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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安全生产
诚信
体系
建设
意见
2023年企业平安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3—2023年)的通知要求,推动实施平安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平安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平安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平安和职业健康,报请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加强企业平安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急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鼓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平安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恳切守信加强平安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平安向我要平安、我保平安〞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平安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进展、平安进展。
二、加强企业平安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平安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平安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标准,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平安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平安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自觉接受平安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平安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催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平安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始终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平安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平安死亡责任事故的;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三是执法检查觉察存在重大平安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到达平安生产标准化要求的;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照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状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六是拒不执行平安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惩罚的;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八是其他平安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原那么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纳入国家级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平安责任事故的,纳入省级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地)级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需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地区和相关部门可依据具体状况明确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三)建立平安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平安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状况之一的,纳入国家管理的平安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生产平安重大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二是重大平安生产隐患不准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三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四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的;五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六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峻威逼平安生产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其次至第六种情形和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别纳入省、市、县级管理的平安生产诚信“黑名单〞:一是一年内发生较大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3人(含)以上的,纳入省级管理的平安生产诚信“黑名单〞;二是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平安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平安生产诚信“黑名单〞;三是一年内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管理的平安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国家管理的平安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需同时纳入省级管理,依次类推。
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根底上,依据具体状况明确平安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本意见的标准要求。
依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峻程度和整改状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殊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接受。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到达规定要求的,连续保存“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平安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平安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平安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那么上不再重复评级。平安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主体是平安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稳固一级、促进二级、鼓励三级。对纳入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具体状况,下调或取消平安生产诚信等级,并准时向社会。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平安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平安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平安生产诚信履行状况,重点包括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平安投入、平安培训、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状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平安生产行政惩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提升企业平安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力量
(一)加快推动平安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平安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平安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根底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根底,构建完备的企业平安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平安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准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平安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精确 、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平安承诺、生产平安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平安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动企业平安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准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状况,实现对企业平安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四、建立企业平安生产诚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鼓励企业平安生产恳切守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平安生产恳切守信企业,开拓“绿色通道〞,在相关平安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平安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供应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询问及培训等效劳,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平安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平安生产失信企业纠错鼓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平安生产诚信建设。
(二)严格惩戒平安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准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平安失信企业或列入平安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依据绿色信贷指引(银监发(2023)3号)的规定,实行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撤消平安生产许可证或平安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催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撤消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依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平安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章,完善标准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平安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判、公开责怪等惩戒措施。鼓舞和发动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平安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平安生产举报嘉奖方法(安监总财(2023)63号)条件的举报人赐予嘉奖,对举报企业重大平安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嘉奖,并严格保密,予以疼惜。
五、分步实施,扎实推动
(一)2023年底前,地方各级平安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平安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平安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2023年底前,依托国家平安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平安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动建立各省级的企业平安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三)2023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平安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2023年底前,全部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诚信体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平安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平安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认真宣扬贯彻落实平安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动依法治理。要依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状况,细化鼓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开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乐观培育进展企业平安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平安生产诚信宣扬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恳切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平安进展,关爱生命、关注平安,崇尚践行平安生产诚信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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