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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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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建筑业 工伤保险 实施细则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那么 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XX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方法(六人社(2023)23号,以下简称方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一、参保缴费 (一)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方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工程以2023年6月1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在我市既无社保登记也无工商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六安XX县区范围内的,向市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施工地点在六安XX县区范围以外的向工程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 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含有参保建设工程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页码原件及复印件;在建工程申报时还需携带工程财务报表等能证明工程完成进度的材料; 3、填写XX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及XX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申报表及花名册可到社保征缴机构拷贝也可登陆XX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社保征缴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三)缴费 参保企业或工程部应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时前往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或刷卡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出具参保证明 参保企业或工程部在足额缴费后,将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交社保征缴机构,由社保征缴机构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持该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 (五)变更 1、参保企业或工程部用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人员上岗前及时将参保花名册等变更信息报送给社保征缴机构备案。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人员变更信息,该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2、参保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社保征缴机构备案。 二、工伤认定 参保企业或工程部在参保工程工地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参保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为受伤害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本起事故的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所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在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人社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尽快进行审核调查,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公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3、结论。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送达。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确认工程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将需提交的材料准备完整,交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医学鉴定。受理鉴定申请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专家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医学鉴定。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应提前3天通知被鉴定人。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3、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对医学鉴定结论进行评定,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伤情简单的,应在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送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将鉴定结论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四、工伤待遇支付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只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费不需提交); 2、工伤医疗费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相关医嘱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人或单位转账银行帐户、开户行及联系方式; 4、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还需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领取程序 1、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将需提交的材料准备完整后,提交到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受理,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待遇核定 (1)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参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工资高于这一标准且在法定上限以内的,其差额局部由用人单位解决。 (2)待遇标准 1、工伤职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的上下,除工伤医疗费外,还分别享受不同月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合同时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亡职工,其近亲属享受的待遇主要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待遇的具体工程和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XX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等规定核定。 3、待遇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待遇支付申请后次月通过银行将工伤保险待遇打入申请人指定账号。 本细那么自2023年6月22日起执行,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为做好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该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平安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3)20233号)和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转发该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本方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参保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承包单位)所承接的工程工程在开工前,应为工程工程施工工地的所有职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 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交建设工程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平安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平安施工措施未落实的工程,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在建工程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各地住建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由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在总承包单位依本方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出具。 总承包单位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建设工程为单位,在工程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三、缴费费率 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工程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按照工程工程合同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方法下发前未参保的在建工程在参保缴费时以工程剩余造价为基数核定缴费额。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建筑业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支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提出费率浮动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四、缴费主体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本方法规定的职工工伤保险缴费主体。 五、缴费方式 总承包单位在签定总承包合同后,需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工程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合同相关页码复印件等,到所在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处填写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经审核后,及时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凭工伤保险缴费凭证,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六、参保期限 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工程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工程的参保期限自参保次日起至工程合同期满之日止。工程延期竣工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合同工期满前30日到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备案并申报延长期限。 七、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hng期提交的“有保证工程平安的具体措施〞材料中,应当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工程开工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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