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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工业园区
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
服务
管理办法
工业园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方法
为进一步标准工业园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日常工作,提高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本园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标准工业园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提出如下管理方法,望认真对照落实。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条例,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那么,落实好企业法人代表责任制,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坚持管理、效劳、教育、维权并重,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效劳,推进人口与经济的协调和可持续开展。
二、工作目标
以全面落实属地化管理为目标,严格执行人口与方案生育法、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企业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职责,完善和标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制度和组织网络,配合园区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的管理与效劳工作,切实维护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健全制度。把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列入本企业工作议事日程,落实分管领导,确定人员负责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健全从厂部到生产车间、班组的计生管理;年初与园区管委会签订人口和方案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计生率20230%。
2、明确目标,强化责任。做好外来流动人口(包括随同家属与子女,年龄0岁以上)信息采集、登记造册与反响工作,及时掌握外来流动人口的情况,建立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怀孕、避孕节育情况帐册,及时变更;每月上报外来人口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对
外来流动育龄妇女中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怀孕的或未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及时了解情况,并上报园区计生办;组织、发动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参加一年两次的“三查〞工作。
3、加强宣传,突出效劳。做好外来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各类效劳工作;催促外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协助园区计生办开展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做好药具发放、随访效劳和跟踪管理工作;发现方案外怀孕的,要及时发动其落实补救措施;落实外来人员方案生育四项手术费,外来已婚育龄妇女的方案生育技术手术费由企业负责报销,并按规定给予休假待遇。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效劳工作,是标准流动人口生育行为和生育秩序的重大举措。各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作为企业重要议事工程来抓。
2、强化考核,利益导向。将工程、资金扶持、达标考核、资质认定等工作与方案生育工作挂钩,在企业范围内(包括工程在建期的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的员工如出现方案外生育,企业及个人不得参加有关先进评比及不得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篇: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方法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方法
(2023年11月22日XX省人民政府第120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1月29日XX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工作,寓管理于效劳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根据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非本省户籍在本省居住,以及具有本省户籍跨县(市)居住,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以下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市区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三)婚嫁后在男方户籍地居住,户口未迁入男方户籍地的育龄妇女。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开展规划,逐步实现根本公共效劳均等化。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兑现奖罚规定。
第四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措施,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通报制度。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居住证、子女入学入托、用工备案、卫生许可、营业执照等有关手续时,应查验婚育证明,建立相关档案,定期向同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通报流动人口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方案生育协会应当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配合同级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人口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等效劳;
(二)查验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婚育证明,催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在三个月内补办;
(三)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方案生育信息;
(四)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平安、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效劳,定期免费开展方案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五)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享受的方案生育效劳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
(六)聚集、统计流动人口信息,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系,落实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措施;
(七)协助上级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对违反方案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人口和方案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等效劳;
(二)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联系,了解流动人口婚姻、生育、节育情况,对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来函或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核查信息予以配合;
(四)为在现居住地申请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免费出具生育证明材料;
(五)兑现流动人口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六)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对违反方案生育规定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登记流动人口的方案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相关信息;
(二)告知流动人口可享受的方案生育效劳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方案生育相关义务;
(三)向流动人口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教育和访视指导。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应当自觉实行方案生育,落实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方案生育效劳管理。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到达现居住地30日内,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也可通过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及现居住地通信地址。
第十二条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即时免费办理;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告知办理证明所需全部材料。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暂缓或不予办理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生育后未按规定落实节育措施的;
(三)政策外怀孕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四)政策外生育未做处理的。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均为流动人口的,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效劳登记;夫妻双方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女方居住地办理登记。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以下方案生育效劳、奖励和优待:
(一)免费获得人口方案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和咨询效劳;
(二)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根本工程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和生殖健康及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效劳;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方案生育手术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方案生育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待,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对前来分娩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每年提交登记信息。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社区、村(居、牧)民委员会在了解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情况时,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效劳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存在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方案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
流动人口因违法生育,在一地已按当地标准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条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职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的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管理和效劳方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王旗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双百〞
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方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破解流动人口工作难题,全面提升全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水平,根据省人口委关于实施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双百〞推进工程的通知(州人口委发[2023]139号)和我县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双百〞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精神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靠实部门职责,整合社会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流动人口均等化效劳体系,不断提高我乡流动人口方案生育效劳管理工作水平,为全乡经济社会开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