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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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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新编
平安工作监督管理指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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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XX县区平安工作监督管理
职责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XX县区平安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XX县区平安工作监督管理职责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平安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及全县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的平安工作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防止平安事故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平安工作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平安工作管理,坚持行业和领域平安监督管理、平安综合监督管理以及属地平安监督管理的原那么。
第四条平安工作管理,实行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
第五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以及各类所有制性质的生产经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平安责任制,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从上至下逐级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的平安责任,层层落实。
第六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平安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有关平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治理消除本系统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七条县政府建立防范重特大平安事故工作专题会议制度,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催促、检查全县防范重特大平安事故工作。每次会议都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八条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建立本单位防范平安事故会议制度。
第九条本规定中平安的范围包括生产平安、公共平安、公共卫生(药品)平安、食品卫生平安等四类。
第二章县政府领导平安工作职责
第十条县长平安职责:
(一)全面负责全县平安工作;
(二)不定期召集或委托常务副县长、主管平安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召集有关部门正
职负责人参加的防范重特大平安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布置、催促、检查本县
防范重特大平安事故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三)与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和属地监管部门签订平安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
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平安责任;
(四)组织制定本县重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五)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蔼后处理工作;
(六)因未履行职责,导致本县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副县长平安职责:
(一)负责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的平安工作;
(二)完XX县区长布置的平安工作;
(三)按要求或视具体情况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分管范围内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
参加的防范重特大平安事故的工作会议,分析、布置、催促、检查分管范围内防
范重特大安事故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认真落实;
(四)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分管范围内容易发生的重特大事故的单
位、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重点检查,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
查处重特平安事故隐患;
(五)制定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分管范围内各行业部门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
善后处理工作;
(七)因未履行职责,导致分管范围内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业监管部门平安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县农委负责全县农业平安工作。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平安监理、使用管理和产品质量检验,组织实施农机操作人员技术培训、平安教育和考核发证;负责农药生产、经营、流通的平安管理和监察;负责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防疫和动植物防疫监督;负责对引进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十三条县市政管委负责本系统单位平安工作。负责城市市政根底设施、公用设施、户外广告等工程涉及平安方面的审核、管理、保护和监督检查;组织解决城市市政根底设施、公用设施、铁道道口出现的平安问题,负责XX县区防汛平安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十四条县经委负责县域平安工作监督管理指责规定第2页
内除对外贸易系统XX县区工业开发区外的工业企业及电力行业平安工作。负责对工业企业的平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发供电平安和电力施工平安,保证电网平安稳定运行;负责电力设施设备的平安管理和检查;负责供电系统员工平安培训和教育管理,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十五条县建委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平安工作。负责依法对施工许可证的前期手续进行初审;负责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依法实施备案管理,对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通过验收;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和开发企业的资质初审;负责房屋拆迁过程中撤除建筑物的平安工作;负责制定控制建筑行业平安事故的详尽措施,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十六条县商委负责本系统单位平安工作。负责对商业系统的平安工作实施监督,重点监督大型商场、市场的平安状况;负责大型促销活动的平安管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十七条县文化委负责所属图书馆、影剧院、文化馆等社会文化事业单位的平安工作。负责网吧、文化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的平安监督管理;负责文物平安工作;负责大型文化活动及其场所的平安管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十八条县教委负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的平安教育和教学、生活设施的平安管理。负责由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师生平安管理;负责全县校舍、基建、学校食品卫生、防火防盗、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及招生平安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十九条县外经委负责对外贸易系统企业平安工作。负责对对外贸易系统企业的平安工作实施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二十条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平安工作。负责在审批、核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时,严格审查平安条件,对不具备平安条件的单位不予审批采矿权和探矿权,查处非法开采、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个人,依法撤消违法开采者的采矿许可证,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交通局负责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平安工作。负责对道路运输行业开业审批;负责对从事化学危险品运输经营者开业初审;负责车辆运输证件的发放;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性事件,参与处理行业内重大交通平安事故,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二十二条县林业局负责全县林业平安工作。负责对全县林业资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在森林防火期内对一级防火区生产性用火的审批;负责一、二级防火区主办单位组织大型群众活动,森林防火方案的审批;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平安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水资源局负责本系统单位的平安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理和平安监督管理;负责全县水利设施、水域、河道及其岸线的平安管理;组织、协调、监督全县防汛工作;负责中小型水库大坝的平安监管,防范决堤、垮坝事故,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旅游局负责管理全县旅游平安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旅游企业的消防、治安防范等平安工作;参与安排重大旅游活动的平安保卫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体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体育场地、设施和比赛现场的平安管理工作;负责游泳场馆和其它体育活动场所、体育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标准体育经营活动,做好体育平安宣传工作;组织解决体育场所出现的平安问题;负责游泳场馆溺水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人防办负责全县人防工程平安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指导城市建设、城市开发地下空间利用按人民防空要求的贯彻执行;负责检查人防工程主管单位防空防护和抢险抢修预案、方案的制订与实施;负责拟定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方案,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二十七条XX省路政局密云分局负责全县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根底设施的平安工作。负责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根底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施工平安;负责道路、桥梁、轨道等交通根底设施使用过程中的平安,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行业监管部门对本单位的平安工作负主要责任,对本行业系统单位的平安工作负主要监管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业监管部门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因未履行职责,导致本单位和本系统其他单位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系统单位重特大平安事故发生后,行政一把手或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蔼后处理工作。
第四章综合监管部门平安工作职责
第三十条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全县生产平安工作。负责县平安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县生产平安工作的综合管理、宣传教育、监督执法工作;调查处理生产平安事故;负责对生产平安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非正常死亡目标管理和综合考核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公安局负责全县公共平安工作。负责全县交通、消防、煤气中毒三项非正常死亡事故的宣传教育、监督管理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对大型社会活动的平安保卫工作进行平安检查,催促大型社会活动举办单位和个人消除不平安隐患;负责重大事故现场平安保卫和维护周边秩序及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疏导工作;组织扑救火灾事故,监督解决重大火灾隐患;负责禁放的监督管理;负责枪支弹药、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卫生局负责全县公共卫生、食品卫生平安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调度全县的卫生技术力量,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进行紧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蔓延;负责医疗急救体系的建设;负责对全县重大平安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三十三条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密云分局负责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严格市场准入,对不具备平安条件的单位,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市场的平安状况,依法取缔和撤消不符合平安条件单位的生产、经营资格,标准经营行为和经营秩序;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平安宣传教育;负责全县食品卫生平安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县特种设备平安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测;负责对特种设备检修、维修后的验收;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特种设备伤亡事故;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平安工作。
第三十五条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密云分局负责全县药品、保健品、化装品行业平安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医药毒麻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