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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时代
人民
调解
意见
新时代人民调解意见
一、提高认识。着力推进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开展
对维护社会稳定,人民调解是一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防止民间纠纷激化,防止民事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国,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开展,使其成为新形势下解决民间纠纷的更加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要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组织本系统干警认真学习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议事日程;二是要将人民调解工作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强化人民调解工作;三是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大力表彰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四是深入研究人民调解工作在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不断总结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新方法。人民调解要扩大工作领域,调整组织网络,建立和标准工作程序,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与时俱进。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由于机构改革,近年来。乡(镇)撤并,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及调解人员变动较大,影响了人民调解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一是要完善和稳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村(居)委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市人民调解组织的根底,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设副主任1名。调解主任原那么上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兼任。组、居民小区设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23人组成,设组长1名。二是要清理整顿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未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的要尽快建立,不合格的要进行重组,已撤并的要尽快恢复。三是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尤其是社团组织中的行业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经济开发区要逐步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四是要保存、完善跨单位、跨行业、跨地区的联防联调组织。五是要标准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年月日以前,各地要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将前几年设立的乡(镇)街道“社会矛盾调解中心〞标准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畴中来,使其成为社会自律性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57人,应由5个方面的人员组成:乡(镇)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乡(镇)街道司法助理员,本辖区内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本辖区内居住的懂法律、有专长、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由县(市、区)司法局统一考核任命的首席调解员。其工作范围是调解本辖区内下一级调委会调解不了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和跨行业、跨单位的民间纠纷。
三、建章立制。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标准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各级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均要建立固定的调解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业务登记、纠纷排查、定期回访、统计上报、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乡(镇)街道的调解场所称为调解庭;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的调解场所称为调解室。人民调解工作要遵循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根底上进行调解等根本原那么,尤其是要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并按规定进行登记和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应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协议。
一要及时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的咨询、请示和投诉;二要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需要,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内的人民调解工作。协助、参与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三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四要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及时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
四、适应形势。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应着力优化和改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和年龄结构,为适应新形势下依法调解的要求。整合社会人力资源,把辖区内懂法律、懂专业、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志愿人员作为调解人员的选聘对象。一是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制定统一的培训纲要,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二是要逐步实行首席调解员制度、持证上岗制度。三是建立考核、聘用、奖惩等工作机制。村级调解人员的考核,由乡(镇)两办〞和司法所负责;乡(镇)级调解人员的考核,由县(市、区)综治办和司法局负责。四是组织有一定实践经验的调解人员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如担任陪审员、旁听审判等,提高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对调解人员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增强他政治觉悟、道德水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
五、履行职责。强化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尤其是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基层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责任。市、县两级应成立由综治委、法院、司法、公安、民政、财政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深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人民调解协议的标准性、合法性为重点,采取分类指导,检查督办、个案指导、考核奖惩等途径,确保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要深入研究解决在贯彻落实司法解释和部颁规章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和联系。根据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大力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各级财政部门要解决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培训和表彰经费,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努力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和气氛,促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健康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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