的职责 1、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2、审议和决定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开展的总体规划、指导方针和根本原那么; 3、讨论和决定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4、增补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5、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 6、推荐和评议重要岗位的干部; 7、听取和审议党委提请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年会的召开 1、年会由党委召集并主持; 2、年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假设遇重要情况,经党委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随时召开; 3、年会必须有半数以上代表到会方可举行; 4、纪委委员列席会议。其他人员的列席由党委决定。 第二十一条年会的议题 1、年会议题一般在年会召开前二十天由党委提出。代表团或代表十人以上可以向党委提出建议议题,由党委决定是否列为会议议题; 2、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题报党委办公室。在会议期间临时提出的必须有三个以上代表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并直接提交党委; 3、党委集体研究确定年会议题。其中三个以上代表团或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必须列为会议的正式议题。正式议题在会议举行前通知各位代表; 4、每次年会的议题应当有所侧重。 第二十二条表决方式。年会决定重要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表决以超过实到会代表的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应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1、对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开展的重大决策、改革等重大部署,党的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采取记名投票; 2、对党内选举和重要人事安排的推荐提名采取无记名投票; 3、其它问题可采取举手表决。 第二十三条年会决议的实施 年会作出的决议,由党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凡属重要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印发有关部门和全体代表,并视内容通报给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五章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实行党代会常任制后的相关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承担。党委办公室负责代表的联络、接待、来信来访,办理代表的提案,收集代表的意见、建议,受理代表团的议案,加强对代表活动的指导、督查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党委把落实常任制的情况作为考核基层党建工作的内容之一,催促基层党组织支持代表的活动,积极创造条件,尽力提供方便。 第二十六条办好代表活动刊物,及时交流情况,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立重要会议向代表通报制度。凡党委会研究的有关重大事项,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安排要及时向代表通报。 第二十八条建立党委征询代表意见制度。党委在召开民主生活会、对所属单位、行政村的年度工作考核和作出重大决策前,以书面形式征询代表意见,及时、广泛地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使党委民主生活会更有针对性,考核更准确地反映群众满意度,决策更为科学合理。 第二十九条实行党委委员与代表联系制度。每个党委委员联系假设干名党员代表,了解、指导、帮助联系的党员代表履行职责,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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