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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玉溪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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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玉溪 农村 公益性 公墓 管理办法
玉溪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方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标准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方法、xx省公墓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xxx(xxx)xxx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效劳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那么,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设、因地制宜、标准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以下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一)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1 (二)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区和居民区; (三)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202300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XX县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效劳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假设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的公益性公墓原那么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0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地规模不得少于20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xx万元。以村委会为单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xx万元。缺乏局部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决。 2第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收费活动,其收费工程及价格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综合市场建材、人工、绿化、管护等因素合理地确定,所有收取的费用应设立银行专户,全部用于公墓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严禁挪作他用。资金的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县民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禁止巧立名目乱计价、乱收费,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禁止个人承包经营公益性公墓。 第八条申报农村公益性公墓价格,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价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根本价格及相关收费标准的申请; (二)建设费用及来源情况表; (三)日常管理本钱费用预算及其他资料; (四)公墓建设验收合格相关资料。 第九条农村低保户安葬,可酌情减免墓穴费。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骨灰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非火化区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占地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8平方米。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遗体安葬坟高不得超过80公分,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3视野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到达见树不见墓的要求。在火化区禁止骨灰装棺下葬。 提倡和鼓励花葬、树葬、草坪葬等绿色生态安葬方式,或少占地多占天的骨灰堂安放格位。 第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统一建设。由公益性公墓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民政局,再由县民政局商县城建、规划、环保、林业、国土资源、民族等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 申请建设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应向县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报告; (二)建设、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设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县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征求意见书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用地、规划选址等,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减免相关费用,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完成后,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发改、建设、环保、土地、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4已建好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民政部门发给合格证,取得合格证前方能使用。 第十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工程及价格向划定范围以内的人员提供墓穴用地,并在醒目位置设立价格公示牌,公开收费工程及价格。 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并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标准管理,要根据墓区的建设规模、范围、大小设置管理机构,聘用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墓地的管理和维护,切实做好墓区的日常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的墓穴出售档案登记管理制度,坟墓要进行编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和建立财务账册,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禁止在公墓内搞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活人墓、家族墓、宗族墓和骨灰装棺土葬。 第十七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县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年检合格的核发年检合格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公益性公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公安、城建、国土、林业部门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向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售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的,由县民政、国土、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销活动,并由民政、纪检、监察部门对直接领导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益性公墓违反价格、城建、土地、林业、工商、公安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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