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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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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行政法 基本原则 司法 适用
论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司法适用 【内容】 行政法根本原那么是指导和标准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标准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根底性法那么,其不但在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具有指导作用,在行政审判中也具有重要地位。然而从我国行政司法实践的开展来看,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的直接运用并不像民法根本原那么运用那样清晰明了并广泛适用,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在学理上的不统一性和适用时缺少法律依据性使得地方法官难以正大光明的适用,但可喜的是近十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官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开始运用行政法根本原那么来审判案件,法官们在适用根本原那么时也从遮遮掩掩的“犹抱琵琶全遮面〞开始变得坦坦荡荡、游刃有余。本文从近十几年来的行政司法案例入手,分析我国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司法适用的现状,并对我国目前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适用提出以及给出解决方案。关键词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司法适用行政诉讼案例 一、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司法适用的正当性 新行政诉讼法自2023年5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将近两年多了,但假设从1990年2023月1日的行政诉讼法算起,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走过了二十多年的时间。这二十多年来我国的行政诉讼理论不断的深入研究,行政诉讼制度和司法实践不断的开展才在今年孕育出新的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虽然仍是毛病多多问题多多,但其对之前行政诉讼制度的改进,对我国行政制度的完善具有很重大的进步意义,这些都是十几年来行政司法不断实践的结果,其中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就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和关注点,且不断加强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在司法中的直接运用也是完善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 既然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的适用在行政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那就必须对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法根本原那么适用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这也是本文探讨的理论前提,只有明确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在司法适用中具有正当性,其适用的建构才有意义。 (一)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司法适用之法理正当性 从法理的视角看,任何一个法都有三要素,即原那么,规那么和概念。法律原那么是指可以作为规那么的根底或根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那么,是法律在个别化过程中所存在的一般性指示或者说一般性法律思想。这说明原那么应该是一种标准和标准,具有指导作用,其下位的规那么必须以该准那么作为制定的依据,由此可见法律原那么在法律中的地位。因此,行政法根本原那么也应该是行政法体系中最高层次的、具有统领全局的根底性准那么,应是整个行政法的精神和灵魂。因而,作为具有最高地位的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其在司法中的适用就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其次,法律原那么要借助司法活动而具体化。根本原那么作为纲领性原那么具有较大的弹性和兼容性,在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以标准性文字固定下来的具体法律无法解决所有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其具有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和模糊性与滞后性是成文法不可无视的局限,因而运用根本原那么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也显得尤为必要。这一理论在所有部门法中的将根本原那么适用于司法实践当中具有普适性,如民法根本原那么中“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 1[4] [3][2] [1] 的例外情况之一就是为了克服具体法条所带来的缺陷。 (二)行政法本身的特殊要求根本原那么在司法中适用 作为隶属于大陆法系的中国,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司法判例数年来一直不属于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相比起中国,德国和法国的大陆法系特征更为明显,但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现象是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德国和法国在行政法领域都是以判例法为主,甚至在法国现今主要的行政法原那么和规那么都是过去几十年几百年在司法实践沉淀下来的经验,判例在行政法律领域已成为法国的主要法律渊源,其正是靠着法院的行政判例来构建其行政法大厦的。这些都说明行政法适用成文法本身比其他法律更具有局限性,因为行政法相对于其他法律部门而言最大的特点就是无统一的行政法典,这是由于行政事项复杂多变决定,而其法律关系复杂多变,价值利益选择冲突远非刑民法之所及,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更应该学会用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去解决问题,从这个角度看在行政诉讼制度中适用根本原那么也是由行政法本身的特殊性决定。 (三)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司法适用的功能 1.作为弥补行政法漏洞的依据。所谓网密那么僵,网疏那么漏,由于行政诉讼的复杂性和行政事项的不确定性,再完善的行政法规都无法囊括行政诉讼的方方面面,而行政法根本原那么作为行政法的精神和灵魂,直接表达了行政规那么的价值取向和立法目的,填补了行政法规的缺乏甚至空白,既指导行政执法,又在较大程度上标准司法实践。所以允许法官在行政诉讼中根据既有的法律精神和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进行裁判来补充立法,填补空白是完善行政诉讼的必要措施。 作为解释和推理的依据,同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诉讼中,即使某些行政案件可以运用具体条文进行裁判,但是由于立法技术以及立法语言文字本身的表意功能,成文法规那么也经常出现模糊和不确定,这时法官运用该条文时必须对该条文进行解释,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法官在一份裁判文书中必须详细说明一个案件为何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该条文,这里面就当然包含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而这种解释应该以根本原那么为基点进行符合立法本意的解释,这样的解释路径不仅能够使法律推理结果与法律目的相一致,还能够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必须在根本原那么的框架内对法条进行理解和推理,这样才使得法官的判决符合正义,符合理性。 