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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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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卫生 管理办法 试行 新编
村卫生室管理方法(试行) 村卫生室管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功能定位和效劳范围,保障农村居民获得公共卫生和根本医疗效劳,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行政村设置的卫生室(所、站)。 第三条 本方法所指村卫生室人员,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人员。 第四条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效劳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是农村医疗卫生效劳体系的根底。各地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正常运转。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指导各地制订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全国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省、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开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规划,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稳妥推进乡村卫生效劳一体化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机构设置规划与建设、人员准入与执业管理、业务、药械和绩效考核等方面加强对村卫生室的标准管理。 第二章功能任务 第七条 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效劳、根本医疗效劳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效劳,主要包括: (一)承担、参与或协助开展根本公共卫生效劳; (二)参与或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效劳; (三)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布置的其他公共卫生任务。 第九条 村卫生室提供的根本医疗效劳主要包括: (一)疾病的初步诊查和常见病、多发病的根本诊疗以及康复指导、护理效劳; (二)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效劳; (三)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 (四)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根本医疗效劳。 除为挽救患者生命而实施的急救性外科止血、小伤口处置外,村卫生室原那么上不得提供以下效劳: (一)手术、住院和分娩效劳; (二)与其功能不相适应的医疗效劳; (三)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确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医疗效劳。 第十条 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卫生计生政策和知识宣传,信息收集上报,协助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和筹资等工作。 第十一条 村卫生室应当提供与其功能相适应的中医药(民族医药)效劳及计生药具药品效劳。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审批 第十二条 村卫生室设置应当遵循以下根本原那么: (一)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 (二)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开展水平、农村居民卫生效劳需求、效劳人口、地理交通条件等因素,方便群众就医; (三)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四)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那么的有关规定,到达医疗机构根本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原那么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设;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那么上可不设村卫生室。 第十四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等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和中医科(民族医学科)。村卫生室原那么上不得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 村卫生室的命名原那么是。乡镇名+行政村名+卫生室(所、站)。如一个行政村设立多个村卫生室,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效劳人口多的应当适当调增建筑面积。村卫生室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效劳工程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第十八条 村卫生室设备配置要按照满足农村居民根本医疗卫生效劳需求的原那么,根据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予以配备。 第十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定期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 根据辖区效劳人口、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效劳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原那么上按照每千效劳人口不低于1名的比例配备村卫生室人员。具体标准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一条 在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效劳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那么,聘用职业道德好和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到村卫生室执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乡镇卫生院派驻医师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三条 建立村卫生室人员培训制度。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制订村卫生室人员培训规划。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远程教育、对口帮扶等多种方式,保证村卫生室人员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岗位技能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两周,培训内容应当与村卫生室日常工作相适应。 第二十四条 鼓励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接受医学学历继续教育,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有条件的地方要制订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并对其进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探索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培养模式。地方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从本地选拔综合素质好、具有培养潜质的青年后备人员到医学院校定向培养,也可选拔、招聘符合条件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直接接受毕业后培训,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后到村卫生室执业。 第二十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严格遵守医务人员医德标准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标准。 第二十七条 村卫生室要有明显禁烟标识,室内禁止吸烟。效劳标识标准、醒目,就医环境美化、绿化、整洁、温馨。村卫生室人员着装标准,主动、热情、周到、文明效劳。 第二十八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定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发放、人员奖惩和村卫生室人员执业再注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结合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村卫生室人员考核工作的开展,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逐步建立村卫生室人员的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第五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诊疗标准、操作规程等技术标准,加强医疗质量与平安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平安、人员岗位责任、定期在岗培训、门诊登记、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食源性疾病或疑似病例信息报告、医疗废物管理、医源性感染管理、免疫规划工作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效劳管理、妇幼保健工作管理以及财务、药品、档案、信息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第三十二条 村卫生室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根本药物为农村居民提供根本医疗卫生效劳,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防治疾病。 第三十三条 纳入根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内的村卫生室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根本药物,实施根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零差率销售。村卫生室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销、验收记录。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准前方可提供静脉给药效劳: (一)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 (二)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 (三)具备静脉药品配置的条件; (四)开展静脉给药效劳的村卫生室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响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 (五)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业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为预防接种单位的村卫生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村卫生室人员经过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标准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三)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的督导、人员培训和对冷链设备使用管理的指导。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例会制度,乡镇卫生院每月至少组织辖区内村卫生室人员召开一次例会,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卫生室人员汇报本村卫生室上月根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工作情况,报送相关信息报表,提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合理化建议; (二)乡镇卫生院汇总各村卫生室工作情况,对村卫生室人员反映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必要时向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人员开展业务和卫生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四)乡镇卫生院传达有关卫生政策,并部署当月工作。第三十七条 村卫生室医疗废物、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加强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支持村卫生室以信息化技术管理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接受远程医学教育、开展远程医疗咨询、进行医院感染爆发信息报告、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即时结报、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村卫生室与村计生专干、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办之间要及时通报人口出生、妊娠、避孕等个案信息。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条 在乡镇卫生院指导下,村卫生室应当做好医疗业务收支记录以及资产登记等工作。 第四十一条 在不增加农村居民个人负担的根底上,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物价等部门,合理制订村卫生室的一般诊疗费标准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和管理方法。 第四十二条 村卫生室要主动公开医疗效劳和药品收费工程及价格,并将药品品种和购销价格在村卫生室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村卫生室补偿经费和建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名义向村卫生室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保证村卫生室人员的合理待遇: (一)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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