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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试论 公务员制度 法制化 进程
试论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崔杰历史学院202223320235020230 。1993年,我国制定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一批规定和细那么。由此,我国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环节已经根本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2023年4月通过、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随后出台的一系列配套法规标志着中国公务员制度法治化在立法层面的完成。 关键词:公务员制度;法治化;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改革开放以来,依法治国逐渐成为中国政治高层和普通民众的共识。不管施行过程中的执行力度及实际约束力如何,在30余年的改革进程中,立法机构确然在此方面做了很多努力,很多领域的立法工作成效显著,完善了中国的法律体系。我国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中机构最多、人数最众的部门,承担着政府中最多的行政任务,其行政权是政府管理经济、政治和社会事务最重要的国家权力,是与人民切身利益最密切的权力,也是最容易被滥用的权力。近年来官员贪腐现象甚巨,且贪污受贿额到达令人惊愕的程度。过去很长一段时期,我国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作为“国家干部〞进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推行以分类管理为重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对过去大一统的“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将党政机关干部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区分开来,党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公务员制度的逐渐法制化就是试图在立法层面上将其逐渐推向标准,打破人治,健全法治。本文试从这一角度梳理中国的公务员制度法制化历程。 一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与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初步法治化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于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上通过,1993年2023月1日起施行。一直到2023年底,这项条例都是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标准条例。 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实现依法行政。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战略中,健全行政法治是主要内容,而公务员制度在行政法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一切行政法规都要靠各级公务员去执行,其效果直接影响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实现。所以公务员制度法治化不仅具有我国法治的根底性地位,更是我国法治的核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相配套的单行法规、规章和实施方法的实施与完善,不仅为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走向法治化管理和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形成创造了条件,更为我国的法治奠定了坚实的根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配套的13个暂行规定和13个实施方法,以及一批规定和细那么出台。可以说,自此以后,我国公务员管理的主要环节已经根本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很大程度上克服了过去政府机关人事管理人治化的弊端,逐步走上了法治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的轨道。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实施细那么、方法的相继出台,对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考核、录用、奖励、工资、回避、轮岗、培训、辞职、辞退等方面作了规定,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已开始走向法治化。一个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单行法规、规章及实施方法为支撑的法律法规体系已初步建立,公务员管理的各主要环节根本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另外,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已初步实现。首先是凡进必考的录用制度已全面实行。全国32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实行了公开招考,中央国家机关也连续面向全国进行了招考,影响巨大。再者,在管理方面,功绩制原那么普遍贯彻,全面实行“德、能、勤、绩〞的考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职务升级、辞退等环节挂钩,其他诸如竞争上岗等择优晋升机制正在形成。“截至2022年4月,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5万个机关实行了竞争上岗,职位近35万个,报名的公务员达s0多万人。〞这已成为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轮岗回避制度开始实行,监督制约见成效。如对领导职务和“热门〞职位有方案地轮岗,对有亲属关系的公务员在任职和执行公务时实行回避,为公务员创造了廉洁奉公的工作环境。初任、在任和新任领导职务的培训已形成制度,公务员的公共效劳意识和水平稳步提高。通过培训,一支政治思想素质高、技术强的公务员队伍正在形成,有力地保障了政府的有效运转,提高了行政效率。在“出口〞方面,渠道开始畅通,除正常退休外,辞职辞退工作逐步展开。①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意义在于:一是打破人治,健全法治;二是打破“统包统配〞,实行凡进必考;三是打破论资排辈,实行竞争上岗;四是打破终身制、铁饭碗,实行辞退、辞职制度;五是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实行考核制度;六是打破正面鼓励缺乏,实施奖励制度;七是打破内部封闭,推行轮岗回避制度;八是打破经验型人才培养模式,建立职业开发机制;九是打破“有权力无监督〞,实行廉政约束机 ②制;十是打破权利义务失衡,实行申诉控告制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公务员制度法治化立法层面上的完成 2023年4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23年1月1日起生效。这部法的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法治化在立法层面上的根本完成。公务员法在价值取向、制度设计、政策选择等方面着力解决公务员制度和队伍建设的主要问题,对于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首先,它界定了公务员的法定范围。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对于确定公务员的职业领域范围、人员编制职数、财政负担水平等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所谓的“公职〞,就是从事公共管理、公共效劳的职位,公务员必须是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承担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等职能,为公众效劳。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但也不只是局限于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公务员是吃“皇粮〞的,由国家财政供养。