二、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从理论高阁走向司法审判前台 1.正当程序原那么。正当程序原那么在具体条文中主要表达在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分法中。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都对行政处分决定进行了程序上的规制。虽然目前在其他行政领域没有正当程序原那么的直接表达,但是显然正当程序原那么应渗透于整个行政法领域,并成为法院直接进行判案的依据。1999年XX市常德物资开发部不服XX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正当程序理念推导出被告有程序上告知厉害关系人的义务;1999年刘文燕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毕业学位证书案—— [6][5]2 作为高校在授予学位时属于行政行为,该行为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原那么,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履行告知,并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义务;2022年冯某诉XX县区房地产管理局注销产权证案——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重大变更的,应当在之前适用告知程序;2022年张成银诉XX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在判决中明确指出假设行政机关要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时,应通知并听取相对人的意见;2023年陆佐延诉XX省XX县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纠纷案——为保护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的利益,房屋拆迁决定书应送到相关厉害关系人。事实上正当程序原那么在过去十多年中有五个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典型案例中被直接或间接适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已逐渐成为常态。 2.信赖保护原那么。信赖保护原那么是诚信原那么在行政法中的运用,其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行为形成值得保护的信赖时,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那么必须合理补偿行政相对人信赖该行为有效存续而获得的利益。信赖保护原那么作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重要原那么之一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迹可循:1992年吴希碧诉XX省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侵犯其经营自主权——行政相对人基于行政许可所获得的信赖利益不得随意被撤销;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学位证书案——学校虽对相对人作出退学处理,但在其后的两年一直允许相对人继续在学校以学生身份学习生活并进行注册、补助金、完成实习和毕业设计,相对人因此取得的信赖利益不可在毕业时被拒绝公布学位证。 3.比例原那么。比例原那么又称相称性原那么,是指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比例原那么一直是衡量行政行为必要性的重要标准,也是一个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根本来源,而比例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1996年汇丰公司诉哈尔滨规划局行政处分纠纷案——行政机关的处分决定所要求的手段超出了行政行为所追求的目的和价值,两者之间不合比例因而其处分决定被撤销;2022年凤凰公司诉XX市规划局行政处分纠纷案——行政机关的处分与其目的不相称;2022年陈宁诉XX县区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行政机关在处理事故时充分考虑到了现实状况,其所实施的行为在方式和目的上具有合理性因而被诉讼请求被驳回。比例原那么作为均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空间越来越大,用该原那么衡量行政行为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司法适用的变迁 1.从上面各个原那么的司法案例可以发现我们的法院一次次地将行政法根本原那么作为了审判的依据,从而使一直被视为理论研究成果的行政法根本原那么从后台走向了司法实践的前台。通过这十几年间的案例可以发现假设说一开始法院在刘燕文案中对正当程序原那么的适用显得比较“羞涩〞,接下里的冯某案也是一种间接适用,但在张成银和陆佐延案中法院对于正当程序原那么的运用已经驾轻就熟,已直接在判决书中引用正当程序原那么对该案进行判决。正当程序原那么通过这些个案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正名已经不断向行政法的其他领域扩张,其已成为一种法条式的原那么在司法实践领域中被人们所接收,成为行政法根本原那么里 [7]3 的“领头羊〞。 2.信赖保护原那么从著名的田永案开始到后面的一系列其他行政领域的运用为人们提供了一种的新的思路:一是当高校授予学位时其是作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该行为具有可诉性,属于行政诉讼的范畴;二是相对人基于行政行为所获得的信赖利益具有法律的保障性,不可被随意撤销和更改,行政机关对之前行为的否认和撤销假设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使该撤销是合法的也必须补偿相对人。事实上在1992年吴希碧诉东省XX市XX县区人民政府的判决文书中虽然最后的结果是通过认定行政主体违反信赖保护原那么判决撤销的,但是在那个时候法院并没有在判决中明确写出来,而是通过一种逻辑推理的论证方式来判断,那个时候我国的行政法体系不完善,理论研究也不成熟,但是法官在司法判决的时候已经有了萌芽意思,到1999年田永案时最高人民法院在公报中明确说明了信赖保护原那么,从而奠定了信赖保护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3.比例原那么最开始是在行政执法领域的一项原那么,其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行政决定时选择用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那么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含义,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表达。近年来比例原那么这种思想逐渐被运用到行政诉讼中,其实质其实是对行政行为的二次检验,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比例原那么,但当其未遵循时法院将运用司法的力量来对该行为进行比例原那么的审查。从上述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比例原那么最初较多在房屋拆迁或处分中适用,后来逐渐在其他类型的案例中适用,其维护的权益主体也从通过比例原那么维护相对人的利益到通过认定行政行为符合比例原那么认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陈宁诉XX县区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案),这说明法院在运用比例原那么上越来越游刃有余。 三、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问题 我国作为典型的成文法国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擅长和习惯于运用具体条文裁判案件,对于具有高度概括性的一般原那么的适用一直慎之又慎,尤其是在行政法这样的公法领域让法院脱离成文法的框架运用根本原那么自由裁量在现实中一直有很大的困难。可喜的是多年来各地方法院不断探索行政法根本原那么在行政诉讼中的直接运用,最高人民法院还不断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对局部案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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