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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
管理
联动
创新
思考
社会管理三调联动创新思考
一、为何强调“三调联动〞
(一)转型时期利益表达的无序化
在改革开放逾三十年之后,中国实现了方案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长时间保持了持续、快速、平稳增长。202223年,中国成功超越日本,一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为主导世界经济走向的重要力量。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城镇化进程加速、水平提高,根底实施逐渐完善,高科技领域不断取得突破,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国力增强也使得中国在国际舞台的话语权提高,对外交往日益成熟而自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固然有充分理由保持自信,但绝不能就此陶醉于既往成绩,失去理性认识和深刻反思现实的能力,丧失创造更加美好未来的动力。国际经验已经说明,经济快速开展时期一般也是利益严重失衡、社会冲突多发时期。现阶段中国引发利益失衡的因素主要表现在:权钱交易、权钱合一引发社会仇官、仇富的心理和腐败问题;开展的不均衡、不协调问题突出,城乡之间、东西部之间、经济开展和民生改善之间都存在巨大差距;既往开展模式不可持续,不仅环境污染引发民众抱怨,开展的资源约束也不断强化;分配制度的公平性欠缺,贫富差距悬殊等。利益失衡引发社会群体的分裂,不同阶层之间的矛盾加剧,各种纠纷不断。社会风险的聚积叠加给中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对此绝对不能掉以轻心。在经济转型的同时审时度势地推动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封闭性社会向开放性社会的全面转型,是中国实现未来可持续开展必须攻克的难关。社会转型就是一个社会的结构转换、机制转轨和利益调整的过程。不可否认,作为市场体制下竞争和开展的必然结果,中国大规模的阶层分化已经形成并将长时间持续下去,社会阶层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开展的趋势。阶层分化不可阻挡,但只要社会阶层结构保持开放,使每个人都有相对平等的时机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向上层流动的理想,就无需多虑。为此就需要打破和改变一些可能引起阶层固化的制度,建立和稳固后致性的社会流动机制。为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政府部门有责任给予真正的弱势群体以特别关爱和制度性支持,改变其弱势的地位,防止弱者恒弱;政府部门也有义务保障和倾听弱势群体的权益表达、保护其合法权利,积极主动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纠纷,努力促进以公平、公正、公开为特点的公民社会建设。弱势群体的出现是利益失衡到达一定严重程度之后的现实反映,往往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欲望与预期的鸿沟、面对社会的排斥,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人群内心往往充满强烈的相对剥夺感,再加上其自身利益表达能力欠缺、社会为其提供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等因素,致不满情绪无法宣泄而逐渐淤积,到达临界点那么随时可能喷薄而出。有时一个小小的纠纷就足以成为众多无利益关联者“泄愤〞的导火索,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爆发。非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主体多元,行为目标发散,诉求方式偏激,极具破坏性和对抗性。[1]更加值得警惕的是,整个社会的弱势心理在蔓延———房产商面对政府,私家车主面对交警,企业面对银行,都会自称弱势群体。矛盾主体抱团取暖的现象在社会各阶层蔓延,近年来时不时发生的珠三角地区的农民工与当地人之间的对抗已经不仅仅是劳资纠纷,而是农民工被歧视、被剥夺,无法融入城市的深层次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社会矛盾加剧和利益表达的无序化对社会管理提出挑战,而网络化和信息化改变了民众的诉求表达方式,更放大了这种挑战带来的风险。在数字时代,博客、个人视频等新媒体的快速兴起使得社会重心由机构向个人转移,并为个人、群体不满情绪的快速蔓延、结合提供了途径。新媒体使得传者和受者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受众不再是信息的被动消费者,而具有了与传者交互信息的功能,甚至转变成传者的身份。[2]通过网络世界的虚拟空间,人们突破了面对面现实交往的局限,足不出户便可尽知天下之事,实现与社会有效的信息交流。诸多社会热点问题往往是先在网络上出现并逐渐吸引公众的关注和参与,事前毫无联系、并非矛盾直接主体的个人可能迅速聚集形成集体行动。由于自媒体的风行,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新闻的采集者和传播者,先堵塞言路封闭信息再慢慢应对,以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传统手段已经力不从心甚至完全失灵。面对社会舆论的持续发酵,政府部门为迅速平息事态不得不采用一些非常规的做法,或强力打压或利诱拉拢,进退皆无据,顾此而失彼。民间流传的“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说法形象地说明了解决纠纷途径在信息时代的变化与转移,反映出司法权威不彰以及社会管理手段未能及时调整而无力应对的现状,凸显在基层建立社会舆情、矛盾纠纷以及民众诉求快速回应协调机制从而提高社会管理能力的紧迫性。一言以蔽之,当今中国的社会结构、社会利益格局以及社会价值观都在发生深刻变化,中国正在经受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全面阵痛和治理难题。各种利益关系的竞争和利益诉求的表达犬牙交错,容易引发连锁反响,危及社会稳定。改变利益表达无序化的根本出路在于广开言路、接纳群众诉求,建立和完善利益平衡机制和权利保护机制。中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已经为解决社会管理中的问题奠定了重要的物质根底。而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布局来看,社会建设已经被纳入其中。社会建设的核心在于社会资源和社会时机的合理配置,追求社会的和谐状态。作为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社会管理的根本目标那么在于维系社会秩序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维稳目标下的“三调联动〞
