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质量平安制度食品进口查验制度一、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等食品。二、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三、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四、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五、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六、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七、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八、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催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九、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食品退市制度一、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二、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平安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三、以下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三〕超过平安使用期或者保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