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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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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消防安全 责任制 实施办法
XX市消防平安责任制实施方法 XX省 【发布文号】 XX市人民政府令181号【发布日期】 2023-12-31【生效日期】 2023-02-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XX市人民政府 XX市消防平安责任制实施方法 XX市人民政府令181号 XX市消防平安责任制实施方法已经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一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31日 XX市消防平安责任制实施方法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方法所适用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平安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平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平安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本区域的消防平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平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平安委员会,定期召开有关会议,催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 〔三〕将消防站建设、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平安宣传教育、消防监督管理、灭火救援和执勤训练等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年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地方消防经费与经济和社会开展水平相适应; 〔四〕建立并完善消防工作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催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消防管理,指导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建的消防技术效劳组织开展技术效劳; 〔五〕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平安专项治理,对公安机关报告的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城乡消防平安布局不合理等问题,以及报请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分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催促整改; 〔六〕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保障政府批准征召的消防专职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七〕将消防平安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农村建设的内容,并确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八〕负责重、特大火灾扑救中部门联动、物资调配、受伤人员救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九〕组织开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增强公民消防平安意识,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主动扑救火灾、举报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公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消防平安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开展和改革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总体规划,并在工程前期管理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支持消防根底设施建设; 〔三〕财政部门应将同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预算单位管理,并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划拨; 〔四〕安监、工商、建设、民政、教育、文化、卫生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有关证照时,应依法审查消防行政许可或消防范案合格材料; 〔五〕规划部门应将经依法批准的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落实和预留消防根底设施用地。在建设工程审批中应加强对消防根底设施用地的保护和控制,保证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与其它根底设施同步审批; 〔六〕建设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市政根底设施建设、改造方案,合理安排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加强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管,将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纳入资质等级评定和诚信体系评价内容,加强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及外墙装饰材料的消防平安监管; 〔七〕水务管理部门应将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城市供水管网新建、改造同步实施,落实对市政消火栓的安装、维护、管理职责,确保完好有效,供水管道等改造工程影响灭火救援时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八〕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九〕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有效措施催促房屋租赁双方确定消防平安责任,监督指导物业效劳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平安责任; 〔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和广告牌的设置,对发现阻碍灭火救援设施使用、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十一〕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将有关消防平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每半年开展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中小学校应聘请兼职消防辅导员; 〔十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分别纳入普法、培训和平安生产考核的内容; 〔十三〕播送、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面向社会义务进行消防知识宣传教育; 〔十四〕通信运营企业应依法建立传递火警、火灾信息的消防通讯设施,保证火警受理专线、96119火灾隐患举报专线以及消防指挥中心与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管理等单位之间的调度专线畅通; 〔十五〕监察部门应依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平安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行政监察。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开展消防调查研究,分析消防平安形势,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改良消防平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范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平安检查; 〔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催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四〕对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业务指导,对消防岗位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工作; 〔五〕开展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开通96119火灾隐患举报专线,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六〕组织指挥火灾扑救,承当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严格执行执勤备战制度,组织专业技能训练,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提高灭火救援能力; 〔八〕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九〕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指导、催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物业效劳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建立消防平安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 〔二〕催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落实防火措施,开展创立消防平安村、社区活动; 〔三〕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催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平安“四个能力〞建设; 〔五〕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疏散相关人员,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临时查封和强制执行; 〔八〕及时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 〔九〕做好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平安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季节性、阶段性消防工作; 〔十〕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成立消防工作领导组织,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平安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二〕根据县〔市、区〕消防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消防规划或者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落实保障经费,积极参与火灾扑救工作; 〔四〕推行消防平安网格化管理,指导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平安工作,开展消防志愿者队伍; 〔五〕催促物业效劳企业落实消防平安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 〔六〕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随意堆放易燃可燃物品、违规用电、影响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及堵塞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违法行为; 〔七〕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做好火灾扑救、现场保护、火灾调查工作。第十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组织制定防火公约,明确社区消防平安管理人员,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一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二〕建立并落实对无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平安登记、救助制度; 〔三〕未委托物业效劳企业对住宅区进行管理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产权人、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平安管理责任; 〔四〕将本地企业和村民住宅的消防平安布局、消防通道、消防水源建设纳入村庄建设规划,并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村公共根底设施建设的范围; 〔五〕催促集市及民俗活动的主办者制定防火公约和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平安措施,无主办者的,消防平安工作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负责; 〔六〕鼓励家庭配备消防灭火器材和避难逃生用具; 〔七〕本方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四个能力〞。除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建立消防平安自我评估机制,消防平安重点单位每季度、其他单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平安检查评估,评估报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二〕建立自动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三〕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明确本单位消防平安管理人,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四〕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和超标准、超标准建设工程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加火灾公众责任险。 第十二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建筑物,各产权人、使用人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各自的管理、维护等消防管理责任,也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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