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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农业
农村
水污染
治理
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记对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提出的深化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结合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水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土十条)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等有关工作部署和相关任务,保障地下水平安,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开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强化制度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推动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科学管理体系,选择典型区域先行先试,按照分区管理、分类防控工作思路,从强根底、建体系、控风险、保平安四方面,加快监管根底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强污染源源头防治和风险管控,保障国家水平安,实现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
(二)根本原那么
1.预防为主,综合施策。持续开展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地下水环境监管,制定并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政策及技术工程措施,推进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污染协同控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以预防为主,坚持防治结合,推动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突出重点,分类指导。以扭住双源(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和地下水污染源)为重点,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平安,严控地下水污染源。综合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污染特征,分类指导,制定相应的防治对策,切实提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平。
3.问题导向,风险防控。聚焦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平安保障薄弱、污染源多且环境风险大、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环境监测体系不完善、保障缺乏等问题,结合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特点,加强地下水污染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4.明确责任,循序渐进。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建立水质变化趋势和污染防治措施双重评估考核制、谁污染谁修复、谁损害谁赔偿责任追究制。统筹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开展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3年,初步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1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初步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到2025年,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水质到达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85%左右;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得到有效监控,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有效遏制。
到2035年,力争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生态系统功能根本恢复。
二、主要任务
主要围绕实现近期目标一保、二建、三协同、四落实。一保,即确保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平安;二建,即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三协同,即协同地表水与地下水、土壤与地下水、区域与场地污染防治;四落实,即落实水十条确定的四项重点任务,开展调查评估、防渗改造、修复试点、封井回填工作。
(一)保障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平安
1.加强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标准化建设。2023年年底前,在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状况评估的根底上,逐步推进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提高饮用水源标准化建设水平,依法清理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针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各省(区、市)组织制定、实施地下水修复(防控)方案,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程示范;对难以恢复饮用水源功能且经水厂处理水质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水源,应按程序撤销、更换。(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地方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相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2.强化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落实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相关任务,2023年年底前,完成供水人口在2023000人或日供水2023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调查评估和保护区划定工作,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要设立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宣传牌。催促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监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各地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结合本地水质本底状况,确定监测工程并组织实施。以供水人口在2023000人或日供水202300吨以上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源保护区为重点,对可能影响农村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平安的风险源进行排查。对水质不达标的水源,采取水源更换、集中供水、污染治理等措施,确保农村供水平安。(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二)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标准体系
1.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2023年年底前,制定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23-2025年),细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要求,以保护和改善地下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包括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实现地下水污染防治全面监管,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有所改善。(生态环境部牵头,开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2.制修订标准标准。按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流程,在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方面,研究制修订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技术标准、导那么、指南等。2023年上半年,研究制定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地下水环境监测、地下水污染风险评估、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废弃井封井回填等工作相关技术指南;2023年下半年,研究制定污染场地地下水修复、地下水污染模拟预测、地下水污染防渗、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等工作相关技术导那么、指南;2023年,研究制定地下水污染渗透反响格栅修复、地下水污染地球物理探测、地下水污染源同位素解析、地下水污染抽出-处理等工作相关技术指南、标准。(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三)建立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
1.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2023年年底前,衔接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整合建设工程环评要求设置的地下水污染跟踪监测井、地下水型饮用水源开采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井、地下水根底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监测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要求的污染源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等,加强现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完善地下水监测数据报送制度。2025年年底前,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网,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监测、评价技术标准,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按照大网络、大系统、大数据的建设思路,积极推进数据共享共用,2023年年底前,构建全国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框架。2025年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平台建设。(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
1.重视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快城镇污水管网更新改造,完善管网收集系统,减少管网渗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农业灌溉取水水源,使用污水处理厂再生水的,应当严格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20234)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gb2202322),且不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防止在土壤渗透性强、地下水位高、地下水露头区进行再生水灌溉。降低农业面源污染对地下水水质影响,在地下水三氮超标地区、国家粮食主产区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开展生态循环农业。(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土壤、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十条地下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对平安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制定污染防治方案时,应纳入地下水的内容;对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等内容;对列入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建设用地地块,实施风险管控措施应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实施修复的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修复的内容;制定地下水污染调查、监测、评估、风险防控、修复等标准标准时,做好与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标准的衔接。在防治工程立项、实施以及绩效评估等环节上,力求做到统筹安排、同步考虑、同步落实。(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3.加强区域与场地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2023年年底前,试点省(区、市)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技术要求见附件1。2023年,各省(区、市)全面开展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提出地下水污染分区防治措施,实施地下水污染源分类监管。场地层面,重点开展以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为主(如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或通过其他渗漏等方式非法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地下水含水层直接污染,或已完成土壤修复尚未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以及以保护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环境平安为目的的场地修复(防控)工作。(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以落实水十条任务及试点示范为抓手推进重点污染源风险防控
1.落实水十条任务。持续开展调查评估。继续推进城镇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化工企业、加油站、垃圾填埋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根底环境状况调查。针对存在人为污染的地下水,开展详细调查,评估其污染趋势和健康风险,假设风险不可接受,应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防控)工作。(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等参与)
开展防渗改造。加快推进完成加油站埋地油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加油站防渗改造核查标准见附件2。2023年年底前,各省(区、市)对高风险的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开展必要的防渗处理。(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参与)
公布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并开展修复试点。2023年6月底前,出台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方法。2023年年底前,京津冀等区域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公布技术要求见附件3。(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实施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2023年,开展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排查登记。2023年,推进封井回填工作。矿井、钻井、取水井因报废、未建成或者完成勘探、试验任务的,各地催促工程所有权人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封井回填。对已经造成地下水串层污染的,各地催促工程所有权人对造成的地下水污染进行治理和修复。(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开展试点示范。确认试点示范区名单。各省(区、市)在开展地下水根底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的根底上,择优推荐试点示范区名单,并提交示范区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2023年年底前,各省(区、市)选择报送8-2023个防渗改造试点区,20-30个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