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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气象
科学技术
档案
工作
管理
暂行规定
气象科学技术档案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1989年9月13日国家气象局发布)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气象科技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气象科技档案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气象部门档案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气象科技档案是指在气象科技管理、各项业务技术、科学研究等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气象科技档案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是国家的珍贵财富,必须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那么,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定期汇交,以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和平安。
第四条气象科技档案工作实行以气象部门领导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气象科技档案工作是气象业务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科技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把科技档案工作列入本部门事业开展规划与年度经费方案,纳入气象业务、科研管理之中。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
第二章气象科技档案的归档和汇交
第六条各级气象业务、科研部门应当把气象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列入业务、科研工作方案,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并结合年度工作总结检查落实情况。
第七条气象科技档案分为气象科技管理档案、气象记录档案、气象业务和效劳档案、气象科学研究档案、气象仪器设备档案、气象教育档案、气象基建档案七大类。气象科技档案分类法所列内容即为气象科技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八条一切科技工作人员在其业务、科研活动中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是公务活动的记录,必须及时整理立卷,并按期归档,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九条气象科技文件材料归档要求:
一、实行由科技工程(科研课题)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的责任制。一般科技工程应在完成后及时归档,形成周期长的工程,可分阶段归档。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必须是定稿的原件,立卷单位可根据需要保存复制件。
二、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必须按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科学技术档案案卷质量要求进行组合、编目。做到审查手续完备,制成材料优良,格式统一,字迹工整,图样清晰,装订整齐。
三、几个单位协作完成的科技工程,应由主办单位负责整理一套完整的档案归档。
第十条各业务单位对已完成的每个科技工程,在进行鉴定、验收之前,必须通知本单位档案部门对准备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重点科技工程,按分级管理的原那么,其档案应由相应的科研主管部门和档案馆审查验收。科技文件材料归档不符合要求的科技工程,不得进行鉴定、验收、评奖。对已获得奖励或正在上报的科技成果,如检查发现其档案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部门有权建议有关部门推迟或撤销对该项成果的奖励。
第十一条根据气象科技档案集中统一管理的原那么,但凡永久保存的科技档案,按规定在本单位保存一定年限后,都必须分别向各级气象档案馆汇交,有关汇交的具体要求,按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撤销或合并单位的科技档案(包括专用设备),应根据气象科技档案汇交规定向指定的气象档案馆或合并后的单位移交。但凡已完成的工作,其文件材料均由原单位、原承办人整理归档,需要继续进行的工作,有关文件材料应向新的单位移交清楚。
第三章气象科技档案的管理和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气象档案馆(室)要抓好标准化、标准化的工作。对接收的气象科技档案按照气象科技档案分类法进行分类编目,组织馆藏。同时,结合本单位业务管理工作的现代化进程,逐步实现气象科技档案的现代化管理。
第十四条气象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3种。应按照气象科技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划分保管期限和组织鉴定。
第十五条气象科技档案应有专用柜架和专用库房保管。库房内应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要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光、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平安措施。对破损的档案须及时修复。
第十六条各级档案馆要建立保管、保密、利用、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管理部门,要对气象科技档案工作进行定期的检查。检查的内容是:
一、气象科技档案的主管单位、人员、设备、经费等条件落实情况。
二、气象科技档案的归档汇交情况。
三、气象科技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和保管情况。
四、气象科技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气象科技档案开发利用情况。
经过检查,对科技档案工作搞得好的单位要给予表扬或奖励;凡因档案管理混乱而影响科技工作进程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气象档案馆(室),在做好科技档案管理工作的同时,必须重视做好气象科技资料管理工作。科技资料和科技档案应分别保管。科技资料的管理方法根本上与科技档案要求相同。
第四章气象科技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各级气象档案馆(室)要大力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源,编制各种检索工具,面向科技人员,面向社会,为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技术市场效劳。
第二十条各级气象档案馆(室)要加强气象科技档案的信息加工工作。
编撰各种史料、简介、文摘、汇编、选编等。要搞好咨询效劳,不断改进效劳工作。
第二十一条非本系统人员借阅或抄录气象科技档案,须凭介绍信提供,使用有密级的气象科技档案,必须按有关保密规定提供和使用,向国外或外国驻华办事机构、专家提供气象科技档案,必须按有关涉外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气象科技档案的提供利用要区别不同情况,无偿提供或有偿提供。收费范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气象科技档案机构及其人员
第二十三条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科技档案工作均由办公室主管,分别负责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四条国家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档案法和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拟定本部门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归口协调气象科技档案工作事宜。
二、负责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本局直属单位、院校气象科技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干部培训。
三、参与有关科技方案管理、成果管理和技术市场的开发活动,及时提出对气象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档案法和上级部门关于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订本省(区、
市)的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管理实施方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省(区、市)气象科技档案工作的归口协调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的科技方案管理、成果管理和技术市场的开发活动,提出对气象科技档案的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国家气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分别设立国家气象局气象档案馆及各省级气象档案馆。它们分别与北京气象中心气候资料室、省(区、市)局气候资料室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二十七条国家气象局气象档案馆的根本任务
一、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国内外气象科技档案、资料。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气象档案馆的科技档案管理技术进行指导。组织档案学理论与现代化管理技术研究工作。
三、编制档案馆指南、效劳一览表、各种目录等检索工具。
四、开发气象科技档案信息资料,编研各种资料,搞好效劳和提供利用工作。
五、定期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气象科技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对保管期限变动、密级调整和需要销毁的科技档案资料提出建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缩微和复制馆藏的档案、资料。
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气象科技档案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省级气象档案馆的根本任务
一、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省(区、市)气象记录档案和局机关、直属单位永久保存的档案以及由省局统一组织的专项气象科技活动中产生的科技档案。
二、对各地(市)气象科技档案管理业务进行指导。
三、编制档案馆指南、效劳一览表、各种目录等检索工具,对档案学理论和现代化管理技术进行研究和应用。
四、开发科技档案信息资料,编研各种资料,搞好效劳和提供利用工作。
五、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气象科技档案的保存价值进行鉴定,对要销毁的气象科技档案资料提出建议,呈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六、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气象科技档案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科技档案人员属科技管理人员或档案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科技档案人员的根本任务和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单位制定的有关制度和实施细那么。
二、参与本单位的科技方案管理、成果管理和技术市场的开发活动,及时提出对科技档案管理要求。
三、监督、指导和协助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检查、验收科技工程或上报评奖成果的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四、负责本单位科技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组织鉴定、统计等项业务工作。
五、积极组织开发利用本单位的科技档案,充分发挥其作用。
六、按有关规定,做好科技档案移交工作。
七、遵守国家有关科技保密的规定,保证科技机密及档案的平安,维护本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
八、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科技档案工作事宜。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和各科技单位,要有方案地对科技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教育,逐步提高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具有较高质量的科技档案干部队伍。
第三十一条档案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对责任心强,有创新精神,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档案人员,应按国家气象局的有关奖励方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失职,违反规定造成工作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那么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直属工程经理部。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集团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及各工程经理部在施工管理活动所直接形成或收集的对企业有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盘片、声像、胶卷等不同形式的管理类资料。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工程经理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五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那么,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集团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为副组长,工程平安部、本钱管理部、供应链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部门负责人、法务专员为成员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工程平安部。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制定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指导和监督工程经理部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接收并保管工程经理部移交的档案资料等。工程平安部作为常设机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对工程经理部管理类资料的形成、收集及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在标后预算完工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催促工程经理部将施工期间所形成或收集的各类管理资料移交到集团公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