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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浅析村村民自治中的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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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浅析 村村 自治 中的 问题
浅析村村民自治中的问题 2023年7月17日—7月21日,我们西南交通高校05级政治学与行政学系暑期实习小组前往成都市安靖镇方桥村进行社会实践,其间我们通过问卷调查、个人访谈、群体座谈以及向村干部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等方法,针对当地村民自治问题开放专题调研,现在我们依据课题组对方桥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方面状况的调查结果,并结合已有的相关理论争辩成果,尝试着对农村村民自治进展存在的瓶颈问题进行简要探讨。 民主选举 民主选举在村民自治体系中处于根底地位,它是唯一法定的全体选民参与的活动,是一次村民自治大演习,大宣扬。村民委员会实行的是选民直接选举,选举必需依法有序进行,这是一次现实的民主教育、法制教育,对提高村民的民方法识、法制纪律观念,意义重大,很多村民就是从这里进入民主政治建设行列的。同时民主选举也是一项简洁的系统工程,诸如选举的理念、选举的功能、选举的技术、选举的程序等构成了民主选举中的理论和实践网络,在缺乏成熟选民的农村施行起来困难重重。 据方桥村村委会领导介绍,方桥村村委会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先经镇党委举荐、村民推选、个人自荐三种方式产生候选人,然后进一步选举出村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据调查得知,虽然绝大局部村民都对民主选举这一举措表示赞成和确定,但村民的民主和法律意识普遍较差,主动性不够,民主选举的优越性并没有完全体现出来。在调查过程中,该村表现出来的众多问题假设上升到理论高度主要可归纳为以两个方面: (1)法律规定的前瞻性与文化传统的滞后性冲突 一般说来,法律规定总是建立在社会实践根底之上的,与客观现实需求相适应。我国的村级民主选举,本身是一种法治民主的助推剂,它既是对宽敞村民的培训,也是对整个社会的培训。正是这种自下而上的、带有确定超前性的民主选举制度,推动着我国社会的民主进程。然而,这种推动作用是个渐进过程。一方面,在我国,农村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革的状况下,客观形势亟需法治民主的深化;另一方面村民的民主参与意识的滞后性有着较深的传统文化根基。反映在村委直选中,不少选民对村委班子成员的选择并非出于他们的主动,而往往是格外牵强的。对候选人要素重要性的生疏远远低于对利益支配的关注或者政治象征背景的联系和与自己的亲疏远近。 村委会选举方法规定的三种投票形式中流淌票箱投票仅作为一种挂念形式,应限制在确定范围内。但在具体实施中,方桥村没条件进行大会集中投票,而不少村民也不想去固定的投票站投票。为了保证村委会选举的投票率,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只得带着选票和投票箱,在深夜挨家挨户地敲门分发选票,让村民在短时间内填写选票并投票。村民对选举的态度不慎重,加之由于缺乏宣扬,其对候选人的竞选纲领一无所知。因而大多对投票只是敷衍了事,胡乱填写选票。局部人虽认真填写选票,但仅从个人立场动身,选择与自己感情亲近的候选人,因而,村级民主选举的规定与选民本身的需求明显地相背离,选举中投票率的凹凸并不能完全反映选民民方法识的强弱。 (2)法律规定的有限性与实际操作的简洁性冲突 我国农村的民主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开放同时起步,各种社会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具有不确定性,这一环境下形成的民主选举制度还是初步的,它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村委会组织法对民主选举的条文规定不行能顾及全面。虽然地方法规的选举方法能给确定配套,但也有不少局限性。在法律法规与实施细那么,原那么规定与具体措施之间的空隙较大,有的规定过于原那么,不便操作;有的虽有行为模式,但没有法律后果;有的内涵模糊,不好统一理解等。这里仅列举两个在方桥村调查过程中觉察的问题,以见一斑: 一是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标准难把握。村委会组织法十二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委会选举方法第十三条对候选人的推选条件作了细化。假设选举委员会资格审定时,认为虽有被选举权但不符合推选条件的人被海推为候选人后,他可否被确定为正式候选人就比较难把握,尤其是在选举委员会与选民有较大意见分歧的状况下更是如此。 在调查中我们觉察村民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的认定存在诸多异议,由于在村委会选举中,由村民推选、个人自荐方式产生的局部候选人经常在首轮的资格审定中被冠以不符合条件之名剔除,无缘海选。由于对条件生疏的差异,导致村民和选举委员会(该村选举委员会实为村党支部)存在分歧甚至冲突。 二是选举中的“拉票〞现象难处理。拉票行为,既有正常、合理的行为,也有不合理,甚至带有“贿选〞等痕迹的行为,同时又会有两者兼之的。如何界定它们之间的区分加以妥当处理,法律依据缺乏就带来了选举中的杂音。 据局部村民透露,村委会选举前一些候选人也存在拉票行为,他们对于自己的亲戚朋友以及关系亲热的村民主要实行“游说〞的方式,对与关系较疏远的村民往往许以小利。 三是选举结果的有效性难认定。在一些细小环节上难免消逝偏差或不妥,有的可以即时得到订正,有的却事后难以操作,一旦选举结果产生后,如何认定其有效性就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方桥村的村委会选举在夜间进行,其记票无村民监督,透亮     程度不高,导致村民对选举结果的认可度较低。 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以来,人民群众对选举的要求越来越高,渴望村民自治能有更大的进展。但民主和法制的进展需要确定的时间和条件,它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在推动村委会民主直选这一进程中,从法律规定的运行状况看,不行避开地显露着以上这些有待妥当处理的冲突。 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体系的重点,这是村民自治的本质要求,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性质确定,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是题中应有之义,从广义上说,村民自治的过程就是民主管理的过程;管理是通行于经济和社会事务运行的重要课题。