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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煤矿
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
许可证
实施办法
XX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标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法。
第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方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那么。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XX县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但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第五条本实施方法所称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以下矿山企业:
(一)从事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开采的矿山企业及其独立生产系统。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包括氧化铝厂赤泥库,不包括核工业矿山尾矿库及电厂灰渣库。
(三)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的开采和钻井的单位,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的独立生产系统。
(四)采用钻探工程、坑探工程对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进行勘探作业的地质勘探单位。
(五)承担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工程施工的采掘施工企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和申请
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其他从业人员依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过备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者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七条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向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复印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6.任命主要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复印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二)非煤矿矿山企业独立生产系统提交的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材料复印件,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职能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目录清单;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5.任命主要负责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7.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8.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9.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证明复印件,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11.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第九条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方法第八条第
(一)款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第十条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方法第八条第
(一)款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本实施方法第八条第
(一)款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三章受理、审核和颁发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书及文件、资料,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即时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通过互联网申请的,符合要求后即时提供电子受理回执;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对决定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以下规定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多级管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向最下级同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只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对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下一级采油、采气生产单位和钻井队的上一级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对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向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下一级采油、采气生产单位及其独立生产系统,和钻井平台的上一级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管理单位分别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对地质勘探单位,向最下级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单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采掘施工企业,向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对尾矿库单独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跨区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由矿山企业注册地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和变更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延期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本实施方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效劳机构出具的安全生产条件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决定准予延期的,应当收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决定不准予延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资源整合矿山和进行采矿权交易转让后的新矿山企业,应在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变更单位名称的;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
(四)变更经济类型的;
(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第二十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及变更说明材料。变更本实施方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变更本实施第十九条第
(五)项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延期申请书和变更申请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格式。
第二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一式三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副本应明确许可范围,包括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等项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印制和编号。
第五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