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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西南
林业大学
领导干部
问责
办法
西南林业大学领导干部问责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明确领导职责、强化效劳意识和提高执政能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共XX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2223)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全校处级、科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出现有错行为和无为行为,影响工作进度和效劳质量,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方法实施问责。
第二章问责原那么
第四条权责一致的原那么。行使权力必须履行对等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得把权力和责任分割开来,不得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不得免于或排斥问责。
第五条公正公平的原那么。领导干部一旦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都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实施问责。
第六条
重点问责的原那么。在全面实施问责的根底上,把问责重点放在事关全局的重大工作任务落实上来,放在分管或本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上来,放在部门、单位年度工作目标、工作方案实现和执行上来。
第七条问责与整改相结合的原那么。正确处理问责与促进工作之间的关系,通过强化问责到达改进工作和促进事业开展的目的。
第八条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那么。在强化问责和加大处分力度的同时,更加重视思想教育,更加重视事前防范,更加重视制度躲避。
第三章问责事项第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
2.不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不执行上级和学校有关决定、决议,政令不畅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4.对上级和学校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
1.涉及学校根本建设、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学位授予、工程申报、基建工程、经费审批等事关学校长远开展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论证、讨论、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2.违规决定导致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平安事故或不和谐因素的;
3.因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产流失、资源浪费、重大平安事故或破坏校园环境的;
4.滥用职权,不依法治校的。
(三)办事拖拉、推诿扯皮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
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特别是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定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3.对应由几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4.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四)不求进取、平庸无为
1.不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缺乏创新精神,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
2.对上级重要部署和学校重要工作消极对待,讨价还价,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进程的;
3.对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不了解情况,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的;
4.不干实事,不谋实效,实干精神差,工作无起色,师生员工意见较大的。
(五)弄虚作假、态度冷漠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师生反映的问题在处臵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2.编报虚假数据、成绩欺骗上级和师生;对本单位重大事项瞒报、谎报、迟报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3.对师生来访、举报、申诉不接待,该受理不受理,对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进行刁难的;
4.在师生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
(六)铺张浪费、攀比享受
1.借会议、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2.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3.违规购置轿车,违规超标占用学校公房,违规豪华装修办公室的。
(七)暗箱操作、监管不力
1.不执行校务公开相关规定,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2.无特殊原因不按时召开教代会,提案收集不充分、提案办理不及时的;
3.在涉及教育收费、招生考试、大宗物资采购、基建修缮工程、资产承包租赁等事项中,不按有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办理的;
4.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或长期不团结,责任人又不去积极帮助解决的,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5、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
6.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平安防范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平安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臵不当的;
7.不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四章问责方式
第十条问责方式。按以下方式进行问责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责令公开抱歉;
(五)通报批评;
(六)调整工作岗位;
(七)停职检查;
(八)劝其引咎辞职;
(九)责令辞职;
(十)建议免职。
采用前款第六项至第十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外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抱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第十三条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五章问责程序
第十五条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方法第三章规定情形的,由监察审计处进行初步核实。
(一)校党政领导的指示、批示和意见;
(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批示和通报;
(三)教代会以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校内各单位提出的意见建议;
(五)教职工、学生的检举、控告;
(六)各类工作检查或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第十六条经初步核实,如反映情况存在,那么由监察审计处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程序。监察审计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提请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七条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校党委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根本结论和问责建议。第十八条调查终结后,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2023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由调查组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被问责的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根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一条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学校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附那么
第二十二条监察审计处负责实施问责方法的组织协调和具体承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领导干部问责方法领导干部问责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建设,强化责任落实机制,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职、依法行政、清正廉洁、提高执行力和工作效能,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方法、XX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市区行政负责人问责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和效劳职能的组织,公立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以下称负责人),依照本方法问责。
第三条问责坚持权责统
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教育与惩戒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责任相结合的原那么。
-1
(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标准性文件、决定、命令和行为的;
(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的;
(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和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的;
(四)违法设定或者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义务教育、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农民的各项补贴等款物或转移财政专项资金及单位私设“小金库〞的;
(六)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强制措施的;
(七)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纪权、监督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八)利用职权向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