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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息系统
工程
监理
单位
资质
管理办法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实施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的管理,依据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第五条所指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质等级条件
第四条监理单位资质各相应等级根本条件如下: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工程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202300万元以上工程)。
(二)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工程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2023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工程)。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2023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工程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工程)。
第三章资质申请、评审和审批第五条资质评定按照评审和审批别离的原那么进行。申请单位应先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再按程序提出申请,由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六条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申请甲级、乙级、丙级资质的评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可以受理所在行政区域内申请丙级资质的评审。没有设置评审机构的可以委托信息产业部授权的或其他省市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
第七条申请评审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申请表(表式附后);
(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单位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四)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资料。
第八条评审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
(三)出具评审报告,签署评审意见。
第九条经评审合格后,申请单位向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其中:甲级、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初审,报信息产业部审批。丙级资质申请,由所在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批,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条申请资质时,申请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资料;
(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获得监理资质的单位,由信息产业部统一颁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各等级监理单位监理相应投资规模的信息系统工程。甲级: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乙级:投资规模1500万元以下。丙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
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届满四年更换新证。超过有效期30天不更换的,视为自动放弃资质,原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实行年检制度。甲级、乙级资质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年检;丙级资质由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并将结果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年检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人员状况、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年检不合格的监理单位,按照年检要求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十七条丙级和乙级监理单位在获得资质两年后可向评审机构提出升级申请,资质升级按照本方法第三章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变更法人代表或技术负责人以及因分立、合并、歇业、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应当在其发生上述各种情况取得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后30日内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不得伪造、转让、出卖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不得转让或越级承接监理业务。对违反本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取消资质的处分。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条本方法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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