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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办法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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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安全生产 党政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监督管理 办法 新编
平安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监督管理方法 平安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村(社)党支部、村(社)委员会及乡各部门的平安生产工作责任,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平安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平安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平安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XX省平安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平安生产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党政同责〞,是指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村(社)党支部、村(社)委员会对平安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平安、管业务必须管平安、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平安〞(以下简称“三个必须〞)的原那么,分别承担相应的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本方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村(社)党支部、委员会及乡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三个必 1须〞的原那么,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本方法所称“齐抓共管〞,是指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村(社)党支部、委员会及乡各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共同抓好平安生产工作,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责任、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责任、乡镇(街道)属地监管责任和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形成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行业严格自律、社会支持监督的平安生产工作格局。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村(社)党支部、委员会班子成员及乡各部门负责人履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章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村(社)党支部的平安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平安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 (二)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党支部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平安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本辖区平安生产工作重要工作。 (三)将平安生产工作作为党支部、委员会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将平安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作为党支部学习和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将平安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思想宣传工作,加强平安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 2关注平安的良好气氛。 第五条乡、村(社)两级党委(支部)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平安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平安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村(社)委员会的平安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组织实施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党委关于平安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将平安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平安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辖区平安生产重要工作。 (三)催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平安生产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平安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平安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 第七条乡政府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本辖区、本行业、本系统平安生产;要将平安事故、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对企业资金支持和企业评级的必要条件进行审定。 平安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平安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加强对本级政府有 3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平安生产工作监督检查。 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政府组成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同时参与平安生产责任事故调查,负责生产平安责任事故中有关行政责任追究工作,监督检查事故行业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第三章平安生产责任落实机制 第八条完善平安生产工作领导机制。党支部要确定一名班子成员联系平安生产工作。乡、村(社)安委会主任由政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平安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村(社)两委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加强对分管领域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健全平安生产工作考核机制。乡政府与村(社)委员会,乡政府与负有平安生产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每年要签订年度平安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加大平安生产工作在综合目标考核中的权重,严格考核。 第十条 健全平安生产工作决策机制。乡、村(社)两级党委(党支部)、政府(委员会)每年听取平安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平安生产工作重大问题分别不少于2次,乡、村(社)两级党委(党支部)、政府(委员会)每年召开平安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乡政府每季度召开平安生产工作会议不少于1次, 4主要负责人调研检查平安生产工作全年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完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处置机制。乡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按照“三个必须〞、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那么,在接到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按照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相关工作。 发生有人死亡及以上平安事故,乡党委委员、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平安监管部门、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故发生地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国家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乡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催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方法等有关规定,实行挂牌督办。 第十三条完善平安生产工作约谈机制。发生有人死亡平安生产事故的,由乡政府安委会主任或者委托乡政府安委会副主任约谈事故发生村(居)两委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约谈由乡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乡纪委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平安生产问责机制。对执行平安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不力,以及导致生产平安事故、造成人5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有关党政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本管理方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标准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本管理方法由乡政府安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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