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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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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渔业 安全生产 管理 规定
渔业平安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平安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渔业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开展,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辖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渔业平安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平安第 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平安的原那么。第四条公司设立渔业平安生产领导机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下属单位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本公司的渔业平安生产工作,各下属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五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符合安检标准,配齐消防、救生设备。 第六条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装载危险品。 第七条严格执行海上航行、作业的有关规定。严禁在大风、大雾、大雨等恶劣天气出船。 第八条严禁酒后驾船,禁止穿拖鞋作业,进行渔业作业时必须穿戴救生衣。 第九条船舶离岗至回港卸货完成直至签字完毕,整个期间,禁止任何人饮酒,无论是在自船还是别船,或任何位置,每被发现饮用任何含酒精类产品每50ml,经查证后,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上不封顶。对船长饮酒每次罚款5万元。 第十条因饮酒造成工作损失或事故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额由喝酒人全额承担,包括渔获损失、设备机件损失、人员打架或受伤残等索赔、海事损失等等,并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且每事件对当事人每人罚款5万元,公司对船长及大副(或轮机长)另开具每事件202300-5000元罚单。 第十一条严禁船上人员聚众赌博,一经发现严惩不贷,船长赌博罚款2万元,船员赌博罚款5千元。 第十二条标准船上卫星 海上通的使用,仅用于工作需要时使用,由船长监督,严禁泄露密码,无特殊情况说明严禁私用。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值班人员,以保证平安,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 第十四条实行平安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下属各单位负责人是平安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层层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 第十五条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平安生产意识,并在醒目地段设立平安管理的标语牌,做到警钟长鸣。 第十六条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平安生产管理知识培训班,对职工进行平安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职工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管理体系,组建平安检查队伍,定期或不定期对平安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及时发现或消除平安隐患。 第十八条制定平安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机构和人员,备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装备和救援物资。 第十九条车、船在行驶中工作人员禁止打闹,生产船只必须按规定航线行驶。船舶驾驶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对船舶一些重要场所的平安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电工要随时对辖区线路和各种用电设施进行检修,排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逐级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并针对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立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大风天气领导带班、信息传递、船只收港制度。 第二十三条突发渔业平安生产事故要及时组织救援,并按规定上报,并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篇:XX市渔业平安生产规定XX市渔业平安生产规定 政府令144号 XX市渔业平安生产规定已经202223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23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三月六日 XX市渔业平安生产规定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XX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渔业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市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活动。 第三条市XX县区(市)、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平安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平安生产工作。市XX县区(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渔业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平安生产工作。 公安边防、海事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内做好渔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XX县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渔业平安生产管理体系,实行渔业平安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渔业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渔业平安生产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平安生产责任制,完善渔业平安生产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渔业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渔业平安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市XX县区(市)、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渔业平安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二章渔业平安生产保障措施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平安生产要求: (一)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并完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 (二)按有关规定签订渔业平安生产责任状,并落实平安生产责任; (三)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适宜航要求; (四)配备渔业船舶平安设施和渔业作业防护用品; (五)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船舶外来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六)催促、检查平安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平安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平安作业制度和规程,并履行以下平安生产措施: (一)出航前,对渔业船舶进行平安检查; (二)在出海期间应当保持通讯畅通,保证船位监控仪处于开机状态,及时报告船舶动态; (三)执行平安值班瞭望制度和航行、作业及锚泊的各项规那么,做好航行、捕捞、轮机日志的记录工作; (四)遇有台风时,应当及时组织渔业船舶到锚地避风,并组织船员撤离; (五)催促船员在作业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实施编队生产的渔业船舶由带头船船长负责实施编队的出港、进港和航行作业,并催促编队中的渔业船舶船长做好船舶平安管理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二)参加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 (四)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平安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平安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六)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平安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二)接受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平安因素; (四)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 签证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平安检查。 第十二条市XX县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建立渔业平安生产互助保障制度,鼓励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参加互助保障。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市XX县区(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渔业平安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分析、评估渔业平安生产情况,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市XX县区(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相应的渔港平安监控设施,并建立健全平安巡航制度、渔业平安管理台帐制度和渔船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在有关媒体上公布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第十七条渔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平安生产信息化监管网络体系,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监管。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渔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需要,应当配备村级渔业平安管理人员,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渔业事故的调查和渔业船员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倡导渔业船舶实施编队生产。 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不同的生产海域和不同的作业种类,建立健全相应的渔业平安生产信息化网络,催促渔船安装平安救助系统和平安保障设施。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经常组织渔业平安自查活动,建立所属渔船的平安管理档案,发现重大平安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浅海、滩涂和湖区养殖平安生产管理,落实有关平安生产责任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职务船员实行平安生产违章记分制 度。具体实施方法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XX县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渔业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政府的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海上平安救助信息系统。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安装平安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鼓励渔业辅助船舶、休闲渔业船舶和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安装平安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第二十五条市XX县区(市)、区所属的渔业通讯岸台实行每日24小时渔业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 重点渔业乡(镇)应当配备渔业通讯设备,并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六条渔业船舶遇有以下情况对渔业船舶航行、生产平安构成威胁时,船长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一)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 (二)遇有有碍航行、平安生产的障碍物或漂流物; (三)其他有碍航行、平安生产的异常情况。 第二十七条发生平安生产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发出求救信号,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当地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报告。 第二十八条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和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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