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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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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村居 干部 经济 责任 审计 思考
关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几点思考 。村居干部是建设富裕、文明、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镇社区的具体组织者和领导者,他们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行使公权力。村居干部在行使公权力时,是否存在不公正、不效率、不合法的情况,十分必要接受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督。目前对村居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存在审计主体不明确、法律规定不具体、监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完善相 关法规,明确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细化对村居经济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对村居干部经济违纪违法的处理处分方法,加强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促进农村和城镇社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 一、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有模式及问题 (一)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现有模式 1、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 2、乡镇街道部门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双代管等模式); 3、县(区)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联合审查组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 4、县(区)部门委托审计机关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5、县(区)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二)存在问题 1、审计主体不明确 第一种模式,村居民主理财小组对本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是一种内部审计,村民代表推举的民主理财小组作为审计主体是十分恰当的。其他几种模式那么不是内部审计,相对于内部审计,其审计结果和审计决定具有更强的法律性,对村居干部的评价和使用,甚至于处分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证据作用。因此,要求审计主体必须明确,而且应具有法定职能。乡镇街道农经管理部门是农村经济的管理监督者,其他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组是临时监督检查机构,他们对村居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审查监督,其监察结果的法律效力如何,目前没有哪部法律具体予以规定。审计部门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从执法主体、执法过程到执法结果的运用,都有审计法作法律支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关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接受审计监督的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县、乡两级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工作。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按照以上法律,审计部门可以对“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进行审计,对村居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问题进行核查,但是,农业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专项审计的通知没有把审计机关列为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能部门。行使审计法规定职权的审计机关没有被作为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审计部门参与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途径,要么接受县区纪检、组织部门的委托,要么接受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委托,造成了实际工作中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不明确的问题。审计主体不明确,责任就不明确,工作的主动性自然就受到影响。 2、审计监督机制不标准 一是开展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形式不标准。有的地方采取纪检和农经部门联合的方式,农经工作人员负责查账,纪检部门负责查处违规违纪问题;有的地方采取设立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心的方式,审计机关牵头,农经、纪检等部门协作;有的地方乡镇街道设立审计站所,负责本辖区的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的地方设立县区审计机关派出机构,负责所在县区的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审计范围可以跨乡镇街道;等等。二是审计程序不标准。有的严格按照审计程序执行,有的只注重账表的检查和取证,还有的仅仅调账查账,以账论账,走了过场。三是审计文书不标准。各地有各地的样式,不标准统一。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同,造成审计结果的应用效力不一致,影响了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的地方村居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时松时紧,还有的地方搞完试点 第4页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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