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 其次,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职位进行分类,并在此根底上设置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公务员管理的根底,它为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奖惩、工资待遇等各项管理①②以上参见孙粤文:“公务员制度法治化:中国法治的核心〞,载于秘书,2022年第5期,第8页。 薛凯:“公务员制度2023年十大跨越:打破人治健全法治〞,载于半月谈,2022年9月2023日。制度提供了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的职务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级别分为十五级。公务员法中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并规定根据不同的职位类别设置其职务序列,从而对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进行了重新设计。这一规定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为公务员提供了多样化的职业开展阶梯,强化了鼓励机制。公务员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的职位分类制度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为提高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奠定了良好的根底。 再者,出台了关于法官、检察官的规定。暂行条例由于公务员范围的限制而没有法官、检察官的相关规定。公务员法中增加了关于法官、检察官的条款,并就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选任方式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④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人选时,既可以从法院、检察院内部选拔,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公开选拔时,报考者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不必再参加公务员考试。这样不仅省略了繁琐的选拔程序,节约了公务员管理的本钱,而且有利于公务员选拔任用的科学化和制度化。 最后,出台了有关公务员责任与义务的规定。公务员管理中要求公务员负有服从上级决定和命令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保证政令畅通,保证国家机关运转的统一和效率。另一方面,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遵循法治的原那么,这一原那么要求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如果超越法律、违反法律,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治原那么的实质是,人民高于政府,政府服从人民,因为法治中的“法〞表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法治原那么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公务员应当遵循的最根本的原那么,即使是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务,也必须是在法治原那么、依法行政原那么的前提之下,因此,公务员服从上级的义务不应当是绝对的。 结论 公务员制度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不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与兴旺国家相比,我国公务员制度法治化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方,立法层次底,法规不够完备。一些相配套的单项法规还不够完备,有的还尚未制定。另外,对公务员的依法管理还不到位,公务员执法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滥用权力的现象还大量存在,公务员的官僚作风,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行为还时有发生,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完备,力度还不强,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弊端尚未铲除。公务员法从立法角度对中国的公务员制度给予了法律层面的规定,意义重大,但如假设执行不力,亦犹如画饼充饥。因此,公务员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法的严格执行是公务员制度法制化的重中之重,公务员制度法制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第二篇。试论城市建设管理的法制化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城市社会生活的整个层面,必须有完善的法制作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建设现代化的开展,法制己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根本手段。为了确保现代化城市的有机运转和我国可持续开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我们必须加快健全城市管理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城市,努力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 一、加强城市管理法制化势在必行。 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城市现代化开展对城市管理提出的新课题,势在必行。现代化的城市管理不能没有完善的法规和严格的法治。 (一)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是市场引导和自由竞争,但为了保证市场的有序和竞争的公平,政府必须通过立法宋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市场经济实际就是法制经济,要依靠市场立法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比较完备的法制,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以及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法律的引导和标准。这些都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现代化的城市管理是建立在市场经济这个经济体制根底之上的,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客观要求城市管理必须从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向法制管理。政府对城市规划、市政建设、城市交通、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和市容卫生等等的管理都必须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二)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城市现代化开展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开展,我国城市现代化开展十分迅速,尤其是东南沿海的一些兴旺城市,根底设施建设日益现代化,产业结构日趋现代化,居民生话逐渐现代化。伴随着这种现代化的开展,城市管理也面临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在城市经济和建设开展过程中,一些城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失控,城市总体规划难以实施:市政建设管理混乱,“挖路不止〞占道经营难以遏制,街道拥挤脏乱,机动车辆激增,城市交通严重阻滞。政府要解决这些问题,单靠行政手段显得十分乏力,必须通过法制化管理来进行标准和限制。 (三)实现城市管理法制化是实现我国可持续开展战略的现实需要。 我国在经济和社会开展“九五〞方案和2023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可持续开展战略,这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长期开展目标。但目前我们在开展经济和推进城市现代化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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