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2023
私人
危房
改造
规定
私人危房改造管治规定
年以来,我县城区停止审批个人建私房,但城区一些老房、旧房因受灾等缘由成为危房而无法保证居住平安,相关房主迫切要求进行改建。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进展的假设干意见(政办()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县城区内的私人危急房屋改造管理本着合理疏导和严格按年度总量把握的原那么,以实现既有利于城区改造和开发建设,又能切实排解危急房屋险情,确保人民群众居住平安。
其次条年度总量把握指标每年初由县建设局提出,经县政府常务会议争辩确定。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城区私人危急住房改造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国土局、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国土、建设、房管、民政、监察等部门及等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具体负责争辩、审查和确定城区可允许进行改造的私人危急住房。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建设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和受理危急住房改造申请。
第四条申请危急住房改造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市级房屋质量检测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急住房;
(二)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全部权证合法取得;假设仅有土地使用证或房屋全部权证的,应向国土或房屋管理部门申请确认土地或房屋的用途和面积,准时出具相关产权证明,并注明现状面积和合法产权面积;
(三)危房改建应不在城市规划的主次干道、政府已批准的旧城改造项目或重大根底设施建设项目范围内,同时符合规划建设和消防部门的专项审查要求;
(四)四址无纠纷,与周边房屋间距缺乏的,申请人须取得四边相邻住户或产权单位的同意改造协议书,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五)城区无其他住房的;
(六)申请人是房屋所在地的居民(含村民),且危房产权系初始登记的。假设属于交易取得的,必需是在年4月之前已办妥产权变更手续并领取产权证书的。
第五条危房改建面积把握在原房建筑面积范围内,按原性质、原基地、把握规模的原那么审批,层数把握在3层及3层以下。
第六条经省级房屋质量检测鉴定部门鉴定为C级而未到达D级的,只能对房屋损坏局部进行除险、加固。经鉴定房屋危急等级到达D级,但不符合改建条件的,确属无房户可申请购置经济适用房或村集体解困房。经鉴定属于人为破坏引起的危房,不得进行改建。
第七条危房改建审批程序。申请人持经有房屋平安鉴定资质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房屋全部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向城区私人危急住房改造管理办公室申请危房改建。由管理小组办公室组织县国土、规划、房管、民政、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及乡镇进行联合审查核实,提出核实初步意见,报审查领导小组争辩,依据年度总量把握要求以及申请人的具体困难,提出年度拟同意支配改造初步名单,经公示无疑异后由相关部门办理个人建房有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经审批的危房改建户应按审批的建筑面积缴纳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建房保证金及其他税费。
第九条危房改建应接受房屋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不得超过审批的建设规模。竣工时应经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验收,合格的返还建房保证金。房屋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予以确权登记。对不按国土、规划部门审批进行建设的,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审批许可证,并按违章建筑予以强制撤除。
第十条申请人供应虚假材料的,一经觉察查实,撤消全部批准证件,所建房屋按违章建筑予以处理。假设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土地、房产等部门审核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等过错行为,导致虚假证明材料被接受的,追究经办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