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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评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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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城乡 环境卫生 整治 工作 考评 实施方案
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评实施方案 一、考评范围及名额 全镇32个村(居)委会、6个镇属农场、镇属学校、村(居)委会管辖的农贸市场及车站。每月评选出环境卫生先进村委会3个、环境卫生先进社区2个、环境卫生先进农场1个、环境卫生先进学校1个,其中先进村小组、连队、优秀卫生管护员在先进单位中产生,星级文明卫生户由村委会按10%评定。 二、考评标准 检查考评内容以评定环境卫生先进村委会、环境卫生先进社区、环境卫生先进农场、环境卫生先进学校的考评标准进行,详细内容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境卫生检查考评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镇环境卫生综合检查考评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镇党委书记) 副组长:(镇党委委员) 成员。由市创卫办,镇各包点工作组组长及爱卫办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爱卫办(504室),负责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具体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兼任。 四、考评分为。月检、季检、上半年及年终交叉评比检查等方式进行。 1、环境卫生检查考核采取平时督查与检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检查考评方式为“看、查、问〞三个方式相结合考评。“看〞是看整体环境卫生情况;“查〞是查阅有没有相关的制度、措施、村规民约;“问〞是随机抽问村(居)民对本单位环境卫生满意度; 3、月检查考评总分为暗访得分乘以60%﹢月检得分乘以40%; 4、季检查考评总分为月份检查平均得分乘以60%﹢季检查评比得分乘以40%; 5、上半年交叉检查考评总分为月份检查平均得分﹢季检查评比得分的平均分乘以60%﹢上半年检查得分乘以40%; 6、年终交叉检查考评总分为月份检查平均得分﹢季检查评比得分﹢上半年检查评比得分的平均分乘以60%﹢年终检查得分乘以40%。 7、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计分等次。90分(含)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达标,69分以下为不达标,考核名额从考核结果中筛选; 五、考评奖罚措施 考评实行奖罚制。 (一)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到位、日常保洁效果好的,月检查考评综合得分排序前三名的村(居)委会各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卫生工作经费5000、3000、2022元,先进农场奖励卫生工作经费2022元,镇属学校奖励卫生工作经费1000元。村组(连队)奖励卫生工作经费300元、管护员奖励卫生工作经费200元,文明卫生户每户100元(生活用品),奖励经费从获得市当月的奖励资金中支付。镇政府排在市当月第四名后,对倒数后三名单位及被检落后村庄、村(居)委会以及卫生管护员进行处分,并对爱卫办通报批评。当月被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检查的被检单位,获得第一名的镇政府给予被检的各单位奖励卫生工作经费20220元,第二名的奖励10000元,第三名的奖励8000元。 (二)季评比、上半年评比及年终交叉检查评比的奖励经费从获得市的奖金中按70%的比例分别给予各单位奖励。 (三)每月考核凡未到达标准要求或存在问题的扣罚相关村(居)委会、镇属学校、镇属农场当月工作经费500元,每季度考核凡未到达标准要求或存在问题的扣罚相关村(居)委会、镇属学校、镇属农场当月工作经费1000元,上半年考核凡未到达标准要求或存在问题的扣罚相关村(居)委会、镇属学校、镇属农场当月工作经费1500元,年终考核凡未到达标准要求或存在问题的扣罚相关村(居)委会、镇属学校、镇属农场当月工作经费2022元,同时扣减书记、主任、校长、场长、分管卫生干部、卫生管护员以及镇包点工作组领导、组长、成员工资,每人50元,罚款从个人绩效工资扣除,并在全镇通报批评检讨,责令在2个工作日内整改到位,未整改到位的实行双倍扣罚,连续三次的将终止卫生管护员的工作。同时对在环境整治不到位,或被省、市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督导组通报批评或新闻媒体曝光或群众投诉举报的,一年内有一次的,村(居)委会书记(主任)、镇属学校校长、农场书记(场长)向镇党委作检讨。一年内有两次的,对村(居)委会书记(主任)、镇属学校校长、农场书记(场长)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有三次的,对村(居)委会书记(主任)、镇属学校校长、农场书记(场长)给予就地停职或免职。同时每月考评的结果将作为各村(居)委会、镇属农场“两委〞干部、镇属学校校长和包点领导、包点组常年终届末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村(居)委会、镇属学校、镇属农场(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强化责任心、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把我镇的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创立一个环境优美、干净、整洁的美丽新。 内容总结 (1)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考评实施方案 一、考评范围及名额 全镇32个村(居)委会、6个镇属农场、镇属学校、村(居)委会管辖的农贸市场及车站 (2)7、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计分等次 (3)一年内有两次的,对村(居)委会书记(主任)、镇属学校校长、农场书记(场长)进行诫勉谈话,一年内有三次的,对村(居)委会书记(主任)、镇属学校校长、农场书记(场长)给予就地停职或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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