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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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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南京 信息 工程 大学 国有资产 管理办法 修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方法(修订) 安徽财经大学文件 校政字(2023)18号 安徽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方法(修订)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标准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平安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开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财政部令第36号)、XX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省政府令第214号)、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方法(财资[2023]501号)和XX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皖教财(2023)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等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2023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到达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那么: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那么。 (三)平安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那么。 第四条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和标准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资产的平安与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校内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代表学校对全校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管理。 第九条校财务处负责资产价值形态的管理。 第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各单位应指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资产管理员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部门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必须完备交接手续,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第十一条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其使用资产的平安、完整、有效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是指校内各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要求,通过购置、调剂或者租赁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校内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确为本部门履行职能所需,且现有资产无法满足要求。 (二)无法通过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实现其功能。 (三)无法通过市场购置效劳的方式实现其功能,或通过市场购置效劳的本钱高于配置资产的本钱。 第十四条建立资产定额配置制度,实行标准定额管理。但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了配置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五条建立学校资产配置的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安徽财经大学预算管理方法、安徽财经大学采购管理方法执行。 第十六条加强资产配置的采购管理,按照安徽财经大学采购管理方法执行。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配置的各项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产台账。经办人应及时到财务处报账。财务处要及时入账,做好资产变动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八条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十九条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二十条各部门对配置的资产,须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或低效使用的资产,由学校进行调剂、划转使用或进行有偿使用以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进行动态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每一项资产从获得、使用、调剂、报废等整个过程要全程动态跟踪反映。对每一项固定资产都要科学编号,制作固定资产卡片并粘贴在对应资产的明显位置。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平安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那么。 第二十四条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内部管理流程。第二十五条因机构调整、内部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涉及资产转移的,由各相关资产占有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到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校人事部门应及时将人事岗位变动信息通知资产管理处,以便催促相关人员办理资产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学校职工调离、离退休等情况下应将占有使用的资产交还给学校。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资产丧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与赔偿制度。 第二十八条对学校授权管理的经营性资产,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资产管理体制,有效躲避经营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资产共享共用与资产绩效、资产配置、学校预算挂钩的联动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应首先保证履行职能及事业开展需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第三十三条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四条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五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事项: (一)购置股票、期货; (二)购置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占有的以下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以及上级补助资金。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职能和开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必须履行有关审批程序。第三十八条对外投资,按以下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学校按照XX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方法有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提交对外投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二)省教育厅对高校对外投资申请进行审核,提出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经省财政厅批准后,依据省财政厅的批复文件办理对外投资相关事宜,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十条转让(减持)对外投资股权或核销对外投资损失,按照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应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加强对投资工程的监督管理,每年上报投资经营收益情况,标准收益分配,建立约束机制,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平安完整。 第四十二条将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物资产。 (二)闲置资产。 (三)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 (四)出租、出借资产不影响学校工作正常开展。 (五)利用出租、出借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六)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出租、出借收益。 第四十三条学校占有的以下资产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产权有争议的。 (三)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按以下审批权限履行资产出租、出借报批手续。 (一)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资产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须报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由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审批通过后及时将审批结果报省教育厅备案。 资产出租、出借申报程序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按照XX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方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资产出租应按照规定实行公开拍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拍租的,应按规定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前方可以其他方式出租。 第四十六条资产出租的价格,原那么上应采取公开拍租的形式确定,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第四十七条资产出租在确定承租方后,应当签订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并及时将合同报省财政厅备案。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期间假设需变更资产出租合同,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假设需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合同,应当办理备案手续;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学校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 第四十九条学校不得向任何组织(含校办产业)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五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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