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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放射
工作人员
健康
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人剂量监测管理
(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3)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
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7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防止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②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③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023)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八、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国有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利用休假时间
安排健康疗养。
九、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由院辐射平安管理小组负责,各科室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的规定进行管理,医教部负责对个人剂量监测的管理,保健办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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