管理出效益,管理出新的生产力,同等的生产要素,不同的管理睬有很大的差异。民主管理对村级管理来说更为重要,我国农村现实是,村干部文化较低,管理力量较弱,而市场经济对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只能用民主管理,集群众才智的方法弥补这一缺乏。 对于实行民主管理,首先要坚持和完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度。通常人口少且居住集中的村接受村民会议,而人口多且居住分散的村接受村民代表会议。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议的人员组成及其条件、职责、权利制定议事内容和议事规章,确定活动方式,活动程序和活动时间,并按规定严格执行。其次,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规定民主议事的内容,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村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争辩,再分别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争辩,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实行民主决策,坚决订正不顾群众意愿而由几个干部自行其是的做法。此外实行民主管理,还要切实加强群众对村干部的民主监督。 调查中觉察,方桥村在民主管理方面做得比较好。一走进他们村委会的办公室,就能看到整整齐齐挂在墙上的各种规章制度,如村委员会成员及职责,信访员制度,护村队及其职责、反邪教宣扬小组及其职责等等。从这上面来看,确实方桥村的自治制度是比较完善的,而且操作起来还是比较标准。村里的负责人对我们介绍了他们平常的工作方式,方法。方桥村是一个很大的村,总面积2800余亩,共有999户,2600多人,整个村的座落是比较分散的。正是由于这个缘由,要召开村民大会是很不简洁实现的,因此村里确定什么大事情就通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来参考。方桥村总共分成11个社,每一个小社的社长要管理人员几百不等。社长是从他们社的村民推选上来的,这点做得很民主。村里确实定或是传达事情先通过村委会干部与社长们共同探讨,再由社长去负责实施他们社里的细节工作。在方桥村村委会的外面还有一个醒目的村务公开栏,上面具体具体的把村里的各项规划以及很多村里的开支,收入公布在上面,并且半年更新一次。 为使调查更加完整,我们还用人物访谈的方式从村民口中了解一些状况。通过调查,我们增加了村领导所实行的一系列做法的真实可信程度,同时也从村民的看法中觉察一些存在的问题。由于方桥村面积大,人口多且居住分散。村民与干部的沟通少且很少造访村委会,因而对村务有很多不明白的地方,甚至还有些人不知道具体村务。总体上村民对本届的村委会还是比较满足的,需要指出的是,村干部应深化基层,加强与村民的沟通,要多对村务,以及中心及地方的文件精神进行宣扬,使村民更多地了解其内容,从而使民主管理取得更好的效果。 民主决策 民主决策在村民自治体系中起着关键作用。首先,决策关系重大,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最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影响决策的因素更为简洁,民主决策可以将决策失误的风险降到最低点。民主决策对农业更具特殊意义,农产品的生产周期长,往往是一着不慎,几年难翻。其二,决策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需要民主决策的事,一般是比较重大的问题,不行能把一些琐事拿来“民主〞一番。既然是比较重大的问题,假设没有群众民主参与,村民自治就失去重心。其三,民主决策影响其它三个民主。决策是否民主,是对民主选举质量凹凸的检验,所选的村委会成员素养高,决策一般会民主,反之,民主决策就会走形;民主决策是民主管理的先决条件,民主决策才能使决策科学,而科学的决策是有效管理的前提;民主决策是民主监督的重点,如前所述,民主决策对重要事项的决策,当然就是民主监督的重点了。 在这次社会实践活动中,我们屡次深化到方桥村各小组的茶馆中与众多村民就民主决策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沟通,在座谈中我们了解到方桥村村务决策的民主化步伐正在加速,一般村民的建议正日益得到村干部的重视。但同时应正视村民参与决策的高涨热忱与干部的被动态度之间的落差,民主决策建设的现状仍不容乐观,民主决策仍需加强和完善。透过现象看本质,民主决策进展滞后的缘由可归结到以下两个方面: 1.村民群众对重大村务决策的直接参与远未到达法律和制度规定的要求 首先,按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村民群众拥有自主确定本村重大事务的权利。但调查觉察,并非全部重大村务都由村民群众直接参与决策。在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过程中,重大村务事实可被区分为二类,并分别实行不同的决策方式。一类为重要村决策,主要由村领导集团集体决策。另一类是特大村务决策,分别以不同的方式、确定程度地吸纳了村民群众直接参与议决过程。但是,这种参与的时机不多,而且对决策的实际影响程度特殊有限。其次,依据国家制度规定,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直接参与本村重大村务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但在村务决策实际运作过程中,无论是村民会议,还是村民代表会议,均没有实质性的决策权力。村民会议特殊是议决重大村级事务的决策性全体村民会议,因各种不同的缘由根本不召开,当遇到与全体村民利益亲热相关的特殊重大、简洁的村级事务,往往通过召集村两委会和村民小组长或村两委会和党员联席会议,有时也同时召集村干部和村民小组长、全体党员联席会议进行决策。 2.村领导集团决策村务对民主决策制度原那么有确定的偏离 从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形成和倾向看,未能充分反映村民群众的意愿。依据有关制度规定,村领导集团应在广泛吸纳村民群众意见的根底上进行决策。从村领导集团决策的实际状况看,首先应当确定,其中有相当一局部的决策确实是以村民群众的意愿为根底的。然而,从决策形成和决策倾向的角度进行分析,村领导集团的决策是各种机构、组织、群体或个人交互作用和影响的结果,其所作的每一项决策总是代表着确定的利益倾向。不行否认,现实中相当局部的重要决策并不愿定反映和代表多数村民群众的意愿和利益。村级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首要环节,但是,正是我们在前面所分析的,村级事务决策的实际运作总是在具体的村治环境中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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