从作用上看,社会管理可以推动社会资源和社会时机更加公平合理的配置,并为促进经济社会开展创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根底运行条件和社会环境。[3]社会稳定对于一个国家经济社会的繁荣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早已被世界各国的开展经验所证实。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频发的纠纷以及当事人不理性的诉求表达使司法权威遭遇挑战,已经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社会管理,旗帜鲜明地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各级政府肩负的重要职责之一。令人遗憾的是,个别地方政府及局部官员却将维稳一词演绎为具有天然正当性的霸权话语,假借维稳之名打压合法诉求,危害群众利益,主流的维稳说辞在民间甚至开始引起反感和抵触情绪。这是政府公信力严重受损的危险信号。我们常常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在处理某些突发性事件时如果使用“受害人家属情绪稳定〞之类的字眼以证明其维稳的努力与效果常常遭到新闻媒体、网民的冷嘲热讽,似乎事故发生后只有“受害人家属哭天喊地〞才是正常的人性表达。维稳最大的误区之一,就是将民众的利益表达与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将公民正当的利益诉求与表达视为不稳定因素。[4]在此逻辑之下的维稳不是通过加强社会建设来实现,而是滥用权力打压权利诉求。维稳的结果时常陷入越维越不稳的怪圈———利益表达越频繁,打压越厉害;打压力度越大,反弹也越剧烈。维稳要重聚民意支持,必须实现从“权力维稳〞向“权利维稳〞的转型,为维稳努力增加正能量。一方面要完善立法科学界定权力的范围和边界、明确政府职责,以界定和处分惰政、滥权行为;另一方面从程序上标准政府行为,“将权力关进笼子〞,通过立法为权力的行使画地为牢。权利维稳的根本要求是支持合法、合理的利益表达,以达平息不满情绪、化解社会矛盾之功,并非为求得一时之稳而放纵动辄狮子大张口的非法诉求。“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做法其实是权力维稳的另一种表现,将误导维权预期,刺激更多的无序表达、越权表达。最终结局必然是“按下葫芦浮起瓢〞,使政府部门陷于顾应不暇、疲于应对的状态之中。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根本国策的同时,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建立统筹全局协同监管的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机制就成为中国面临的重大任务。统筹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机制,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阶层、群体、个人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二是要建立新形势下的劳资之间、干群之间、阶层之间、群体之间的平等对话协商机制;三是要建立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排查调处的工作制度。[5]“三调联动〞可以成为该机制的重要组成局部之一。大调解是在世纪之交由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推动的一种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是一场中国的“现代调解运动〞。其初衷在于通过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三调联动〞以及诉调的快速对接机制,从源头快速化解社会纠纷。“三调联动〞作为党和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治理的一项根本政策,在假设干重要场合都得到了强调。2023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2023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重申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标准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在202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温家宝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同样强调了要完善“三调联动〞的工作体系。概而言之,“三调联动〞已经被视为接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机制的重要组成局部,是新时期党和政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三调联动〞蕴含的管理创新
(一)“三调联动〞对自治的强调
自治与他治相对,常常被当做公民及社会组织对抗国家权力过度介入其私人事务的一种手段;自治与民主相连,既是民主制度生成的必要条件,也是民主制度运行的必然结果。法治社会并不排斥、反对自治,而只意味着对自治的引导与标准。[6]甚至可以说,只有在一个充分尊重自治的社会中,法律的实施才不必过度依赖国家强制力,法治状态的实现也才更有保障。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个人拥有对与他人无涉的事情或无害他人的行为的自主决定权。社会自治的含义可以从两个层面去理解,一是个人意义上的自治;二是社群意义上的自治。从实在法上讲,前者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个人所享有的作为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后者是指作为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全体组成人员所享有的自治权利。[7]重视对社会自治组织的培育,完善参与型及自治型治理结构是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要求之一。“三调联动〞对社会管理的创新之处首先表现在对以自治方式解决纠纷的强调。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后,当事人往往首先尝试通过自主协商、谈判的方式加以解决。这种自力解决纠纷的方式是通过达成彼此都能接受的协议而获得成功的。如果达成协议的过程存在很多当事人无法依靠自身力量消除的阻碍因素,纠纷就不能再封闭在当事人范围之内获得解决,而必须寻求第三方力量的介入。第三方介入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三种,调解、仲裁和诉讼。事实上,区分由第三方介入的不同的纠纷解决方法之关键在于第三方是否有权强加某一解决方案给当事方或仅是协助争议的各方自行达成解决方案。[8](p3)从这个角度而言,调解有别于仲裁和诉讼的关键点在于调解将纠纷解决结果的控制权交还给当事人,作为第三方的调解员缺乏决定纠纷解决结果的权力。调解将纠纷解决结果的控制和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而不必依赖于更高权威。我们将这叫做调解的授权功能:它鼓励当事人练习自治、选择和自主决定的能力。[9](p236)调解的过程不过是调解员协助之下的当事人之间的谈判。质而言之,调解仍然属于当事人自治的纠纷解决,调解组织、调解员身份的不同并不会改变调解的本质。依靠调解实现当事人自治的纠纷解决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对有关纠纷解决法律信息的充分理解和接受;对纠纷解决过程的有效参与,确保最终决定是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对程序的选择和对结果的最终控制。其中第三个要素亦即贯彻调解自愿原那么之谓。对程序的选择不但意味着是否启动调解程序由当事人决定,还应保证当事人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可以随时选择退出;对结果的最终控制那么表现为当事人的任何实体决定不受威胁、强制、欺骗等而做出。面对司法程序的效率危机,人们越来越多地选择调解程序去解决纠纷。这并非标志着司法规那么正在失去其合法性,这种可选择性的解纷制度反映出了纠纷解决程序的民主更新。[2023](p113)而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也并非意味着法院放弃或惰于行使审判职权,而应被视作对民智的信任以及延伸而来的对当事人自治解决纠纷的充分尊重。鼓励民间社会自治机构参与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