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马怀德、秦前红论“监察体制改革〞陈光中:关于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几点看法2023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在XX省、XX省、XX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下文简称试点决定),标志着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正式启动。此次改革是反腐败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政治体制的重大改革。改革既创造性地传承了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优良传统,又借鉴了海外反腐败的有益经验。一、新监察体制的重要特点(一)监察委员会的高位阶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并列,都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也就是说,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将形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摄下的“一府一委两院〞的格局。我认为,从统一人大监督方式角度出发,监察委员会应当和“一府两院〞一样向人大作工作报告。当然,鉴于监察委员会实行以垂直领导为主的统一集中的领导体制,可以考虑只在全国和省一级实行工作报告制度。这个问题有待在试点阶段作进一步探讨。(二)监察体制的全覆盖、无死角过去党的纪检机关只能对党员实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只能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实行监督。而依据试点决定规定,监察委员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全覆盖的监察。(三)反腐败力量一体化改革以前,纪委监察和检察机关反腐败侦查形成二元分立的格局。现在通过创立监察委员会,将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及其行使的侦查职权和职务犯罪预防局及其职能转隶至监察委员会,由其统一行使反腐败职权,将反腐败力量“拧成一股绳〞。(四)高度的集中统一反腐败事业要坚持党的领导,监察委员会不仅归纪委领导,同时两者合署办公。在条块关系方面,纪委和监察委员会都将采用以垂直领导为主的领导体制。二、监察委员会职权运作的假设干问题(一)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的关系问题随着检察机关的三大局及其职权并入监察委员会以后,检察机关的份量似乎有所下降。但是人民检察院作为由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不应有所改变。在刑事诉讼中,监察委员会和检察机关的关系属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虽然纪委作为党的反腐败领导机构,对反腐败工作拥有组织协调的职权,但是不得因此违规干预检察院和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最新出台的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那么(试行)第42条明确规定:“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执纪审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置工作。〞就检察工作而言,对于监察委员会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